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於:檢察官評鑑,只是塊遮羞布。(102.1.28《蘋果日報˙A17》)其內容係:敲鑼打鼓成立一些疊床架屋的機構,除了替改革塗脂抹粉外,總是一事無成,這已是馬政府改革的標準模式了。廉政署早已成為笑柄,去年1月頒布實施的「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也是如此。該法洋洋灑灑寫了好幾大頁,評鑑委員會成立時也熱熱鬧鬧大開記者會,煞有其事,讓各界充滿期待。一年過去了,成果呢?只移送一位劉姓檢察官懲戒。如此敷衍了事,無怪民間司改團體大為不滿,還具體指出他們認為不適任的林姓檢察官,要求法務部給個交代。若仔細分析檢察官評鑑的立法精神,美其名為外部監督,實則逃避內部職務監督的責任。這種國家形同放棄監督責任的評鑑制度,在尋常百姓面對司法現實時完全沒實質意義。法律訴訟牽涉極為專業且複雜的程序,當事人除問案態度等枝微末節的小事外,未必能意識到檢察官違法濫權的技術犯規,而專業的委託律師在無名利可圖的情況下,也未必願發難,何況當事人要不就是為了起訴後的後續訴訟焦頭爛額,要不就是得到不起訴而喜出望外,回家吃豬腳麵線都來不及了,鮮少有回頭與檢察官計較的。就算社會聚焦有高度政治色彩的案件也是如此,涉案者非市井小民,但能奈檢察官何?只取大者,如最近的蘇治芬案,在超過4年的訴訟之後無罪定讞,之間歷經羈押、15年徒刑威脅,絕食抗議,這些紛擾誰來負責?考核影響少難監督:同樣的,邱義仁歷經羈押無罪定讞、謝清志歷經羈押無罪定讞、吳乃仁無罪定讞、陳哲男由12年演變到7個月定讞,另一海外學者郭清江莫名其妙被限制出境快一年,調查了5年,至今還沒給個說法結案。甚至陳前總統當初多案在身,檢察官罪疑從重,滿門抄斬,至今無罪宣判者多。族繁不及備載,檢調辦綠不辦藍,豈是空穴來風?肅貪只是個美麗的藉口,檢察官濫權濫訴的作為絕非偵查不法的必要之惡。曲解獨立辦案的精神讓專業的職務監督失去功能,一方面讓首長有躲避政治責任藉口,一方面讓檢察官的考績退化成一道無意義的數學公式。一件濫訴的案子對當事人是多年折磨,但依「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查實施要點」最後無罪定讞對檢察官只是某年度考核成績不到0.1分的影響。也就是說,檢察官若執意以司法之劍對特定對象濫殺無辜,等於完全無法監督,若有其他政治誘因加入,今日司法亂象就不足為奇了,而「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不過又是一塊替馬政府剪裁的遮羞布罷了。(作者為美國伊利諾州立大學電腦科學教授)案:「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不只是馬政府的遮羞布,實則是今日司法亂象毫不足為奇的是:司法本身即社會亂像的根源,更是最後的根本根源。因為,自詡自己是社會亂象的最後防線之司法,檢察官不打擊犯罪,法官不制裁犯罪。反而檢察官替罪犯脫罪,法官更有錢判生、有權、有勢判生,無錢判死,無權判死,無勢判死。別的不用說,我的案子就是最好的例子。如果大家有興趣了解,我開放我的資料供大家查詢:
一˙本案最荒謬的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命令異議人楊冀華履行切結書的債務。但是,吳國榮在遠東銀行沒有申請信用卡,異議人楊冀華要如何履行切結書的債務呢?本案是:我根本沒有向遠東銀行申請信用卡,本案遠銀的原申請表、板院94.7.29辯論庭筆錄及切結書(板院誤判的依據)可證。但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誤審、誤判及昧於調查,使根本不存在的本案誤審、誤判及昧於調查而成立存在了,害我平白的損失了新臺幣209904元。因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遠東銀行共同侵奪了我的新臺幣209904元。
二˙更荒謬的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切結書命令異議人楊冀華履行「遠東銀行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出的債務人楊冀華、申請人楊冀華或影人楊冀華信用卡支付命令」申請,先別說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陷害異議人楊冀華為債務人楊冀華、申請人楊冀華或影人楊冀華外,就切結書切結的是吳國榮的信用卡債務言,吳國榮有向遠東銀行提出信用卡申請嗎?如果沒有,切結書即無任何效力。無任何效力的切結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如何能命令異議人楊冀華履行切結書的債務呢?因此,異議人楊冀華補充的嚴正聲明:懇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搞清楚並確定,本案的債務人是誰?勿張冠李戴的命令異議人楊冀華為債務人楊冀華、申請人楊冀華或影人楊冀華,以免誤異議人楊冀華及自誤! 異議人楊冀華 99.2.10
三˙本案最更荒謬的是:
(一)本案根本的不存在,這既是事實,更有證據直接證明。
(二)本案我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的是刑事訴訟狀,其卻扭擰了刑事上訴狀為陳情案,真是膽大妄為。
(三)對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審理及調查本案,竟可完全不顧上述的事實及法律的尊嚴(正義與公平),閉眼矇心的官官相護的審判及調查。
四˙本案審判的歷史錯誤:
(一)本案及其債務(本件)根本的不存在,卻誤審、誤判及閉眼矇心調查的令其存在了!
(二)楊冀華非本案的當事人及債務人,誤審、誤判及閉眼矇心調查的命令楊冀華是本案的當事人及債務人了!
