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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期:五一勞動節特別專題8-勞退新制處罰規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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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5/06/20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  王泓鑫主持律師

※  勞工離職時,老闆扣留工資作為賠償,可以嗎?

  勞退新制在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就要正式實施了,除了上一期所提到常見狀況,以下再告訴你其他常見的被處罰狀況:

1、未依時申報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

  一般企業均會將員工的薪水適時調整。但老闆要注意了,調整薪水的時候,有可能會使員工的薪水跨到了另一個級距,而影響應提繳之退休金。

  新制特別規定,在員工薪水有調整的時候,如果是在二月份至七月份調整的,老闆應該在八月底前將調整後的「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果調整的月份是八月至隔年一月份的,老闆應該在隔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而所有的調整通知,都是從次月一日起生效。

  如果老闆沒按規定做的話,將被處罰新台幣5,000元至25,000元的罰鍰。

2、沒有每月書面通知員工提繳之退休金的:

  新制規定,雇主應「每月」書面通知勞工,當月提繳的退休金金額,以便讓勞工可以清楚知道老闆是不是有依規定提繳退休金,一方面也替政府監督老闆是否按規定來。如果沒有每月書面通知的話,也將被處罰新台幣5,000元至25,000元的罰鍰。

3、對於申訴雇主違反新制的勞工做出不利處分:

  依據新制規定,雇主如果有違反規定的,勞工可以向主管單位申訴,但老闆常因此對於檢舉、申訴的勞工做出不利處分,例如降薪、調職、甚至惡意資遣。為了防杜這種情形,並保障勞工,新制特別規定雇主如果對勞工做出不利處分的話,將被處罰30,000元至150,000元之罰鍰。

4、勞工離職時,扣留工資作為賠償,或者,要求繳回提繳之退休金:

  勞工離職時,雇主不可以要求繳回先前提繳之退休金,也不可以扣留工資作為賠償。最常發生的情形是,勞資雙方簽定勞動契約,約定勞方應工作滿一定期間才可離職,如果期限未滿前離職,應賠償一定之違約金。於是老闆就直接將最後一個月的薪水扣留不發,充作違約金,這是不可以的。如果有上述的扣留薪水或者要求繳回提繳之退休金,將被處罰10,000至50,000元之罰鍰。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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