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維護作者權利
⊕潘文良
摺紙,是阿文的興趣之一,雖然,由於用心、用力地,投入於其它「志業」之中(整編開放授權的《漢文字詞海、臺語字詞海》),已經好長一段時間,沒再動手、動腦創作,但摺紙,依然會是阿文一輩子的興趣。
在臉書社群「Origami Taiwan 摺紙台灣」中,見到有摺友們,因為創作者不受尊重,作品未經授權同意,即被公開展示、公開教學,而產生爭論之事件,不覺心有慼慼焉,亦頗多感觸,故想來談些話題,說點個人經驗、意見,以供摺友們參考!
創作,是一種傷腦筋、耗精神,過程費時,勞心乃至勞力的活動;然而,創作有成,隨之而來的喜悅與成就感,會吸引人,不斷地,投入創作的行為。
創作品,則增添、豐富了,世間文化、藝術、生活的色彩。
國家設置「著作權法」(智智財產權),來維護作者(創作者)的權利;
著作權,是自動賦予的一種權利,在創作品完成時,即擁有著作權——不必向誰申請、不必向誰報備或註冊;而聲不聲明,不影響其著作權之存在與否。
創作者,有權決定‥自己的作品,要不要標示姓名、要標示何名(本名、筆名、藝名等)、要不要發表、要不要公開傳輸、要不要公開展示;乃至作品展示時,讓不讓人拍照、攝影,他人也當尊重作者意願。
(好啦!就別拽文了吧!)
摺紙創作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著作權)呢?
當你有所創作時,當然,你可以選擇「孤芳自賞、獨個珍藏」,永遠不發表作品——發不發表,是你的權利。
但發表的好處是‥向世人宣示你作品的著作權——雖然,你宣不宣示、聲不聲明,無礙於你作品著作權的存在與否。
但想‥雖然機率很低,不過,倘若有人的創作品,很不巧地,居然跟你的創作品,一模一樣,而他先你發表了,那你可就「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啦!
(或許是你的朋友,到你家去,看了你的作品,因為摺紙功夫厲害,回家就自己摺出來了,而知你向來不發表作品,那他就先發表,將著作權,據為己有——
別以為世間,不會有這種小人存在哪!盜名欺世者,多矣!)
現在,數位相機、智慧手機,多麼方便,網際網路,多麼方便,拍張照,上網去秀一下,多容易啊!
照片的一角,最好在不妨礙瞻觀的空白處(有的人,不欲令他人使用該圖片,會用上大大的標示,字都貼在圖案上,或用個大大的浮水印,實在破壞畫面,挺難看的),用與底色對比的顏色,清楚地,標示創作者姓名、創作日期(年月日都標上)——當然,標不標示,也 是你的權利。只是‥
欲得人重,須先自重——
想要他人重視自己的權利,須自己先重視本身的權利。
但想‥若不標示,則恐被誤會,此為他人之作品照。
若被他人,任意轉貼,你未加標示,久而久之,要證明原作者是誰,可就有得爭啦!
倘有小人,把你的作品破解了,先繪製摺圖、製作影片,變成是他的創作,那你又有得「委屈」了——可別預設‥人人都是君子。
(若你仿摺了他人的作品,拍照上傳,不標示原作者姓名的話,
別人也不免會誤認為,那是貼圖者的創作品——尤其你本身也是創作者的話。)
原作品,也得在作品裡面(別在表面,有礙瞻觀),標記姓名、創作日期;至少摺兩三個——以後要是忘了怎麼摺時,才好拆一個來看看。 (繪畫、書法、寫文章等等,標記日期,積年累月之後,就可以日期當中,看到自己的「學習成長過程」啦!)
再來,就是將自己的創作品,繪製摺圖(摺紙步驟圖,至少也畫張摺紙展開圖吧),一來,容易保存、流傳(留傳);二來,得以與摺友們分享;三來,這也是在宣示,自己創作品的著作權。
不會的用電腦程式繪圖,那就學吧!懶得學,用相機拍攝每個步驟,也是可以的;或用攝影記錄,製成教學影片,比較容易,方便快速。
無論是摺圖、展開圖、教學影片,最好還是標示創作者姓名、創作日期,乃至記錄一下,創作時的構思、想法、過程、心得等等。
當創作品有很多時,則可以考慮,集結成冊,出摺紙書——
經濟允許的話,可以自費出版,再讓出版社去經銷;或者,現在「快速印刷」,也很方便,一次印個五十、一百本,贈送親朋好友,當作收藏、紀念便罷!