(三)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的歷史錯誤:應該審酌而未審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揭發)
(四)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判決的歷史錯誤: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揭發)
(五)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的歷史錯誤: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自述)
(六)99年度簡上字第157號判決的歷史錯誤:原審亦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及無庸再就其所提實體上之理由予以審究(尤其是此點且未含質疑說謊部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自述)
(七)99年度再易字第28號判決的歷史錯誤:
一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及毋庸命其補正應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之,(板院再審自揭),此即違反民法第94及95條等而無釋明的基礎,那麼本案或本件到底在審判什麼呢?
二已知未洽了,審判的合法性及合法化何在呢?
詳細內容如下:
一˙刑事訴訟狀(遠卡士72)101.7.24。
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10.18士簡朝確101陳35字第42042號。
三˙上訴狀(遠卡士71)101.11.22。
四˙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10.31 101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五˙再抗告狀(遠卡士70)101.10.3。
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9.17 101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七˙刑事上訴狀(遠卡士69)101.9.5。
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8.28士簡朝社101他2937字第25992號。
九˙抗告狀(遠卡士68)101.8.27。
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7.31 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判定。
十一˙刑事訴訟陳報狀(遠卡士67)101.7.24。101.8.8士簡朝治101他83字第23808號。101.8.14士簡朝治101他27字第24434號。
十二˙101.7.24刑事訴訟狀。
十三˙刑事訴訟狀(遠卡士66)101.7.24。
十四˙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6.28士簡朝氣101他1591字第19478號。
十五˙回覆函(四)(遠卡士65)101.6.25。
十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6.18士檢朝忠101陳24字第18111號。
十七˙民事陳報狀(一)(遠卡士64)101.6.25。案號:101年度字第180號,股別:日。
十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5.16士檢朝雙101陳13、14字第14649號。
十九˙101.6.23民事陳報狀諒達。
二十˙民事陳報狀(遠卡士63)101.6.22。
二十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6.13 101年度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二十二˙101.2.14再審狀。
二十三˙回覆函(三)(遠卡士62)101.5.24。
二十四˙最高法院檢察署101.5.8臺強字第1010006685號函。
二十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5.16士檢朝雙101陳13、14字第14649號。
二十六˙刑事訴訟狀(遠卡士61)101.4.19。
二十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4.27士簡朝宿101他786字第08959號。
二十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4.30士簡朝宿101他996字第09366號。
二十九˙回覆函(二)(遠卡士60)101.3.27。
三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3.15士檢朝確101調13字第07615號。
三十一˙回覆函(一)(遠卡士59)101.3.20。
三十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3.12士檢朝宏101他651字第07212號。
三十三˙再審狀(遠卡士58)101.2.14。
三十四˙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2.3 100年度再易字第2民事號判決。
三十五˙刑事訴訟狀(遠卡士57)101.2.14。
