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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00:09:40| 人氣60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網誌音樂小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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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諷頌調侃集。生活類-07

  ◎網誌音樂小心放

               ⊕潘文良 撰

  這些年來,電腦網路,逢勃發展,不僅是年輕人,就連國小一、二年級的小學生,或者阿公阿婆,要是沒有搞個網誌、部落格什麼的,還真會被人家笑‥落伍、跟不上時代呢!
  網路業者,隨著使用者「需求」的增加,也將部落格的功能,日漸的增多增強,舉凡‥相簿、影音播放等,使其「有聲有色」,以達視聽之享受。
  只是呢!網誌播放音樂,這個被網友認為是‥「好音樂要與好朋友分享、獨樂樂不如眾樂樂‥自娛娛人」的舉動,卻被音樂唱片公司,認為會「影響生意」,使其「虧錢」,而祭出「著作權法」,紛紛將一些格主、站長,提出告訴……
 
  多數網友,並不清楚‥在網路上,分享及下載他人的音樂或影片,可能觸法。
  經濟部智慧局、台灣網際網路協會,與十五家網站業者,為教育網友,避免觸法,自今年(二○○七年)七月五日起,共同發起「保護著作權網路宣導活動」,呼籲網友、部落客(Blogger)們,要遵循‥「四不一沒有」原則‥
不要在網路上,隨便免費下載音樂、影片、軟體。
不要將他人的文章、音樂、影片、軟體隨便轉寄。
不要將他人的文章、照片,隨便張貼或移花接木。
不要將他人的流行歌曲或音樂,拿來在部落格使用。
沒有合法授權的著作,不要在網路上販賣。
(參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題報導‥《「格格自律,部落客看過來!」保護著作權網路宣導活動》。2007.07.05.四)
  網友們!網誌音樂小心放,以免被告吃官司,自找麻煩啊!
 
  這天——
  嚴聖人教授,拿了幾張剪報,給阿文看。
  阿文但見剪報內容道‥
˙部落格上傳音樂,侵犯著作權。
˙判刑首例‥高職生於部落格貼歌,被判五個月;易科罰金十五萬,緩刑三年。
˙全國百萬部落客注意‥只要在部落格裡面,放音樂檔,即使只是當成背景音樂,
 或和網友分享,雖不提供下載,也會吃上官司!