若有出版社,願意幫你出書、印製、發行,那你就能有些版稅收入——
在簽合約時,要特別注意,自己的權利,不要被出版社,給剝奪了!
譬如‥出版社會要求你,已編列在書中的作品,不得再於其它報刊、雜誌、書籍、網路等發表摺法。這雖有利於書商的發行,卻有損於創作者的權利。
阿文在出版第一本摺紙書《樂在摺紙中》時(請容許阿文打個廣告吧),合約當中,就有這麼一條‥
雙方本誠信原則合作,
此項作品,甲方(作者)不得私自出版,或另交他人出版,
以維護乙方(出版社)權益。
乙方若要抽出其中作品,另製成書,須徵得甲方同意。
(文宣廣告用途,則不在此限。)
這看來是「合情合理」的事,沒啥不對的。
阿文就說‥「那萬一,生意不好,一直沒再版,或者出版社,不想再發行了,那我這些作品,豈不是都要被凍結在這裡了?以後我有錢,想自資出版,照自己的意思去編排,那我的《摺紙著作全集》,豈不是要少了這一部分?」
(蓋在編排時,因書中作品,並非全是創作品;阿文想在作品名稱旁,標註「習作、改作、創作」,但老闆認為沒必要——因為是他出錢,也只好讓他作主啦!)
阿文後來,就在合約最後,給加上了一條‥
本合約期限為五年。
五年之後,出版社仍可印行,作者仍可收版稅——但創作品,則得以再重新編製,而無須徵求出版社「授權同意」。
說些題外話‥
出版摺紙書,算是自己人生的一個註腳(結集)、對摺紙藝術界的一個貢獻。
讓出版社為你出書,你能賺到多少版稅?呵呵!那就看出版社的良心啦!
阿文的《樂在摺紙中》,出版社授權給大陸的出版社印行,快十年了,就只領了那麼一次版稅。
朋友出的摺紙書,雖然領了好幾次的版稅,但市面上的書,一直都是「初版一刷」——他一刷,到底印了多少本? 五千本,跟你說三千本;他十刷了,當中有一、二刷,沒告訴你,那他就賺了。
* * * *
(以下所論,為阿文個人之邏輯推演,對於「著作權協會」的運作方式,還未深入了解,所言所論,僅供參考,或有說錯,敬請見諒,並不吝指正,感恩!)
現在,有個「摺紙著作權協會」。
想要加入的摺紙創作人,可也得注意自己的權利——不要被協會給剝奪、操控了。
以《張學友演唱會,八首歌曲侵權,三主辦單位,被判賠錢》一事件來看——
張學友在演唱會中,或許是盛情難卻,應歌迷要求,而唱了三十多首歌;其中,有八首,未取得「音樂著作權協會」之同意,故而三個主辦單位挨告,被判賠償。
法院判決三被告,賠償音樂著作權協會「九萬零一百九十一元」(人民幣)。
其中,歌曲使用費八萬元,律師費一萬元,交通費一百九十一元。
而八首侵權的歌曲中,有三首,是張學友本人的創作。
歌手在演唱會中,唱自己的歌,也得經「音著協」同意,才行嗎?
許是簽約時,沒加「但書」吧!要不然,可也能少罰個三萬元。
因為‥張學友創作的歌,其著作權,已交由「音著協」代理——
他人欲公開演唱,則須向「音著協」,取得授權同意(付費即可使用)。
張學友大概也沒想到‥怎麼連唱自己創作的歌,也得經「音著協」同意來的?
這種「著作權協會」的成立或存在,可不是為了推廣什麼藝術的呀!而是要靠「著作權」的代理,來賺取利益的。
所以說‥摺紙人,若欲加入「摺紙著作權協會」,聰明的話,可得在合約上,加個「但書」‥
「創作人行使著作權法所定之權利時,不受此合約所限!
