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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期:六十五歲才能退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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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8/06/09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事件】

老王今年53歲,從年輕退伍後直到現在都是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算了算在這一家公司也待了28年了,最近聽到公司有意裁員,老王為了怕退休金飛了,想趕快申請退休。不過老王看到報紙說,退休年齡已經延長到65歲,那這個跟他有關係嗎?另外,公司對於老王申請退休可以拒絕嗎(註:本案是針對選擇舊制退休之員工)?

【解析】

65歲是強制退休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在民國97514日總統修正公佈之前,舊勞基法第54條規定,雇主對於年滿60歲之員工,可以強制其退休。

不過,因為現代人平均壽命的延長,一個60歲的人,工作能力以及身體健康還很好的比比皆是。所以修法後,勞動基準法第54條,將強制退休的年齡延長到65歲(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1、年滿65歲者。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1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不一樣

強制退休是考量到對於有勞基法第54條所述二款事由之一之勞工,可能身體、健康或體力已經無法勝任公司之工作,若繼續工作,除了危險性外,有可能會影響公司之正常運作,所以賦予雇主有主動強制員工退休之權限。

有別於強制退休是雇主擁有主動權,自請退休是員工擁有主動權。而自請退休是規定在勞基法第53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2、工作25年以上者」。換言之,勞工只要符合勞基法第53條二款條件其中之一,勞工就可以自請退休。

不過,須強調者乃強制退休只有雇主有主動的權限,勞工不可以以自己符合強制退休的要件,就要向公司申請強制退休,雇主是可以不命其強制退休的。

◎自請退休,公司不得拒絕

另外,依據內政部行政函釋,當勞工符合勞基法第53條自請退休之條件而申請退休時,公司並沒有拒絕的權利,應立即發給退休金(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9012號行政函釋「勞工已具備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申請退休,事業單位自應依法照准,並依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給與退休金。雇主違反第55條第1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78條處罰,主管機關自可據以移送法辦。」)。

◎小結

本案老王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因為已滿28年,所以已經符合勞基法第53條第2款工作25年以上之自請退休的要件,所以老王已經可以向公司申請退休,而且公司不得拒絕。至於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修正延長至65歲,因為這是強制退休的要件修正,與本案老王自請退休無關,所以老王不用擔心其未滿65歲,會影響其申請退休的問題。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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