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常識分享:
本人對著作權有關一些資料提供於後,供大家評論參考。
首先說明任何文章或貼文,應勿任意誤導人們學習創作過
程,和抹殺其學習之熱誠。
還有本人是唐詩愛好及提倡擁護者,也喜歡隨意自在寫詩雖
非氣度磅礡,但也自得其樂。故以詩文為著作權討論標的。
天下詩文一大抄,但只要用心用詞,精神內涵及描繪不做模
仿抄襲,句型架構一樣, 但創意優秀的本人仿作他人或他
人仿作本人作品,照樣會受歡迎且不牽涉到違犯文化著作權
(當然若只是修改小部份,但描繪內涵相同且句型架構一樣而
原作者又是非古人,則必須告知轉載或引用之處,以免可能
違反文化著作權法)。
這樣才知自己作品他人接受程度,並在同儕觀摩切磋下,促
使自己進步,這不是詩友部落格成立宗旨之一嗎?
文人作詩必須有骨氣才華,才能展現並樂活(l(Lohas)悠遊於
天地之間。 骨就是詩人天生品性,氣是詩人後天培育之
氣質德行。
詩之定義: 在維基百科指出,詩可配曲成歌。
詩是一種文學體裁,其按照一定的音節、聲調和韻律的要
求,用凝練的語言、充沛的情感以及豐富的現象來高度集中
的表現社會生活和人的精神世界。在中國古代,不合樂的稱
為詩,合樂的成為歌。
詩詞有體魂,詩體是架構,詩魂是詩人骨氣展露之靈氣感覺
有詩體詩才有對仗韻味。有詩魂詩人,才可找到知音共鳴。
上古時期詩人少,隨意吟誦無需詩體 (體裁是後人規範的
是為美感及創作模式化用規範是可以變更及修正的)
但詩魂不可或缺。
唐時方塊詩成詩創意主流不是沒有道理。
既然用「方塊字」 詩體的美感展現就是方塊。
再加上平仄、對仗、押韻體裁,詩人獨特詩魂展露無疑。
本人寫的現代唐詩,是在唐詩體裁下做現代化修正,押韻與
否自由決定,創寫詩時也可押同聲韻,句長短悉聽尊便,詩
文用語現代化,歡喜就好。 但仍以方塊詩體裁為正宗(可以
將一詩句拆解成長短不等斷句變型)。
詩詞也可用大小不同方塊(或拆解成更多長短句變型)來組
成。
個人認為等腰三角、直角三角和幾何圖樣具美感,詩體亦佳
,但此類詩文將無法配曲成歌。
個人認為許多現代詩嚴格說起來只是近詩詞體之散文,
所以必須用大量華麗詞藻堆砌襯托,或用艱深詞句隱喻。
詩魂不但是詩人靈感,更是詩人品氣,好詩作讀之令知己蕩
氣迴腸,歌之讓知音繞樑三日。
同樣道理作家作品文魂,亦是作家靈感特質,粉絲讀者最愛。
作家之文體應也有一定約俗格式體裁。
現在再來談談著作權(參考著作權法解讀月旦出版節錄)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於完成創
作日起,即取得著作權,但若為出版則二者需先申請登記。
著作財產權自著作完成日生效,至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失
效,可轉讓或質權但也須登記。
著作權保護的是詩文構思(idea or concept configuration)的
精神表達方式(spirit expression) ,而不保護構思本身。
以詩來說精神表達方式是詩魂,以文章來說精神表達方式是
文魂,以藝術來說精神表達方式是藝魂。
換言之文學及藝術品只要具有「原創性」即可,亦即,同一種
構想如果可以有不同精神方式可以表達, 就可以成立數項
著作權且彼此互不干涉。
舉例說:
甲以一首詩描述端午節,乙用同樣類似詩作架構寫戲台,
則二者作品均判定為原創性詩作,且享有各自詩作著作權。
甲以某文章架構思維方式寫海景,乙亦用同樣類似架
構寫山水,則二者作品均判定為原創性文章,享有各自文
章著作權。
甲畫臺北車站,乙在同一地點及角度也畫台北車站,二人只
有色澤、大小差異,二者作品均判定為原創性畫作,享有
各自畫作著作權。
甲拍照一朵花,乙經證明在同一時間地點及角度,也拍照同
一朵花, 二者相片作品即使完全相同,均為原創性,享有
各自攝影作品著作權。
甲close--up拍照一朵花,花邊有蝴蝶,乙在同一地點及類
似角度也close-up拍照同一朵花,花上有蜜蜂採花粉,二者
相片作品均為原創性,享有各自攝影作品著作權。
最重要的是,著作權保護的是以人類精神所為之具有原創性
的創作品,機器僅可是輔助工具。 此外此精神作用尚須達
到足以表現該作者個性及獨特程度,才給予排他性權利保
護,這樣才不會使著作權法保護範圍過於浮濫,而使得人人
在從事大眾文化有關之活動時動輒得咎。
什麼是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是指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則是指重製權、改作權、出租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口述權等等。一般所提到的著作權( Copyright )通常指著作財產權的部分。
何種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並非所有人類精神的創作,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否則人類資訊流通將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必須符合下述條件的作品,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具有實用設計之桌椅、機器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須為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或創作性(creativeness)的作品,但著作權法要求的創作性高度並不高,只要可以表現作者個人特質即可))
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目前主要規定在著作權法第九條,例如: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必須是具體的表達,而非抽象的思想、概念等 。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