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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期:不動產仲介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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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8/1/3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指導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小陳今年30歲,想想與女朋友小花交往一陣子,也已論及婚嫁,工作也很穩定。另外,小倆口小有積蓄,想買一間房子。只不過新屋房價高漲總價驚人,小倆口為了避免一開始要結婚又要買房子負擔過大。決定從中古屋買起,但是又怕中古屋問題多,怕漏水、產權不清楚等等問題,想想自己不是專家,於是想透過房屋仲介來買房子。不過,小陳心中有一個疑問是,在法律上他應該注意及要求仲介做什麼嗎?

【解析】

房屋買賣仲介,今昔保障大不同

在過去,對於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等為仲介的法律規範,主要是依據民法債篇「居間」的規定。但是,民法是一個普通法,並沒有對於不動產仲介有特別的規範,所以,被認為對於消費者保障不夠周全。

但是,自從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立法通過後,對於不動產仲介開始有較為完整的規範,來保障消費者。一般而言,我們常常看到仲介業,如ΧΧ房屋,在法律上是稱為「不動產經紀業」,而且,是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該法第4條參照)。另外,在推銷房子的仲介人員在法律上稱為「經紀人員」,經紀人員還可分為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亦請參照該法第4條)。

仲介應該做什麼?

買房子最怕房子有問題,既然花錢找了仲介,當然希望仲介能將房子調查清楚。所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如果是賣方所委託仲介公司的仲介人員,在仲介的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而且這個「不動產說明書」上要有賣方的簽章。

另外,如果小陳找仲介所介紹的房屋,都是賣方委託仲介出賣的,那麼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時,仲介人員另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小陳,並請小陳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這個經過雙方簽名的不動產說明書,在法律上就被視為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該條例第22條至24條參照)。

至於小陳所擔心房屋是否有漏水、產權不清楚等問題,如果房子有這些問題,原則上,在不動產說明書上是可以看出來的,因為不動產說明書上要記載是否有滲漏水情形及其位置、所有權人、有無違建或禁建情事、有無檢測海砂含氯量及輻射鋼筋等內容。

合格的仲介業者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通過後,仲介業者是要經過許可才以營業的。另外,仲介人員也就是上述所稱不動產經紀人,是要通過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所以,小陳要找仲介時,也要注意仲介公司的仲介人員有無合格證書。

而且,仲介公司並且應指派經紀人,在房屋的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定金收據、不動產說明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文件都是要簽章的。經紀人未簽章的話,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主管機關是可以處仲介公司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所以小陳除了在找仲介業者,要注意是否有合格經紀人外,另外在簽買賣契約之前,也要注意不動產經紀人、賣方有無在相關文件上簽名,並應詳閱不動產說明書以便自己的權益能獲得法律上的保障。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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