哈囉,我是小花,我又準時來上班啦。以前看貓頭鷹忙得很,卻還有時間在新聞台寫東寫西,樂此不疲。果真是「大怪胎」沒錯!難怪常常對我們這些好朋友發神經說!雖說代班,要每天變出新菜,對我這早已缺乏想像力的法律呆寶寶,還真的不容易。昨天借用貓頭鷹Notebook,我順手牽羊摸了篇好東西,好像是他兩年前的塗鴉之作。各位,您不妨把它想成小花我的模仿功力了得。我想有一天貓頭鷹知道啦,他也無法治我呢!我可沒侵犯他的著作權喔,因為我是把他作品,「重製」及「公開散布」在他的個人網站,榮譽與利益歸屬於他,而不是我喔!
以前看過一個美國判例,印象非常深刻。案例情節是這樣:A君因酒後駕車撞死路人B君,A君接受法院審判,法院最後判決處罰如下:
一、A君處罰坐牢若干年;
二、A君服刑期滿出獄後,須至某酒後肇事防治基金會當義工至少500小時;
三、A君須終身隨身攜帶B君照片紀念,每年B君的忌日還須帶花束到B君墳前懺悔致意。
同樣地這個案例如果發生在台灣,判決結果將會如何呢?
很可能就只要一行就交待完成了:「A君處罰坐牢若干年或得併科罰金若干元。」
兩相對照處罰內涵,很容易就可以發現,在台灣及在美國,生命法益價值呈現完全不同比重。同樣過失奪去一條人命,A君在美國,須終身隨身攜帶B君照片紀念,每年B君的忌日還須帶花束到B君墳前懺悔致意。這個刑罰時時提醒著A君曾經奪去一條人命的事實。相信A君一輩子,一定無法忘掉自己曾經做過錯事,奪走一條人命。如果A君良知未泯,這輩子恐怕再也不敢喝酒開車了。但在台灣,A君大不了被關上幾年,出來後又是好漢一條。而且在牢裡兄弟很多,大家超級比一比後,說不定發現自己的案子還算小Case呢!
用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在美國酒後駕車肇事所需付出的成本,遠遠高於在台灣所需付出的成本。法律是社會制約的工具和手段,結論是台灣法律似乎在道路交通安全及人命保護上,並未妥當採用適當且有效法令,引導人民徹底落實小心駕駛,不可喝酒開車這兩個價值。
想一想這也難怪,我們的刑法是什麼時候誕生的?民國十七年三月十日!那時候北伐的內戰剛結束,國內兵慌馬亂鬧烘烘,誰管什麼人權和生命法益。那時工業經濟尚未萌芽,可能馬路上跑得名符其實都是馬,而不是汽車。就這樣民國十七年做的這件衣服,縫縫補補到現在也已經穿了七十五年了。雖然說不上華麗好看,但總算可以撐撐場面,別人有的我們也有啊,至於裡子高下如何,別為難我們一向重量不重質的立法諸公吧!
最近曾聽到中廣新聞網報導了一則相當有趣判決:「屏東一名陳姓女大學生,騎機車撞傷一名婦人後逃逸,觸犯了肇事遺棄罪,雖然屏東地檢署體念這名學生沒有任何前科,將她緩起訴處分,期間一年,但是仍罰她在本月底前抄寫相關刑法條文和立法理由各五遍,同時捐給國庫一千元。」據說這是第一次,有人被判罰抄法律條文。
這個判決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展現了最近刑事訴訟幾乎年年大修法之成果。所以上面A君案例,如果發生在現在,很可能會和美國判決雷同啊!不過很奇怪的是,這個權限法律規定並不是給中立的法官,而是把它給了負責打擊犯罪的檢察官(也就是負責公訴的原告)。主要考量似乎只在減輕法院案件負擔,而非人民權益及權力制衡及法治考量。說到移植他家之長,我們卻只學到表面,而非學到裡子。說到東西我們是學到美國那套了,但我們的創意精神內涵,仍需要更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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