創作人與客戶之間,可不須經由協會代理,直接授受著作權法所定之權利。」
要不然,哪天,有商家付費邀你個展、現場教學,你很高興地同意了……
此事因未經「著作權協會」(代理者)同意,於是,協會就告上主辦單位(商家),侵犯「公開展示權」,要求賠償——這於「情理道義」,實在說不過去啊!
或為摺紙大師,作品極具收藏價值,有飯店業者,願意花大錢收購,而置於大廳展示。
摺紙大師,也當開立「公開展示同意書」,簽名蓋章為憑,好讓購買者,放在展示作品旁,以茲證明。
要不然,沒同意書的話,哪天被「著作權協會」,給發現了,以為「有利可圖」了,不免找上買家,「囉嗦」一番。
(當然,若有「不經代理」的事件,原則上,也當知會「著作權協會」,以避免發生「誤會」。)
至於,所謂的「公開傳輸權」,只要轉載、轉貼者,有標示作者、出處,就大方一點,即使未經同意,也讓人家去轉吧!(未標示作者出處的,發現後,就留言告知;倘其「惡性不改」,則加「將依法提告」喻之;他要錢多不怕,那再考慮,真的去告他,給他一個「教訓」吧! 所以說‥作品圖片、影片、文章什麼的,還是加上姓名標示的好。)
因為‥人家是在「免費」,幫你宣傳廣告、打知名度啊!
無量就無福、有量就有福;小量有小福、大量有大福。
台灣漫畫家〈彎彎〉,在她成名之前(只是一個上班族),所畫的好些表情圖案什麼的,早就在網路上,被大家給傳瘋了;她也從不去計較,就當作是在為她打知名度;後來,有商家找上了她——她因而終於成為專職漫畫家,其漫畫的周邊商品,也盤據了便利超商、書局的販售架,可真是名利雙收。
著作權,是創作者的權利。
你若有心於「公益」,則創作品,可採「開放授權」(創用CC授權)方式;
人還活著,也無須提早「聲明‥放棄著作權」——
以免世間不肖者,坐收漁翁之利。
(阿文是主張‥「著作權,終止於著作人逝世之時」的。
著作權,讓創作者,享受一生,也就夠了吧!
諺云‥「人在人情在、人死人情亡——人死債爛。」
雖然「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
但要是負債大於遺產時,子女是可以依法,選擇「拋棄繼承」的。)
有的人,把著作權(創作者自己的權利),看得太重,過度膨脹,見有人侵權時,就很不爽,動不動,就要告人家,索取賠償金,久而久之,竟淪為「著作權流氓」,心眼裡,只有「財利」,什麼「情理道義、藝術修養」,全都沒了。
講個名畫家的故事‥
西班牙大畫家畢卡索,一向對冒充他作品的偽畫,毫不在乎,從不追究,頂多在看到時,把畫上偽造的簽名,給塗掉便罷。
人問‥「這等損及權利的事,你如何能容忍?」
畢卡索說‥「我為什麼要小題大作呢?作偽畫的人,不是窮畫家,就是些老朋友。我是西班牙人,不能和老朋友為難;而且,那些鑒定真跡的專家,也要吃飯。偽畫如果絕跡,他們的飯碗,不就全都砸了嗎?那些畢卡索偽畫,使得許多人,有飯吃,而我,也沒有吃虧啊!」
阿文要說‥
「人生在世,得以創作,別以為‥自己就很了不起;創作很多,就偉大不堪——
真正受人尊敬、愛戴、感佩的,
不是因為你才華高深、不是因為你錢財富有、
不是因為你地位祟高、不是因為你身分榮貴;
不是因為你著作等身、創作難計,成為什麼達人、大師;
而是取決於,你做人處事的『態度、器度、溫度』哪!」
期盼「藝術創作人」,可別當一個‥
「作品會被人比拇指(真成功)、做人卻被人比中指(很失敗)」的創作人啊!
