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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期:總統贈匾,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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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7/04/23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報載全國理事長協會創會會長,3年前成立台中市理事長聯合會時,在會館懸掛陳水扁總統「繼往開來」匾額,結果遭人檢舉係偽造,後來檢察官向總統府查證,證實總統未致贈這塊匾額,地檢署竟將這名會長依據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解析】

◎偽造文書罪之定義

依據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偽造」係指「無制作權之人而不法制作」而言(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365號判例參照);而所謂「足以生損害」,固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然亦必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始足當之,若其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18號判例參照)。

這名會長說匾額是別人送的,並不是他作的,實在冤枉。但即便是製作這塊匾額的人,就一定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嗎?

◎一塊匾額,其內容會影響誰的權利?

來看看這塊匾額,上頭寫著「繼往開來 陳水扁題」等字,雖非陳水扁總統親寫或授權別人代為書寫題字,乃無權製作者所製作。但其內容「繼往開來」,應不至於有什麼損害公眾或他人權利之虞。一般而言,必須是文件內容有影響或涉及他人權利或利益,才會構成本罪。

事實上,政府官員給婚喪喜慶匾額或輓聯很平常,而且不少都是地方民代代為製作,若本案有罪,很多人都跟將跟這位會長一樣有罪。

然而,司法院曾以「甲為社會上知名人士,乙於死亡後乙之子丙竟偽冒甲之名義書寫輓聯一副懸掛於靈堂,丙應否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責 ?」為題討論。討論意見有三說。

甲說認為,丙未得甲之同意而以甲之名義書寫輓聯懸掛,應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刑責。

乙說認為,偽造文書以足以發生損害為成立要件,縱丙未得甲之同意書寫輓聯,惟對甲或公眾言,并不足以發生損害,與偽造私文書構成之要件不符,應為丙無罪之諭知。

丙說認為,輓聯均為讚揚死者之詞句,如輓聯形容之內容與乙生前之言行相符,則不足使甲或公眾發生損害,丙尚無刑責之可言,果乙生前聲名狼藉顯與輓聯所述不符,乃足以發生損害於甲及公眾,斯時丙應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刑責。

而研討結果採甲說,即偽造輓聯之某丙構成偽造文書罪(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1669號參照)。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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