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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12:22:24| 人氣2,8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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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屋債務人自救區:應懂之細則

卡債快要還不出來了,可以趕快把房子過戶嗎?


卡債是無擔保債權,在卡債出問題前,債務人的房子的確可以過戶,但就算房子已經成功過戶好幾年,如果被銀行發現後會提起訴訟,債務人如果無法提出買賣的資金證明,會被法院認定是無償行為,有可能會被撤銷過戶,讓房子重新回到債務人名下,這樣銀行就可以查封拍賣了。

 

其法源依據為民法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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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拋棄繼承,現銀行法拍我,怎麼辦?

目前繼承已經採全面限定繼承,並有條件回溯,也就是說,繼承來的資產要拿來償還繼承來的債務,要是多出來的,就可以留下來,要是不夠還,也就到此為止,不用再承擔不足的部分。

 

其法源依據為民法第 1148 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是另外有三種例外的情況,例如有人會想要把遺產藏起來,不拿來還債,而且情節重大,這時候就不能主張限定繼承。

 

其法源依據為民法第 1163 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萬一債務人因多年前未拋棄繼承,因此而被法拍,趕緊弄清楚,是否符合有條件回溯的資格。

 

所謂有條件回溯的意思是,在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前的繼承,只要能證明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中的一個,就可以改為限定繼承:

1.「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也就是保證債務,因為當保人而造成的債務,可以改為限定繼承。

 

2.「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
,比方說兒子先過世後、孫子代位繼承祖父的遺產,可以改為限定繼承。

 

3.「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就是繼承開始的時候,並不知道有債務存在,比方說出嫁多年的女兒、離家多年的子女、父母離異等等,這部分口說無憑,沒有前兩項明確,可能要靠訴訟來確定。

 

其法源依據為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3 條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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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收到本票裁定

一般債權銀行進行本票裁定所使用的本票,是早在信貸、房貸申請時,就要求債務人簽名發出的,如果沒有經過偽造、變造,而且記載的本金、利率正確的話,銀行就會以本票裁定來查封拍賣債務人的房子。

 

如果發現有錯誤,應該針對有錯誤的部分,在十日內提起抗告。

 

一般來說,雖然本票裁定可以抗告,但不容易成功。

 

要是發現本票是經過偽造、變造或有其他原因,認為不應該支付這筆錢。

 

這種情況下,提抗告是沒有用的,要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債權銀行有嚴謹的內稽內控,一般狀況下,不會出這種烏龍,民間的債務就比較難講了。

 

其法源依據為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要是錯過時機、太晚了,對方已經聲請法拍房子,債務人可以改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程序。

 

其法源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以及強制執行法第 14-1 條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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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別人脫產沒事,我脫產卻要坐牢?

債務人常常會聽到一些朋友好心的建議:「什麼?快被法拍了,趕緊脫產,遲了就來不及了。」

 

當心欠錢不用坐牢,脫產不慎,是有可能坐牢的。

 

其法源依據為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般日常買賣、移轉財產是很正常的事,但是在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到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的這段時間,買賣、移轉遭到強制執行的財產,就有「損害債權」的可能。

 

但也不用過於緊張,以至於完全不敢買賣、移轉,損害債權的要件是「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也就是在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到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的這段時間。

 

那什麼又是「將受執行之際」呢?

 

如果法院已經核發執行名義給債權人,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等,那麼債務人的買賣、移轉行為,就是觸犯了「脫產罪」。

 

其法源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債權銀行經驗豐富,不會讓債務人有機會脫產,處理無擔保債權時,會事先以假扣押、假處分的方式,讓房屋無法買賣、移轉,待勝訴之後,再以法拍抵銷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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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標走後,什麼可以帶走,什麼不可以帶走?

依據法院的法拍屋公告,除非是連屋內的動產一起查封拍賣,否則被標走的只有不動產,所有動產都可以帶走。

 

什麼是動產呢?衣物、電器、書籍、沒有固著的家具,例如移動式衣櫃、移動式書櫃、未黏貼的地毯等,可攜帶、移動的東西是動產。

 

什麼不能帶走呢?鐵窗、鐵門、裝潢、各種管線、衛浴設備、黏貼在地上的地毯、已貼上的磁磚及固著的家具,例如衣櫃、書櫃等。雖然原本都是零件、原物料一類的動產,但是因為和不動產結合後,成為不動產的重要部分,所以不能拆卸、分離變賣。

 

但如果是屬於可拆卸、重新組裝的動產,如冷氣機等,雖然緊貼在冷氣窗口,仍然屬於動產,不算在不動產的範圍。

 

其法源依據為民法第 811 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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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屋主什麼時後會失去所有權?

得標人得標並在七天內繳清尾款後,執行法院會發「權利移轉證書」給得標人,得標人領到「權利移轉證書」的那一天開始,法拍屋屋主就失去所有權。

 

其法源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1 項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以及民法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所以不用到地政事務所換所有權狀,也可以取得所有權,不過仍然要等到登記後才能出售、出租其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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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法拍了,為什麼不能破壞洩憤?

得標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的權利移轉證書那一天開始,就擁有所有權。不需要由原屋主處取土地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狀。

 

其法源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已經變成別人的房子,如果加以毀損到達不堪使用的程度,就會觸犯刑法的毀損罪。被法拍不用坐牢,但是觸犯刑法的毀損罪,是會留下前科,影響一生的。

 

其法源依據為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毀損沒有到達不堪使用的程度,那麼就觸犯普通毀損罪,還是會留下前科,影響一生的。

 

其法源依據為刑法第 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要是毀損的時後,執行法院還沒有撤消查封,再加上一條刑法的違背查封效力罪。

 

其法源依據為刑法第 139 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極少數的人可能會想,那我在執行法院發給得標人權利移轉證書的那一天以前,所有權還沒移轉給得標人的時候,總可以毀壞自己的房子吧!

 

實際上雖然毀損自己的房子,不構成犯罪,但仍然觸犯了刑法的損害債權罪及刑法的違背查封效力罪。

 

其法源依據為刑法第 356 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總之在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就不能任意處份了。

台長: 奶爸仲介-Qu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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