2015.03.22.日 13:50:25 初稿
2022.03.29.二 12:50:00 修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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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Origami Taiwan 摺紙台灣 3.0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82704928429334/
◇Origami authors and creators(摺紙著作權協會)
http://digitalorigami.com/oac/」
◇張學友演唱會,八首歌曲侵權,三主辦單位,被判賠錢。(2008.06.10。京華晚報)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6/10/content_8337009.htm
◇台灣創用CC計畫
http://creativecommons.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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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藝術是個謊言,但卻是一個,說真話的謊言。——巴勃羅.畢卡索
畢卡索(西班牙文:Pablo Ruiz Picasso,1881.10.25~1973.4.8,誕生於西班牙地中海邊的馬拉加城〔Malaga〕),是西班牙畫家、雕塑家、版畫家。
畢卡索於一九○五年的油畫作品《拿著煙斗的男孩》(Boy with the Pipe),二○○四年五月五日,在紐約蘇富比(Sotheby)拍賣會中,以104,168,000美元(約合台幣34億元)的價格結標售出,創下單幅畫作,拍賣的最高金額紀錄(刷新了一九九○年時,〈文生.梵谷〉的一幅畫作:8250萬美元的拍賣紀錄)。
◎維基百科>巴勃羅.畢卡索
http://zh.wikipedia.org/wiki/巴勃羅·畢卡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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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發表於阿文臉書。(與〈招思良〉分享。)
◎潘文良《談維護作者權利》。2015.03.22.日 17:50:00
https://www.facebook.com/avun.pan/posts/69475426063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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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回應
├001_招思良。2015.03.22.日 20:51:00
潘老師,我還是想請教一個問題,我以前無知,只要是自己創作的東西,都敢標上自己的名字。
現在,看多了,總覺得所創作的作品,有別人的影子,(特別是較為簡單的作品,)反而不敢標上,自己是原創作者的名字了。
舉例,今次創作的小財神,是因為同陳先生,產生誤會後,覺得自己也應創作一個小財神出來,留待以後,新年活動時用,但又不知道,會不會和其他作者的雷同,所以,在畫摺圖時,也只是標上製圖:招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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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_潘文良。2015.03.23.一 07:48:35
招叔也太「客氣」啦!兩者的小財神,摺法全然不同——
一者,用兩張方形紙,各摺頭與身體,組合而成。
一者,用一張方形紙,裁成兩張長方形紙,各摺頭與身體,組合而成。
儘管「靈感」,由彼「激發」而來,外觀乍看之下,或許有所相似,但摺法不同;既然出於己所創作,也就放膽標示創作者姓名吧!
摺紙這藝術品,即使甲乙各自「閉門造車、獨力創作」,那些簡單的作品,要「重複」的機率,也是有的——誰先發表(宣示著作權),總是較佔優勢嘛!
屬「習作、改作、創作」,自己當是很清楚——只要不「自欺欺人」的話。
就以十成來說吧!
從開始的基本型,摺製過程,到完成品,全都一樣,就是「習作」——就是在學摺他人的作品嘛!
若有一至四成,與原作不一樣,可謂之「改作」,譬如‥原作品沒尾巴,想法子,摺出尾巴來,就叫「改作」。
若有七成不一樣,只剩三成一樣,應可謂之為「改創」。
若有「八成、九成」不一樣,則已可謂之「創作」啦!譬如‥只是用了他人的基本型,但他人摺的是馬,自己摺的是牛,當然可謂為「創作」;或者,自己摺了一隻馬,摺法全然不同,而只有馬頭部分,參考、仿作了他人作品的馬頭,當然也能說是自己的創作。
著作權法裡,有一項是「複製權」,複製權,是指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複製有著作權的作品。
還有一項是「改作權」,著作人對於自己的著作,享有改作權;他人欲改作有著作權的著作,就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為原作者,或原作者將產權轉讓者)的同意。譬如‥想把他人的小說,改編成「劇本」,就得取得授權同意。
然而,繪畫(如油畫、水彩畫、山水畫等),或者藝術品(雕刻、編織、陶作、摺紙)這類東西,仿作、改作(或是「部分抄襲」),其實是很普遍的現象,自來爭議也很多。(可參閱所附連結,〈梅丁衍〉的文章。)
阿文說句玩笑話‥
「模仿一個人的,叫作抄襲;模仿十個人的,便成創作。」
比方說‥繪畫的人,把十個大畫家的十褔風景畫,各取一物,譬如‥甲畫取其山、乙畫取其樹、丙畫取其花、丁畫取其石……形狀、大小、顏色,就算百分百「複製」,而重新組合,融入自己的畫中——他要不說破,一般人,不曉內情,哪知他是「模仿」(抄襲)了十個大畫家的?誰不當他是「創作品」?
