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自張彧
老師所著的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 需求與就業能力評估 手冊
職業重建服務專有名詞解釋:
1. 職業輔導評量
目的:
瞭解身心障礙者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或服務等,提供具體職業重建服務或建議,俾利其適性就業。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第1條)
若完成評估程序後,仍無法順利判斷求職者之就業助/阻力、或針對受測者之部份狀況無法自行施測或瞭解時,則可考量轉介職業輔導評量。由職評人員協助了解其生理狀況與功能表現、學習特性、職業興趣與性向、工作人格與技能、適性就業環境分析及其他與就業有關之需求,並參酌職業輔導評量建議修正已預定職重服務計畫之內涵。連結前宜先行與受測者進行溝通,詳細說明職業輔導評量目的、時程限制與應配合事項,待求職者接受並簽署職評同意書後再行連結。
對象:
(1)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者。
(2)依身權法第34 條第2 項規定須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或已於庇護
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者。
(3)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者。
(4)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者。
(5)其他(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64第5條)
2. 職涯/心理輔導
若求職者對自己的能力、職業興趣與選擇、工作價值、產業職類關連性,或對心理/壓力調適狀況不佳等,無法自我覺察或欠缺具體觀念,則可考慮協助連結職涯/心理輔導,連結前亦需告知需配合事項並獲求職者同意。
連結後仍宜持續追踨求職者接受輔導狀況及與輔導人員相處情形,若求職者出現不良反應,即應立即與輔導人員進行討論以進行後續處理。
3. 職業訓練
目的:
根據一種行業中某類或某項工作之需要,學習並操練此一職業中某項技術或某類技術群,並以就業之需要為依歸,較注重學用配合之工作技能訓練與正確工作態度之培養。
若考量求職者必須進入職業訓練,由於養成訓練或再訓練新工作技能,通常很難成功,因此,強烈的動機和足夠的資金是關鍵條件,尚須考慮下面的因素:求職者是否需要擁有這些技能後才能進入合適的工作;職業訓練後,可補償受測者的限制並增加僱用的可能性;求職者是否有基礎技能可完成職業訓練計畫;求職者離開學校的時間長度以及和其對於成功率的影響;過去成績的回顧;職業評量結果是否支持職業訓練計畫;職業訓練後的職業目標是否符合勞動力市場;求職者參加職業訓練之動機;交通能力等。
包括:
(1)養成訓練:有系統之職前訓練。(職業訓練法第7 條)
(2)技術生訓練: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所實施之訓練。
(職業訓練法第11 條)
(3)進修訓練:增進在職技術員工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
(職業訓練法第15 條)
(4)轉業訓練:為轉業者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職業訓練法第18 條)
(5)身心障礙者訓練:障礙者獲得就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所實施之
訓練。(職業訓練法第21 條)
4. 就業服務
若考量求職者必須經過支持性就業服務才能在找到工作後能夠穩定就業,須先確認該工作是否依照求職者的優勢所找到的工作?然後決定求職者在工作中所需要支持的目標、項目、方式、內容、頻率與期程。一般而言,身心障礙者所需要的支持項目包括:與他人互動、維持適當行為、因應與工作相關壓力、學習新職務、維持已學會職務、專心及專注於職務、執行個人照顧、實際完成工作職務、安全地四處移動、與他人溝通、控制使用不恰當的語言、了解及遵循指示、培養工作能力、完成工作找尋活動、維持可持續之工作 。
5. 居家就業服務
若考量求職者具專業生產能力,但無法外出而不易自行創業,或尚未具備至一般職場就業能力,且因行動限制、雇主僱用意願不高、而無法就業進入一般職場,則可銜接適性居家就業服務,由專業團隊人員提升專業能力,或擴充就業機會以協助就業。
6. 職前準備服務
若考量求職者具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短期內無法進入競爭性職場或庇護性職場就業,而協助安排於庇護性職場見習,或因工作能力尚不足獨立於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時,可協助連結職場紮根資源,協助加強工作認知及態度、工作管理、職場適應學習、就業工作技能訓練等。
7. 求職技巧訓練服務
若求職者無法自行求職或求職技巧不成熟,則可進行求職技巧訓練,服務包括:求職申請過程說明與教導,撰寫履歷表,面試技巧及追蹤,外表穿著,如何與雇主聯絡;教導如何獲得/給予工作資源相關資訊;與可能雇用自己的雇主討論工作與過去曾學得的技術,生理或心理上調適,以及工作上的特殊要求等。
8. 其他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服務
指促進受測者穩定就業因素之相關服務,例如協助精神障礙者於工作時間以外之情緒寄託或壓力調適等資源連結。
9. 庇護性就業服務
目的:
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工作體驗、就業態度養成,甚至是達到就業安置的多元目標。
對象:
有身心障礙者手冊,具就業意願,但因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身權法第34條第2項、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實施要領第1條)
10. 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
目的:
