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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期:收養關係可以終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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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指導  王泓鑫主持律師 / 撰文:張明宏律師 

☉出刊日期:2009/03/30

【事件】

    阿隆與阿美在三十年前因為久年不孕,最後收養了一個小孩小明。孰料,小明長大後竟然不知反哺,平日只知向養父母伸收要錢。一旦要錢不著,或者阿隆與阿美給的數目不如其意,小明就對阿隆與阿美大呼小叫,甚至以三字經辱罵、出手毆打。使得阿隆與阿美痛心不已,心想假如能終止收養關係就好了。然而收養關係可以終止嗎?方式有那些呢?

【解析】

◎一定要向法院聲請才能終止收養關係嗎?

 

終止收養關係的方式原則上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合意終止收養,也就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另外一種是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也就是說,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有民法第1081條第1項各款之事由時,法院可以依他方、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在訴訟上稱為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民事訴訟法第583條以下參照)。所以由上述說明可以知道,終止收養關係不只有向法院提起訴訟一途。

 不過雖然可以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當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而養父母與其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時,立法者基於保護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080條第2項,除了雙方合意終止之書面外,仍然要向法院聲請認可,於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始生效力。

 

◎什麼事由才能向法院請求?

 

當無法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時,又不得不終止收養關係時,原則上只好走上訴訟一途。然而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須限於有民法第1081條第1項之四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1第一個是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時,例如以言語侮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72號民事判決參照)。

2第二個是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遺棄他方,例如養父母或養子女對於他方逾10未曾往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29號民事判決參照)、迄今逾 3 未曾謀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111號民事判決參照)、逾30未曾盡照顧扶養之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72號民事判決參照)。

3第三個是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4第四個是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例如超過7年音訊全無,未聯絡導致長期無實質親子關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100號民事判決參照)。

 

◎小結

 

    本件之設例,原則上阿隆與阿美可以與小明,以書面合意終止收養關係。假使小明不願意,阿隆與阿美可以以小明有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1款虐待或重大侮辱之情形,請求法院宣告終止阿隆、阿美與小明間之收養關係。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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