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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期:三振出局,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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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8/07/28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指導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阿隆在重傷罪被關期滿出獄不到1年,就再犯殺人罪被判15年再度被關,之後,因為在獄中表現良好假釋出獄。不過,阿隆在殺人罪假釋期間,又因持槍被逮捕。法院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判處阿隆56個月有期徒刑。阿隆再度發監執行,阿隆這次在監獄有可能被假釋嗎(本案為假設案例,故不討論是否有舊法適用之問題,所以本案僅討論並直接適用新法之規定,合先說明)?

【解析】

◎假釋是什麼?

有關假釋的規定是規範在刑法第一編總則第十章假釋第77條以下。

所謂的假釋是指將刑期未滿的受刑人提早釋放的動作。而假釋制度,是考量一個人在監獄中,如果已經被關了好幾年,在這期間受刑人一直表現良好,而且已經真心悔過。雖然刑期還沒有期滿,仍然可以將受刑人先行釋放。因為若堅持將受刑人關到刑期期滿,將導致受刑人被關太久與社會脫節,出獄後將無法適應社會,對社會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假釋條件受到限縮?

假釋的條件,期間經過多次的修法,剛開始不管是不是累犯,只要執行超過有期徒刑2分之1,有「悛悔實據」就可以假釋,也就是說關一半就可能可以出獄了。

到了民國83年時候,修法大幅放寬假釋的條件,只要有期徒刑執行超過3分之1,符合條件就可以假釋(「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10年後,有期徒刑逾3分之1後,由監獄長官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6月者,不在此限。」83年當時修正後刑法第77條第1項之內容)。

但是只要關3分之1的刑期,雖然有利於受刑人,但是後來立法院基於假釋再犯率昇高因素考量下,在民國86年時,又將假釋條件修回到,必須有期徒刑執行超過2分之1才可以假釋,另外,增加累犯假釋條件的限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15年、累犯逾20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6個月者,不在此限。」86年當時修正後刑法第77條第1項之內容)。換句話說,假釋條件變得嚴格。

◎三振法案?

在民國94年的時候,刑法第77條第2項增修了3款不適用假釋的情形。其中第2款更是引進美國三振法案的精神,對於犯重罪的累犯,如果又一次再犯重罪,在服刑中不得假釋(林鈺雄,新刑法總則,20069月初版,附錄:新刑法立法理由,頁697參照)。

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2、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也就是說符合前述條件之3次犯罪的受刑人,當他/她再度入獄時,縱使服刑超過刑期3分之2,也不能假釋。

然而,無論服刑表現好或不好,都不能被假釋的情形產生,有可能使得受刑人產生自暴自棄的想法。連帶導致受刑人再社會化就會變得更困難。所以這個條文的修正,存在很大爭議。

◎小結

本案阿隆在重傷罪服刑期滿後出獄,出獄未滿5年又再度犯殺人罪,因為是在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之罪,依據刑法第47條成為累犯。另外,殺人罪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最後阿隆第3次犯的罪,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所以本件假設案例如果不考量是否應適用舊法問題,依據現行新法即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阿隆在服刑中是不得假釋的。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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