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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期: 企業併購三部曲(二)公司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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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8/03/10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指導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張董是一家科技公司董事長,公司主力產品在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但在這分工精細的世界中,一個產品從原料到製作,所需合作的廠商為數不少。張董想取得各該廠商的股份,或特定部門財產例如土地、廠房甚至專利、商標,以達到確保原物料的來源、產品製造之協力廠商忠誠配合或自身產能的提昇的目的。 不過是不是兩家公司直接簽約就可以收購,還是要經過其他法律程序呢?

解析

◎公司收購之意義

企業併購第二個主要方式,是公司收購。所謂公司收購是指公司依法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4款參照)。與上述公司合併不同之處,在於公司收購,有的時候只要被收購公司部份財產、營業或者股份,實務上常見的是,收購一家公司某部門的設備及營業,但並不包括該公司的其他部門的人員、財產,以符合收購公司的主要營業項目及發展的需求。

◎買東西就是收購?

與上述公司合併不同之處,在於公司收購原則上可以不必承擔被收購公司的債務,與一般買賣類似,因此可以降低風險。不過,就取得股份的效果方面,就不像公司合併,一定會有經營權的移轉。有的時候公司收購股份祇會有策略聯盟的效果。

雖然從上述企業收購的定義,看起來是包山包海,好像公司購買其他公司的任何東西就是公司收購。其實不然,從企業併購法第27條及第28條是規範公司「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或依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讓與或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情形來看,一般公司間普通買賣行為是不受企業併購法中有關企業收購之規範。也就是說,企業收購就取得營業及財產部分而言,起碼要有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或者是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之情形才能算是企業收購(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參照)。舉例來說,一家公司是從事製造業,這家公司將其主要的廠房土地全部賣給他公司,這個就是在企業收購定義範圍內。因為對這家公司來說,少了廠房土地等重要生產設備將使該公司的運作陷於停頓,對公司的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因此,公司法等就此有特別規定,以保障股東之權利。

◎公司收購程序

    收購原則上先要經過下述幾個程序:

1、董事會提議:

公司收購之議案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即應由有2/3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公司法第185條第4項參照)。

2、股東會決議門檻:

公司無論是讓與公司全部主要財產,或者受讓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之他人(含他公司)全部財產或營業時,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股東會特別決議之股份數及表決權數參見前述)(公司法第185條參照)。

3、買回反對公司收購之股東股份:

對於公司收購或者被收購,公司股東不一定會反對,不過若有公司股東反對收購,為確保該反對股東之權益,公司法要求公司以公平之價格買回該股東之股份(公司法第186條至第187條參照)。

◎違反收購程序無效?

若違反公司收購的法律程序,該收購行為可能不生效力(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參照)、或者可以撤銷股東會決議(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965號判例參照)。所以公司收購並不是只要簽土地廠房之買賣契約就可以了事的。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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