摺紙同好,在一起久了,誰的脾氣、個性如何,大概也知道——
遇到那種「很愛計較、器度不大」的,要改作了他的作品,就別將作品照片,傳上網去秀,省得自找麻煩,也就好啦!
阿文
2015.03.23.一 07:48:35
◎梅丁衍《仿作?創作?看張大千的「偽畫」,談臨摹的藝術價值》
http://www.itpark.com.tw/artist/essays_data/36/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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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_招思良。2015.03.23.一 09:03:00
醍醐灌頂,謝謝潘老師!
你最近發於網上的幾篇文章,對我們解決行内紛爭,很有幫助。
我想在如下網站,開一個《潘文良先生文集》專欄,專門用來張貼您的文章,不知潘老師,能否應允?
◇香港摺友會
http://www.hkgyou.com/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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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_潘文良。2015.03.23.一 15:00:00
招叔‥
感謝招叔賞識!還願意闢專欄,擺阿文的文章呢!
文章能對他人,有所助益,本乃撰文之初衷——多些人看,總是好事。
待會兒,再將文章修校一下,減少錯字,再用私訊,寄一個檔案給你,讓你轉貼到網誌去。
阿文向來注重文章編排,看到錯字就改;都是先在“Front Page”裡,打好文章,編排好之後,才貼到網誌或臉書上去的。
文章貼到臉書上,雖然很方便,但臉書不支援html語法,版面看起來,就挺難看的;網誌有支援html語法,可以控制字距行間大小、字體大小、顏色,看起來舒服。
「香港摺友會」的網誌的編輯框,應當也可以用html語去編排吧!
招叔若想學學,可參考一下,在網誌中的編輯方法:
1、先在Word裡,打好的文章之後,再複製到「記事本」中,消除格式;
再從記事本中,轉貼到網誌編輯器裡。
2、再按【<>】,進入「Html語法原始碼」編輯狀態。
3、在最前端,加入以下語法‥
<P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60%; LETTER-SPACING: 1.5pt">
※語法說明‥
【font-size:12pt;】 ←字體大小設定。(12pt較適合閱讀啦!)
【LINE-HEIGHT:160%;】 ←行間設定。(160%,適合12pt的字。)
【LETTER-SPACING:1.5pt】←字距設定。(至少空個1pt吧!)
4、再按一次【<>】鈕,離開語法編輯狀態。
5、其它‥字形、字體大小、顏色等,再用功能列上的去調配、編排。
6、由「記事本」貼入編輯器,會自動產生「折行符號:<BR>」。
如欲加空一行,則必須在「<BR>」之前,加上一個「全形空白」( <BR>),即可加空一行。
7、若要直接在編輯器上,修改字句時——
當用【Shift + Enter】折行,而別用【Enter】,免得行間,變得很大。
按【Enter】,是用於「段落」分段時的,網誌並不適用。
阿文
2015.03.23.一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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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_招思良。2015.03.23.一 17:50:00
命運有時,不到不信,去年,我大病一場,差點死了。
大難不死,必有後福。
今年,我遇貴人了。
我們的協會,也是在逆境中求存;四個創會人,已有兩個辭職了。
我對電腦,不是很熟悉,今晚,找時間,好好學習潘老師教我的方法。
如果潘老師,還不放心我的編排,我可以叫我們協會,負責網站的林杰勇先生,為你設立一個帳戶,你的文章,由你自己,放上你的專欄裡,這樣,也方便你隨時修改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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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_潘文良。2015.03.23.一 20:20:36
招叔‥
人得以「死裡逃生」,總會對人生世間,多一層體認的。
有人因此,也才問問自己‥「到底人生的目的為何、生命的意義為何?」
…………(好啦!就不談這話題。)
文章得人賞識、被人轉載,是很榮幸的事——
但令阿文遺憾的是‥被轉載的文章,有錯字誤處,也就改不到啦!(哪好意思,要轉載的人,也跟著修正,或者重貼呢?)
阿文對於文章的排版,或者內文的整編,乃至用字遣詞的推敲,甚為注重,但也只敢「自我要求」;之於他人,也只能給予「建議」罷!
招叔且先設個專欄,想轉載阿文哪些文章,就先貼上去吧!
