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已有新的辦法,在此作簡單的分類整理,如果有更進一步的需求及疑問,煩請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或是洽各縣市輔具中心或公所身心障礙福利業務的承辦人員
法源依據: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原名稱: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
101年7月9日發布;
101年7月11日施行
輔具定義:
身心障礙者運用輔助器具(以下簡稱輔具),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
輔具補助項目包含:
一、個人行動輔具。
二、溝通及資訊輔具。
三、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四、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五、具預防壓瘡輔具。
六、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七、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八、居家生活輔具。
九、矯具及義具。
十、其他輔具。
輔具補助基準:
一、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75%。
三、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50%。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特定輔具補助項目,得不受限制。
有特殊需求之罕見疾病身心障礙者,得不受補助基準表有關障礙類別及等級之限制。
** 輔助器具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象資格,請參考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輔具補助數量: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項次為二年四項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四、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應檢附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診斷書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評估報告書,於完成評估後10日內將評估報告書送交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報告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補助基準表規定應由輔具中心評估者,得由該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結合輔具服務提供單位辦理。
**申請重新鑑定或96年6月5日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提出輔具需求之申請者, 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轉介
輔具中心評估 :
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輔具中心應指派輔具評估人員到宅進行評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除輔具項目不須評估或應由醫師開立診斷書者外,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置之輔具中心或依補助基準表規定至輔具服務提供單位辦理評估。
辦理窗口:
申請補助之受理、審核及費用撥付,由鄉(鎮、市、區)公所或輔具中心辦理。
補助方式:
須經評估並核定後之購置始予補助
補助之核定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並分定現金給付及實物給付之作業方式。
**依補助基準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但101年12月31日以前,已完成購買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具評估認符需求者,得給予補助。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6個月內完成下列事宜:
一、核定為現金給付者,申請人應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所送資料未齊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二、核定實物給付者,申請人應依核定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具供應單位領取輔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1個月內完成核撥
輔具回收:
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回收輔具給付補助,但該項次得不列計補助項次,以鼓勵民眾充分利用回收之輔具資源。另明定專案申請之規定,使確有需求但因故不符合規定者,得經需求評估後取得所需之輔具補助。
對於全額給付之輔具,地方主管機關得於申請人確無使用需求時,回收所補助之輔具,以充實輔具回收資源,並加強各輔具服務中心之維修能力。
申復受理:
申請人對於補助核定結果不服時得辦理申復,以保障申請人權益
。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整理: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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