提供身心障礙者能在庇護性就業職場有見習機會及強化其工作職能。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第1條)
功能:
(1)協助身心障礙者增進其工作認知及態度。
(2)協助身心障礙者學習工作管理。
(3)協助身心障礙者庇護職場適應學習。
(4)庇護性就業工作技能訓練。
(5)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
(6)資源協助等。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第5條)
對象:
有就業意願,就業能力不足,短期內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或庇護職場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並以擬進入庇護職場就業者優先。
參加庇護職場見習者,應經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推介。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第4條)
11. 身心障礙者職場紮根
目的:
提供身心障礙者增強職業知能,並透過職場學習機會建立正確之職業態
度與職場經驗,強化其實務技能以促進就業。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場紮根學習計畫第1條)
對象:
(1)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尚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需較長時間學習或工作類化能力較低之身心障礙者。
(2)經地方政府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推介。
(3) 一年內未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或職場見習、職場學習
及再適應等強化技能促進就業之方案。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場紮根學習計畫第3條)
12.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
目的:
協助就業弱勢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第1條)
對象:
獨立負擔家計者。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住戶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婦女。特殊境遇家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犯罪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長期失業者。其他。具有就業意願,且需經評估適合者:
A. 弱勢青少年(15 歲~24 歲,未升學未就業、偏遠地區或高危機
高關懷青少年)。
B. 經濟弱勢戶(含高風險家庭個案)。
C. 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具合法工作權者)。
13.支持性就業服務
目的:
透過支持協助一個人獲得及維持工作穩定,使其進入有報酬的競爭性職場。
對象:
滿15歲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67第34條第1項)。
類型:
- 個別服務模式:
由就服員以1 對1 的個別服務方式協助身心障礙者在競爭性職場就業。
- 群組服務模式:
就服員以每組至少3 人的服務方式協助身心障礙者在競爭性職場就業。
14.一般性就業服務
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媒合、就業諮商、或職務再設計等,協助其在一般職場就業。
15. 職務再設計
目的:
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工作效能促進就業,所進行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之措施。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功能:
幫助身心障礙者增進、維持或促進其功能性的能力以利就業。
對象:
(1)雇主。
(2)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業別之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3)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4)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5)接受政府委員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16. 職業重建服務窗口
目的:
以求職者為中心,並在知後同意的基礎下提供身心障礙者重返或進入職場所需要的就業協助,且透過整合資源的方式提供符合案主最佳利益的服務計畫達到就業目標。
功能:
諮詢。連結資源。進行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擬定職業重建服務計畫。服務計畫執行的監測(追蹤機構有沒有提供適當服務)。評估個案有沒有進步。追蹤服務。
對象:
年滿15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即可申請服務。
17. 社區日間作業措施:
對於能力不足以進入庇護工場,又不想被安置在照顧機構內之求職者,提供介於庇護工場與日托機構的新型服務模式,目標在於培養其自立生活能力,並促進社會參與,進而有機會能進入勞動就業市場;同時延伸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功能,建構福利機構與就業場所以外之照顧服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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