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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06:00:21| 人氣1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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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國家強盜的路人都支持我們的異議、更認同我們的作為!(張臺鳳案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一)

    昨天,(106.3.28.0852-1821)赴友人家張小姐,處理國家強盜的個案(含有普遍意義):

    一˙強盜事項:枉法裁判的強制執行霸佔民地民宅。

    二˙強盜單位:國防部。

    三˙強盜共犯:法院。

    四˙強盜標的物: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炎明新村。

    五˙強盜時間:106.3.28。(法院強制執行,尚有後續動作。)

    六˙強盜根據與事實:國防部情報局5852058蘇務()字第1846號函:所有權狀因故遺失,惠請予以補發。並請將所有權人,正名為中華民國政府,并將管理機關變更為國防部情報局。

    七˙強盜證據:

        ()國防部情報局5852058蘇務()字第1846號函。

        ()當事人張蔥(張敬倫)一身奮鬥為國(太平洋戰爭:「第三勢力」的「自由中國民主運動」。)效力及捍衛為國效力退休保障:佔有→所有。

        ()法院枉法裁判與強制執行。

    八˙反強盜作為:

        ()依法提出合法訴求:

            1.臺北地院強制執行處未依程序辦理勘驗。

            2.我方未能意思表示。

            3.爭取到我方的意思表示權力。

            4.到臺北地院告臺北地院強制執行處瀆職。

        ()我方的意思表示及作為:

            1.本案係枉法裁判,(特別情事)立即停止與重審的駁回本案。

            2.臺北地院強制執行處當場駁回我方的意思表示○一。

            3.110報案,請求警方逮捕瀆職臺北地院強制執行處。唯,警方未對現行犯有任何作為,我方亦未能將臺北地院強制執行處請去派出所作筆錄。

        ()到臺北地院告臺北地院強制執行處等瀆職:

            1.臺北地院強制執行處未依程序辦理勘驗。

            2.枉法裁判。

    九˙本案圓滿結束,全案有功人員:感謝荘法官評鑑長、亷政委員王小玉、蔡金龍主席、壬上仁大哥、楊博士等等三十位的伙伴們,台鳯感激不盡。尤其是:蕭忠漢主席現場直播及熱心穿恐龍裝的大哥,大家辛苦了。更感謝亷政委員王小玉,貼心請所有的伙伴們午餐。在這沈重的冤案路途上有你的支持及友誼,衷心感恩,非常的謝謝大家。

    十˙筆者協助的事項:

        ()明晰本案。

        ()國防部非債權人。(詐欺為所有人)

        ()本案是枉法裁判的國家強盜。(詐欺)

        ()證據即國防部情報局5852058蘇務()字第1846號函,筆者特製作大字報張貼出來:

            1.不要臉的國防部情報局。

            2.不是國防部的,國防部憑什麼:拿()過去!

            3.供各方及路人參考與理解案情。結果:路人都支持我們的異議,更認同我們的作為且該爭取到底,尤其能預見我們一定成功勝利。

        ()理由:該函主旨「因故遺失……正名為……變更為」的意思表意,乃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的對造真意表示:本案的標的物非國防部情報局所有或佔有,反證明為張蔥(張敬倫)所有,最少也是佔有。

        ()申訴臺北地院強制執行處執法專業有疑慮,筆者提出後即爭取到我方的意思表示權力。

        ()特主張:法院、國防部,嚇跑了張(我)媽媽。

        ()106.3.28.1530-1821赴北檢和當事人、莊會長控訴:

            1.臺北地院強制執行處瀆職。

            2.臺北地院枉法裁判。

            3.國防部非債權人。

            4.法院、國防部,嚇跑了張(我)媽媽。(附呈該大字報,B4一式兩張。)

        ()現場:

            1.我方的意思表示重點錄影。

            2.<張臺鳳案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法院及警察別助紂為虐的殺死了正義、真理、是非、對錯、真假及善惡)>資料呈報,如附件。

 

 <張臺鳳案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法院及警察別助紂為虐的殺死了正義、真理、是非、對錯、真假及善惡)>:

 

    就強制執行法:

    1 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8 條 關於強制執行事項及範圍發生疑義時,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

    10 條 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12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13 條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聲明異議或抗告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

    14 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14-1 條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17 條 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

    18 條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19 條 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

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以上是本案要求停止強制執行的強立訴求與即時申請之依據!重點是:國防部情報局非本案的債權人,本案標的物的所有人是張蔥(張敬倫)!法院怎能強制執行不屬於債權人的東西(標的物)給他呢?即:本案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根本不成立!否則,正義、真理、是非、對錯、真假及善惡在哪裡呢!

因此:

    本案的強制執行是非法的,依據上述的明文、所述及證明(首提證據),請求法院延後實施非法的本案強制執行,以免形成大怨案的法院及警察殺死了正義、真理、是非、對錯、真假及善惡!




台長: 楊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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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圖文創作(詩詞、散文、小說、懷舊、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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