三十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2.3 100年度再易字第2民事判決。
三十七˙回覆函(遠卡士56)101.1.31。
三十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11.11士檢朝正100他3741字第32558號。
三十九˙刑事訴訟狀(遠卡士55)100.10.11。(一)100.3.29刑事訴訟狀。(二)100.6.21刑事陳報狀(二)。(三)100.5.16刑事陳報狀(一)。(四)100.5.10刑事陳報狀。
四十˙士檢100.10.5士簡朝守100他1663字第28439號。
四十一˙刑事陳報狀(二)(遠卡士54)100.6.21。(一)陳報人楊冀華100.3.29刑事訴訟狀諒達。(二)陳報人楊冀華100.5.10刑事陳報狀諒達。(三)陳報人楊冀華100.5.16刑事陳報狀(一)諒達。
四十二˙刑事陳報狀(一)(遠卡士53)100.5.16。(一)陳報人楊冀華100.3.29刑事訴訟狀諒達。(二)陳報人楊冀華100.5.10刑事陳報狀諒達。
四十三˙刑事陳報狀(遠卡士52)100.5.10。(一)最高法院檢察署100.4.22臺強字第1000005857號函計達。(二)陳報人楊冀華100.3.29刑事訴訟狀諒達。
四十四˙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已以100年度審自字第11號洪股開庭。
四十五˙最高法院檢察署100.4.22臺強字第1000005857號函。
四十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自字第11號案。
四十七˙再審狀(遠卡士51)100.4.29。
四十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3.11 99年度簡上字第196號判決。(一)鈞院100.3.10 99年度簡上字第196號判決一點都不敬悉。(二)鈞院100.3.11 99年度簡上字第196號判決更一點都不敬悉。(三)再審人楊冀華100.3.30再審狀諒達。
四十九˙再審陳報狀及刑事陳報狀函(遠卡士50)100.4.6。
五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3.10 99年度簡上字第196號判決。(一)原告楊冀華100.3.29刑事訴訟狀諒達。(二)再審人楊冀華100.3.30再審狀諒達。
五十一˙再審狀(遠卡士49)100.3.30。
五十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3.10 99年度簡上字第196號判決。
五十三˙刑事訴訟狀(遠卡士48)100.3.29。
五十四˙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3.10 99年度簡上字第196號判決。
五十五˙上訴陳報狀(遠卡士47)100.2.25。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196號,股別:法股。
五十六˙民事上訴狀(遠卡38)99.9.24。案號: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股別:勤。
五十七˙庭辯陳述(遠卡34)99.8.24。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股別:勤。
五十八˙民事陳報狀(一)(遠卡33)99.8.16。案號: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股別:勤。
五十九˙民事陳報狀(遠卡32)99.8.3。案號: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股別:勤。
六十˙異議書(遠卡24)99.3.16。
六十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2.4士院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函。
六十二˙嚴正聲明(二)補正(遠卡22)99.2.24。(一)98.11.23異議之訴諒達。(二)99.1.29嚴正聲明諒達。(三)99.2.9嚴正聲明(一)及其補充諒達。(四)99.2.23嚴正聲明(二)諒達。
六十三˙嚴正聲明(二)(遠卡21)99.2.23。(一)98.11.23異議之訴諒達。(二)99.1.29嚴正聲明諒達。(三)99.2.9嚴正聲明(一)及其補充諒達。
六十四˙嚴正聲明(一)補充(遠卡20)99.2.10。
六十五˙嚴正聲明(一)(遠卡19)99.2.9。
六十六˙嚴正聲明(遠卡17)99.1.29。
六十七˙異議之訴(遠卡14)99.1.15。(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1.7板院輔98司執助字第4376號執行命令。99.1.7板院輔98司執助字第4376號函。
六十八˙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1.7板院輔98司執助字第4376號執行命令。
六十九˙異議之訴(遠卡10原稿)98.11.23。
七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11.2士林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執行命令。
七十一˙聲請停止執行之訴(遠卡10原稿)98.11.20。
七十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11.2士林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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