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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1 09:11:03| 人氣77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172期:條件成就,NCC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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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指導:王泓鑫主持律師  / 撰文:張明宏律師

出刊日期:2011/01/03

 

【事件】

報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以解除條件成就(節目廣告未區分)為由,決議將年代綜合台撤照。緣由乃因NCC2010226日有條件許可「年代綜合台」換照,並附上「解除條件」(解除條件為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公序良俗等)、第19條(節目廣告應區分)、未達一定首播率),如有構成解除條件者,NCC即可撤銷年代綜合台的執照(2010/12/22中央社新聞參照)。而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電視台換照時,NCC可以附解除條件嗎?什麼是解除條件?行政處分附解除條件要有什麼樣的依據?如可附條件有沒有什麼限制呢?

【解析】

    解除條件?

依目前實務的見解,所謂的條件指的是「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之一種附款。」(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48號民事判決參照)。條件可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民法第99條第1項、第2項:「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而解除條件係指讓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因條件成就而失其效力的條件。

因此,「附有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當然失其效力」(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3433號判例要旨參照)。而一個附有解除條件的行政處分也一樣(解除條件例如以「逾期申辦工廠登記」為許可函之解除條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82號判決參照);「「水電裝置完成之日起或該非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而未接水電之事由消失後,再予課徵房屋稅」(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629號判決參照)」,如果解除條件成就(例如前述逾期申辦工廠登記、水電裝置完成),原本的行政處分自失其效力

    行政處分可否附加條件(附款之一)?

現在要探討的是,行政處分的附加條件(包含解除條件、停止條件)有沒有什麼限制?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3條,行政處分可以附加條件的情形有三,第一「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第二,「法律有明文規定」,第三「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行政程序法第93條:「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而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是否裁量權,原則上需視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律內容而定。

附條件的限制?

無論如何,行政機關縱使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而得為附加附款(包含條件),然而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4條,所附加之附款,需「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而有實務認為「附款添加之容許,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迴避裁量法規範對法律效果所定之法定界線(因為從法律效果之性質分類言之,附款內容可以與裁量法律效果不同種類),此時即需透過嚴格檢視裁量決策形成過程,來確保裁量權之妥適行使,此即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規範意旨之所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5號判決參照)。

換句話說,行政機關既因有裁量權始能附加附款,這個附款附加的決定,自應受到行政程序法對裁量所為之規範(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甚至更為嚴格。

    NCC換照時得否為解除條件之附款?

首先NCC對於業者所為之換照許可,因為是對於業者有效期限屆期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換照申請,是否准駁之表示,因具有對外法律效力,自屬行政處分無疑。

接下來要討論的就是,NCC對於業者所為之換照許可所附條件的內容為何?「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節目廣告未區分」,其性質是否屬於解除條件,還是其他

如果屬於解除條件,則要討論這個換照附解除條件的依據?如果主張是依據是行政機關作成換照處分有裁量權,則要檢討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無賦予NCC換照之裁量權(有實務上認為「衛廣法所訂換發執照之處分,乃容許行政機關審酌具體個案情況而得選擇作成不同法律效果之裁量處分性質,而非羈束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29號判決參照

最後,縱使有裁量權還是要探討附解除條件有無違背換照本來要達到目的,解除條件有沒有與換照本來要達到的目地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行政程序法第94條)、裁量決策形成過程等等。

    小結

一般來說,法律如果賦予行政機關有裁量權,原則上,行政機關即擁有依其職權自由選擇之權,司法機關應予尊重(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725號判決:「行政法院審查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又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行政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四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亦即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

然而,本件案例縱認NCC在換照時擁有裁量權,除了前述問題需探究外,因本件尚且牽涉到公眾視聽權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條參照)、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包含通訊傳播自由)、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公共資源有限性等重要權益的權衡,因而,司法機關進行審查時將無可避免遭受上開各項因素之權衡影響(大法官釋字第364號解釋文:「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另可參照大法官釋字第613號)。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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