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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期:車禍受傷,年紀大、老化怪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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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20/04/13

 

【本周最大條】:車禍受傷,年紀大、老化怪自己?

 

【事件】

 

   某甲為靠行司機,以自有車輛靠行在A交通公司。某日某甲因駕車不慎,不幸撞上年邁而早起運動的老先生,老先生因此受傷,並因此長期臥床而終日需人照料而有大筆看護費之支出。老先生向某甲及A交通公司請求連帶賠償看護費等開銷。A交通公司抗辯某甲並非公司員工,只是靠行,所以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某甲則說,老先生年紀大了,不堪一撞,老先生自己也有過失。某甲及A交通公司之主張有理嗎?

 

【解析】

 

◎員工開車肇事,公司連帶賠償!

 

   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然而,此處所稱之「受僱人」,並不只限於「雇傭契約」下之受僱人,凡是由他人使用而為其服勞務者,都屬之。此觀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認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即明。

 

◎員工非執行職務之行為,公司也要連帶賠償嗎?

 

另如員工在外所為非屬執行公司職務之行為,雇主也要連帶賠償嗎?

 

此時,因員工所為非執行公司職務,雇主毋庸負連帶賠償責任。此觀實例上認為,「業務人員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既係法令禁止之行為,王中三受上訴人委託代為保管系爭股票,顯非執行其被上訴人營業人員職務之行為,與其職務亦無牽連關係。」、「上訴人係經黃元個人於職務外之居間介紹,由金主林信提供資金,在被上訴人公司從事丙種墊款之股票交易。上訴人未舉證證明係經被上訴人同意為之,且該交易方式。乃法令所禁止,是黃元侵占上訴人質押之股票應係其個人行為,非執行職務之行為,與被上訴人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判決、86年台上字第807號判決),可供參照。

 

◎靠行司機發生車禍肇責,交通公司也要連帶賠償嗎?

 

目前常見,靠行司機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車輛,並將車輛登記為某車行或交通公司所有,雖靠行司機以自己資金購車、並自行找生意,車行只收取靠行費,司機並以車行或交通公司名義營運,車行實際上既非雇主,也無指揮監督該靠行司機可言,是否就無連帶賠償責任之適用。

 

然實務見解認為,「…目前在台灣經營交通事業之人,接受他人靠行(出資人以該經營人之名義購買車輛,並以該經營人名義參加營運),而向該靠行人(出資人)收取費用,以資營運者,比比皆是,此為週知之事實。該靠行之車輛,在外觀上既屬經營人所有,乘客又無從分辨該車輛是否他人靠行營運,乘客於搭乘時,只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經營人所有,該車輛之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自應認該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而使該經營人負僱用人之責任,以保護交易之安全。」(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目前法院見解認為靠行司機發生車禍肇責,交通公司仍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年紀較大而不堪一撞,自然老化現象也算「與有過失」?

 

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換言之,必須是被害人本身與有「過失」,加害人才可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然如因非可歸咎於被害人本身之因素者,例如,年紀較大之老化現象,或者,本身有宿疾,導致身體狀況較一般人差,因此,發生較為嚴重之後果,這樣是否屬於「與有過失」?

 

最高法院曾認為,「按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揆其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被害人於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 之過酷,是以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

 

而急重症病患身體狀況所致之危險因素,雖不得指係與有過失,但該危險因素原存有之不利益,應由其自行承擔;況醫學知識有其限制、人體反應亦具不確定性,倘被害人身體狀況之危險因素影響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若令醫療過失之行 為人賠償全部損害而有失公允時,理應類推適用上開被害人與有過失之規定,減輕該行為人之賠償責任,以維當事人間之公平。」(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6號判決參照)。

 

換言之,此種因為被害人本身之身體狀況而導致損害結果之發生或加重者,雖然不算是「與有過失」,但是基於相同之公平原則,仍可「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加害人之賠償責任。

 

◎小結

 

員工因執行職務之行為導致他人受損,雇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並不限於雇用關係下之員工,如實際上為雇主使用以服勞務之人,均有適用。然若非執行職務之行為,雇主也不用因此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再者,如靠行之計程車司機或貨車司機,如不慎肇事導致他人損害,車行或交通公司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另外,如因被害人本身體質因素,例如:年紀老化或有宿疾而導致損害結果加重或發生,雖然不算是被害人「與有過失」,但基於公平原則,加害人仍可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規定以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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