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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3 03:57:00| 人氣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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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巨袍的光彩:王炳忠證人搜索羈押的法檢警國安集體失能荒謬嘔吐大瘟疫

搜索票須法官簽名?法官反嗆「找碴功力太強」。(106.12.22《蘋果日報》)

王炳忠搜索票曝光,法官蓋章看這裡。(106.12.22《蘋果日報》)

來找碴的?新黨拿法官簽名做文章,法界人士打臉。(106.2.22《自由時報》)

 

王炳忠證人搜索羈押案,演變至上引文。筆者認為:

新黨爭執這個點,不只是找碴功力太強,更非很有創意!

實質意義是:

法檢警國安,集體失能,乃有:

一˙0830到案,卻0600許交付到案文書且同時拘提?這是極度的荒謬嘔吐一!

二˙到案文書是106.12.19,拘提是106.12.18。這又是極度的荒謬嘔吐而為二!

三˙一位人,同時要到兩個不同的地方報到,這是第三個極度的荒謬與嘔吐!

四˙他們明明是證人,為什麼會被當作被告、犯罪嫌疑人對待?這是第四個極度的荒謬與嘔吐!

我們就以《蘋果日報》上述的:

《刑事訴訟法》修正第128條增加搜索票應由法官簽名之規定,目的為將搜索改為法官保留原則!

內容看,其中應由法官簽名及法官保留原則,正是人權保障的關鍵。因為,其旨在呼應憲法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其要即法定程序且兩次。此二者皆說明了:

法定程序的不可信!

因此,有:

應由法官簽名及法官保留原則

的明文,以杜絕與預防法定程序的不可信,乃有應由法官簽名及法官保留原則也!其之真諦係:

一˙法官應親為親審。

二˙不得代蓋章!

三˙不得造假!

四˙事後蓋上!

五˙在狀況內處置狀況。

故,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應由法官簽名及法官保留原則,就是最佳而有效的方法!否則,319後的第二個天大笑話,就是證人首發被羈押的本案,真是臉丟大了,專業更全面集體崩潰!所以,反空汙大遊行力主:反集權。現在,它正在漫延全國、甚至全世界,形成了司法自我喪能的議論核心。讓全世界看到臺灣的司法未未開發水平,竟然是如此的低落!確實是:臉丟大了且專業全面崩潰!這就是司法瘟疫的意義,乃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44票你們在搞什麼及民進黨圓山全代會放尿五分鐘按照貫例交給中執會,法政全面崩潰。這是說:

王炳忠證人搜索羈押案,由始之前及由始至今!

顯現的是:

當下的法檢警國安是集體失能荒謬嘔吐大瘟疫!

因此:

新黨的質疑,有著絕對的強正當性、合法性與合法化!

否則:

恐龍法官的批判

司法信度的崩盤

既不會空穴來風,更不會是黑色巨袍的光彩!

 

註:

淘汰恐龍法官與檢察官,司改分組會議3/8日討論。(106.2.22《自由時報》)

調查:對法官與檢察官不信任度84.6%。(105.2.22《自由時報》)

台長: 楊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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