  聖人道‥
「老弟啊!你又搞網站、又搞網誌、部落格、新聞台……
 放音樂,可得小心點,要避免觸犯『著作權法』唷!」
  阿文笑道‥
「感謝聖人提醒!
 在下早已未雨綢繆,『好歌欣賞』,只放歌詞,或者『Flash動畫檔』,
 其它像『mp3、wma』等什麼的音樂檔,就給它刪了。」
 (後來,「好歌欣賞」,也全給下架了。)
  聖人點頭笑道‥「嗯……『小心駛得萬年船、細膩無蝕本』啊!」
  阿文道‥
「我個人覺得‥部落格擺個背景音樂,只要不主動提供下載,
 業者也就別那麼小心眼、小腹肚,大張其鼓地,喊抓喊打(打官司);
 為了『殺雞儆猴』,就拿一個未成年的高職生來開刀,實在有失厚道也!
 再說‥要告之前,也當先勸導一下,令其明白‥其舉侵權違法。
 如果勸導不從,再告他,那也才合乎,人情世故嘛!
 業者不必花廣告費,別人免費主動幫你打歌,本是彼此都有利的事啊!
 當然啦!
 『音樂來源』,最好是由官方網站,提供經過授權的,
 或無版權爭議的音樂歌曲,讓網友們,在非商業用途下,自由連結播放;
 業者,也必需提供『試聽』歌曲——
 就像食品店家,提供『試吃』那樣嘛!
 顧客覺得好吃,有錢的,自然也就會買。
 (沒錢的,光試吃,就給它吃到飽啦!)
・音樂業者,要提昇品質,製作好音樂,
 不要一張CD片,只有一兩首主打歌好聽,
 其它都是『魚目混珠、濫竽充數』,讓人買了,大嘆不值得……
 只要是好音樂、好品質,堅持要買『正版』的消費者,可是大有人在哪!」
  聖人點頭道‥「嗯……說得是!」
  阿文道‥「我倒是有個‥『開源賺錢』的點子,可以提供給音樂業者呢!」
  聖人笑道‥「老弟就是腦筋動得快,有賺錢的點子……願聞其詳!」
  阿文道‥
「音樂業者,可以提供顧客‥『點歌訂購』服務,
 為顧客,製作一張‥『個人最愛音樂片』。
(連片上的相片、圖案,都能由顧客,自行挑選,乃至設計。)
 顧客想要該公司的哪些音樂歌曲,就自行挑選一下,
 再由業者製作音樂片~寄送,貨到付款,銀貨兩訖。
 如是‥整張音樂片裡頭,就都是顧客自己喜愛歡的音樂歌曲了。
 價錢方面,真要『薄利多銷』啦!
 讓人覺得‥買這種自己喜愛的『正版音樂片』,
 比買盜版、比自己下載燒錄,還要划算、還要值得;
 畢竟‥盜版,或自己燒錄的品質,總不如正版的好嘛!」
(要是有業者,採用阿文這個點子,賺了錢的,就請多做善事唷!)
  聖人比起大拇指,點頭笑道‥「嗯……好點子!好~點子!」
  阿文笑道‥
「要是業者,還一直拿人家,部落格放背景音樂,來大作文章,東告西告的話,
 阿文可要發起一個運動,來反擊業者了。」
  聖人問道‥「什麼運動?」
  阿文笑道‥
「首先,請一些會唱歌、愛唱歌,又願意將歌聲,予人分享的網友們,
 自己唱歌、自己錄音,放在網站上,免費且自由下載、流傳。
 社會之中,會唱歌的,比比皆是,
 只是沒機會,被捧成紅得發紫的歌星罷啦!大家‥
好音樂要與好朋友分享、
 獨樂樂不如眾樂樂‥
 自娛娛人,我樂人樂大家樂
』——
 如此一來,就不用去買那些音樂片,音樂公司,統統要關門大吉了。」
  聖人道‥「主意是不錯,可是……唱人家的歌曲,到時不會被告侵權嗎?」
  阿文笑道‥
「果真連唱人家的歌曲,放到網路上,供人下載、流傳,也會被告侵權的話——
 社會上,人才濟濟,會創作歌曲、願意分享的人,比比皆是啊!
 不能唱那些音樂公司,請人家寫的『有版權的歌曲』,
 就自己創作、自己製作‥『自由音樂』吧!
 就像『自由軟體』那樣——不以『賺錢』為目的。
 至於‥那些有版權的、歌星唱的歌,所製作的音樂片,
 無論無何,就是不要買,要聽,就光聽電視、收音機播放的,也就行啦!
(網路收音機,有音樂台,二十四小時播歌,
 聽到你耳朵發麻都會,何必要買音樂片?)
 如此一來,必當會影響那些音樂公司的『業績』,
 乃至教其撐不下去,而收攤是也!
・樂〔ㄩㄝˋ〕者,樂〔ㄌㄜˋ〕也!
 阿文有話說‥『自得其樂、分享人樂、予享我樂‥實在快樂。』
 人生若只是『以賺錢為目的』,那會活得很辛苦的呀!
 業者不准人家部落格,放背景音樂……
(竟然連人家不想再擁有,而上網拍賣『正版音樂片、電影片』,
 這樣也算違法侵權,真是搞不懂……
 像一些日韓的電影、戲劇片,就會在外盒上,光明正大的寫著‥
 不得複製、轉售、互易(交換)——
 真是‥『合法』,卻『不合情理』也!)
・阿文要是發起‥『創製自由音樂、拒買音樂片運動』,
 勢必會衝擊、影響到音樂唱片公司。
 總有一天,業者就會叫苦求饒的——
 哪天,業者就會找上那些,人氣旺的部落格,跟格主說‥
『拜託!拜託!播放一下某某歌,幫我們打歌、做廣告一下吧!』
 格主就可以說‥
『要我幫你打歌、做廣告,可以啊!
 你要給我多少廣告費?咱們先談一談吧!』
 再說‥現在有好些音樂播放器,會隱藏『歌曲來源』,
 還很難破解,讓人只能聽,而不能下載;
 所以說‥奉勸業者們,人家部落格,放一下背景音樂,往好的方面想‥
 人家可是免費幫你做廣告呢!
 就睜隻眼、閉隻眼,別太計較了啦!」
  聖人聽了,不禁搖頭笑道‥
「厚……你使起壞心眼……主意,還是真毒呢!」
                   2007.12.25.二 10:00:00 初稿
 
※本文整修重舖於新聞台。2019.12.13.五 00:09:40
◎潘文良《網誌音樂小心放》。2007.12.25.二 10:00:00 初稿
 http://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79975158
※本文轉貼於臉書。2019.12.13.五 00:12:00
◎潘文良《網誌音樂小心放》。2007.12.25.二 10:00:00 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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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網誌、音樂、歌曲、著作權法、公開傳輸權、合法、合理、試聽、音樂台、免費廣告

台長: 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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