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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期:老闆偷看我的電子郵件—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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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5/06/27  (2014/03/17增修)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隨著資訊的發達,電子郵件的使用越來越普遍,許多企業都會提供電子郵件帳號給員工,以方便他們在業務上使用。據報載交通部氣象局也表示將限制員工在上班時間使用MSN,或者將監視員工每日在MSN的對話內容,如發現有非關「公務」者,將與以處罰(20061018自由時報新聞參照)。但問題是,雖然企業提供電子郵件或MSN平台供員工使用,企業主卻監視員工的信件或MSN的對話內容,合法嗎?

【解析】

◎雇主權益V.S.員工隱私

個問題所涉及的是「雇主權益」保障與「員工隱私」維護之間的界線問題,以目前法院的見解,是以「員工對於電子郵件(或者MSN)通訊有沒有自我隱私的合理期待」作為判斷標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139號判決參照)。如果員工對於電子郵件或MSN等通訊內容有自我隱私的期待,雇主去偷看可能就違法了;如果員工沒有自我隱私的期待,且法律沒有明文禁止雇主監視,則雇主去監視應該就不違法。

◎員工是否有合理期待?

「合理期待」與否如何判斷?舉例如下,假如公司對於員工使用公司電腦寄發電子郵件或者使用MSN,有公告或告知明確的監視政策(例如:在工作規則中告知,或者口頭告知,或者在開會的時候告知),不論員工是否同意,都算是已經「告知」,這時候,員工就不可能去期待對於電郵內容有所謂的隱私,就不能主張隱私權被侵害。

此參見實務見解亦認為:「按公司監看員工之電子郵件,是否侵害員工之隱私權,應視員工是否能對其在公司中電子郵件通訊之隱私有合理期待,若公司對於員工電子郵件之監看政策有明確宣示,或是員工有簽署同意監看之同意書,則難以推論員工對於自身電子郵件隱私有一合理期待。又若無法有合理期待,則應另視有無法律明文禁止雇主監看員工之電子郵件。…此外,我國並無法律明文禁止雇主監看員工之電子郵件,則被告為有效管理公司資料所為監看行為,難謂有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勞訴字第227號判決參照)。

◎同意監視條款?

   或者,員工簽訂同意監視的「同意書」,或者在聘僱契約書中直接約定雇主可以監視員工的電子郵件、MSN等,這時候,員工更不能主張隱私權被侵害。

   如果員工有上面的情形,將被認為對於電子郵件或MSN沒有隱私的期待,加上目前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雇主去監視員工的電子郵件。因此,目前來說,雇主監視員工的電子郵件並無違法。

   另外,如果公司沒有告知明確的監視政策,也沒有獲得員工的監視同意,則員工將被認為是對於電子郵件的自我隱私有合理期待。此時如果雇主任意加以監視的話,將會有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而且民事上也算是「侵權行為」,員工如因此受有損害,可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員工有上面的情形,將被認為對於電子郵件或MSN沒有隱私的期待,加上目前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雇主去監視員工的電子郵件。因此,目前來說,雇主監視員工的電子郵件並無違法。

  另外,如果公司沒有告知明確的監視政策,也沒有獲得員工的監視同意,則員工將被認為是對於電子郵件的自我隱私有合理期待。此時如果雇主任意加以監視的話,將會有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而且民事上也算是「侵權行為」,員工如因此受有損害,可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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