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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期:企業併購三部曲(一)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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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8/02/25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指導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美國金融海嘯持續蔓延全球,各大企業為了救亡圖存,掀起併購風。日前富邦金控宣布將以美金九億元併購荷蘭ING集團在台之安泰人壽公司,此舉讓富邦金控一下子成為全台第二大金控公司(20081020日今日新聞參照)。

為什麼要企業併購,其意義又是什麼?

在過去一家公司的成長,一般而言都是經由員工人數的增加、廠房的增加以及累積客戶人數,使得公司一步步的成長。但是處於全球化的世界中,若一家公司像過去一樣一步步緩慢的成長,在其他同種類公司快速的成長下,最後常會導致快速成長的大公司擁有成本及價格的優勢,常會迫使緩慢成長的公司在成本及價格不具競爭力之下,退出市場。那麼公司也就無法有緩慢成長機會了。所以一家公司除了在本業加強產品品質、業務的能力之外,有時也要以企業併購的方式來追求快速成長。而且企業併購的主要法律規範,在我國是公司法、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等。就企業併購法而言,所謂的企業併購,是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等三種(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2款參照)。

王董是一家科技公司董事長,在其公司主要銷售產品市占率排行第四名,與市占率前三名仍有一段不小的差距。最近基於市場競爭的考量,與另一家市占率第五名公司談判合併,以便合併後可一口氣提高市占率到第二名。但是公司合併時,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呢?

【解析】

◎公司合併之意義

從上述企業併購定義分析可知,企業併購的主要方式有公司合併、收購及分割。而所謂的公司合併指參與合併的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者參與合併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並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參照)。從上述條文後段可知,企業合併除了以現金併購外,也可以用公司股份或者財產併購他公司。

◎公司合併之方法

公司合併主要可分為二種,一個是新設合併,另一個是存續合併或稱吸收合併(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一併參照)。而所謂的新設合併是二家公司合併後,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原本二家舊公司消滅;吸收合併是二家合併的公司只留其中一家公司,另外一家公司消滅。另外從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後段可知,企業合併除了以現金併購外,也可以用公司股份或者財產併購他公司。所以基於公司財務運用的考量,實務上,公司合併時,主要以存續公司或新公司的股份作為併購的工具,再搭配部分現金混合運用。

◎公司合併之法律規範及程序

    公司合併之主要程序,就企業併購法而言,原則上可分為下述幾個程序:

1、應經股東會決議,一般公司的合併之股東會決議原則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即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2/3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企業併購法第18條參照】),不過,如果是母公司合併高度從屬關係之子公司形態簡易合併方面,另有不須經股東會決議之合併方式。

2、以書面作成合併契約,內容主要記載合併後公司名稱、資本額及因合併發行股份總數上市 () 公司換股比例計算之依據等事項(企業併購法第22條參照)。

3、對公司債權人通知及公告,除了通知公告外,原則上對於異議之債權人,應為清償、提供相當之擔保、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或公司證明無礙於債權人之權利(企業併購法第23條參照)。這些通知、公告或提供擔保等,其目的都是在保障公司的債權人,不會因公司的合併受到權益的損害。

◎公司合併的影響及限制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是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亦即合併前之公司如有負債,合併後的公司也是要承受,不僅僅只承受資產而已,所以合併前的資產及負債評估亦顯得相當重要。另外,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企業併購法第20條參照)。這個規定是避免公司合併越併越小。至於實務上曾出現經濟實力較大公司並非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存續的公司反而是較小的公司,此種形態之合併,企業併購法並未明文禁止。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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