若信得過,且將你的登入帳號、密碼,私訊給阿文;待阿文有空時,再進去修正就好。
蓋阿文管理許多網誌、網站(自己的、朋友的),挺累人的,還是別再添加新的了!(譬如‥新聞台的網友〈阿婆〉,眼睛視力,極度不好,要發表了文章,阿文就得進去,幫她改改錯字。)
加上這年來,眼睛老花,不堪久視螢幕,但電腦開機後,又會太用功,每致目油直油、眼睛酸痛,不得不「休息多休息」,到外頭去逛逛,或至園裡除草種菜。
阿文可不是「貼了就算了」的人,文章多在一處發表,只要改個錯字,就得多到一處去修正,那可就要多花時間了。
這次寫的兩篇文章,就還沒在「新聞台」發表呢!只希望錯誤減少了(最好沒了),再一次貼上,省得一改再改——偏偏每看一次,就會又看到一些錯誤。
臉書中,有個「編輯記錄」,阿文要是每次改了錯字,就都去修正的話,大概已是二十幾篇記錄了。
明明還有比修校錯誤,更要緊的事,不先去做,卻還是忍不住地,要去修正好甘心,可真是自討苦吃哩!
也不知那《香港摺友會》,網誌的「後台」如何?
招叔若願意學學網誌編排的話,待阿文逛逛之後,再協助招叔,改善改善可也!
其實,一點也不難啦!就加那麼一段語法,字距行間,立即改觀,看起來,就會比較舒服。
阿文
2015.03.23.一 2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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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_招思良。2015.03.24.二 06:41:00
我們網站的後台,很好用的,兩種排版方式,可以自由轉換。
2015.03.23.一 20:27:00
潘老師早上好,請看看以下的排版,行嗎?
http://www.hkgyou.com/index.php/2012-03-30-15-13-29/446-2015-03-20-12-16-24
2015.03.24.二 06:41:00
https://www.facebook.com/avun.pan/posts/1020429275062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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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_潘文良。2015.03.24.二 22:08:15
呵呵!這等於「沒編排」呀!
寄給你的網頁檔(.htm),只要用「記事本」去開啟,再複製欲轉貼的部分,也就行啦!
滑鼠右鍵點擊檔案→開啟檔案→Notepad(記事本)
網誌編輯器中,當有「Html語法原始碼」編輯狀態,切換進入後,貼上就行了。
再試試嘍!
你電腦作業系統,若為Windows的話,
可到微軟網站,下載“SharePoint Designer 2007”,學習網頁編製。
你若願意學,那阿文也就樂意教。
阿文
2015.03.24.二 22:08:15
※已用私訊,寄了有加語法的文章給你。
◇微軟官網,免費下載:SharePoint Designer 2007
http://www.microsoft.com/zh-tw/download/details.aspx?id=2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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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_招思良。2015.03.26.三 06:18:00
謝謝!我再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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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_潘文良。2015.03.26.三 08:52:00
前後差很大吧!多用點心編排,「視覺效果」就不一樣,看起來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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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_潘文良
在編輯器中,若如‥
<br>
這樣不會真的空一行。
<br>
前面加空一格,才會真的空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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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章(新聞台)
◎潘文良《小心著作權壞蛋》。2015.03.22.日 17:50:00
https://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81021462
◎潘文良《談維護作者權利》。2015.03.20.五 16:07:00
https://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81023137
◎潘文良《摺紙人的賺錢術》。2015.03.26.四 09:51:00
https://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81024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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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發表於阿文臉書。(與〈招思良〉分享。)
◎潘文良《談維護作者權利》。2015.03.22.日 17:50:00
https://www.facebook.com/avun.pan/posts/694754260636166
※舊文整編,重舖「新聞台。潘文良著作集」。2022.03.29.二 12:53:35
◎潘文良《談維護作者權利》。2015.03.22.日 17:50:00
https://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81023137
※分享於「Origami Taiwan 摺紙台灣」。2022.03.29.二 13:01:00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82704928429334/posts/5381327991900309/
懷念摺紙故友‥招思良〈招叔〉……
■標籤:#摺紙 #興趣 #創作 #尊重 #授權 #經驗 #意見 #權利 #發表 #宣示 #自重 #破解 #委屈 #學習成長 #心得 #態度 #器度 #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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