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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期:財團法人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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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指導  王泓鑫主持律師  撰文:張明宏律師 

☉出刊日期:2009/03/23

當一個人把財產尤其是鉅額財產捐給了財團法人,他(她)一定對希望財團法人能好好利這筆錢來從事公益目的。這對於設立財團法人的捐助人更是如此。絕對不希望因為財團法人的內部管理不佳、無人監督,導致財團法人的財產遭人隨意處分甚至流入私人口袋。再者,人的生命有限,不過財團法人可能存續永久,因此捐助的人不可能永遠監督、管理財團法人運作。所以有關財團法人內外部監督及管理制度益形重要。以下簡介我國財團法人內外部監督規範。

    規範在那裏?

雖然我國財團法人眾多,然而相關法律規範卻不多,顯然急待立法補救。而現行財團法人規範,僅有少數就特定類型財團法人制定法律規範,例如就醫療財團法人而言,有醫療法及其授權訂定法規命令「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為其規範。然而就一般的財團法人而言,現行的法律規範原則上還是民法。民法關於財團法人的規範,主要是第二章人第二節法人第一款通則,從民法第25條至第44條。第二節法人第三款財團,從第59條至第65條。至於主管機關為監督或管理財團法人所制定的行政命令、行政規則,因相關法令(如前述之民法)似未明確授權,故存有法律保留的問題。因此,以下仍以主要的法律規範民法來介紹。

    管理規範如何制定,以及由誰來監督?

    捐助章程很重要?

財團法人原則上是一個財產的組合,而非人的組合(例如社團法人)。因此捐助人既然是捐助財團法人設立之財產的人,法律即賦予其擁有訂定財團組織及如何管理規範的權限。也就是說捐助人透過訂定捐助章程、遺囑,得以規範其所捐助財團法人日後的組織、運作及管理(民法第 62 條前段「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也因為財團法人是一個財產的組合,而非人的組合,縱使身為財團法人的董事,其行為也不能違背捐助人所訂定的捐助章程,否則得被宣告無效(民法第64條「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因此捐助章程既然是財團法人的主要規範,則捐助人為了達到其捐助之公益目的,顯然應該在捐助章程訂定上,就財團法人董事的資格、選任、解任以及財團法人財產的管理、處分等要求詳加規定。

    行政機關的監督?

行政機關、檢察官以及利害關係人,依照民法第62條、第63條以及第64條可以外部監督財團法人的管理,包括:

1.      聲請法院就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必要處分(第 62 條後段「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2.      為了維持財團設立目的及財產保存聲請法院變更財團法人組織(第 63 條「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3.      監督財團法人董事有無違反捐助章程的行為,如有違反之行為得聲請法院宣告其行為無效(第64條「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最後行政機關還有一個殺手鐧,那就是變更財團設立目的、組織,甚至是解散財團法人。不過要行使這個殺手鐧,依照民法第65條須限於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

    結論:

前述民法有關財團法人的規範畢竟過於簡略、抽象,在適用上容易產生爭議。因此,除了期待專門規範財團法人之單獨立法,能使財團法人的外部監督機制更加健全外,捐助人在訂定捐助章程時,實應將內部監督以及管理機制加入其中,避免身為捐助人的你(或妳)所捐助的財產遭到浪費甚至誤用,而偏離你(或妳)原本想達到的公益目的。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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