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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8 13:43:39| 人氣2,1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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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相關名詞解釋〈三〉

「優先承買權」

優先承買權的目的是促使「房屋所有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以方便管理、使用。

 

例如:土地出租給別人蓋房子,造成「房屋所有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為同一人的情況。

 

又或者多人繼承一房屋,各自持分一部分,此時其中一持分被法拍,其他持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有優先承買權的不動產,包括土地以及房屋。

 

拍賣土地時,法院公告上會註明「拍賣土地持分/全部,拍定後點交/不點交,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拍賣房屋持分時,法院公告上會註明「拍賣房屋持分,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所以房客、子女、親戚等,除非符合條件,不然都沒有優先承買權。

 

其法源依據為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民法第 426-2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共有人即使符合條件,但若同時是債務人或保證人等,也沒有優先承買權,只有非債務人的共有人才有可能優先承買。

 

另外公寓、大廈等也有多人持份的情況,但這種稱為「假性持份」,沒有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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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

抵押權主要是用在不動產上,區分為「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汽機車等記名財產亦可抵押。

 

一般親友間借貸,因彼此間互相信賴,並不會特地設定抵押權。向銀行借貸,銀行一定會要求提供擔保,可能為「物保」或是「人保」。

 

一旦債務無法償還,即使債務人想賣屋還債,並優先償還親友,但無法如願以償。這是因為銀行擁有抵押權,償還的順位為第一順位抵押權 -> 第二順位抵押權 -> 無擔保債務。

 

其法源依據為民法第 860 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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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

有時被拖累的保證人會忿忿不平的問:「我明明只擔保朋友的房貸,為什麼竟然連卡債也算在我頭上?」

 

這可能是因為其擔保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其最高限額限定的範圍內,擔保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


比方說最高限額一百萬內,擔保一定範圍,如房貸、卡債、利息及違約金等。

 

或者會聽到暴跳如雷的保證人說:「我當時明明已經代為清償,都還光了,為什麼又有新的債務找我。」


有可能是保證人雖然通通代為清償了,可是並沒有拿清償證明到地政事務所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因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性,仍然繼續擔保未來新增的債務,所以債務人繼續使用,保證人得繼續還債。

 

其法源依據為民法第 881-1 條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



第 881-2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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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小教室 債務人拒搬 得提告排除

20100418日蘋果日報

 

法拍新手Jerry問:若拍到的不動產是不點交物件,該如何處理?
寬頻房訊副總經理陳俊隆說:可先參考第一順位銀行的抵押權是否低於拍賣底價,如果低於底價可請銀行申請排除租賃,即可變點交。
但如果設定的抵押權已經高於底價,且債務人拍定後仍然不遷離,得標人可就不點交的原因,如租約、佔有等內容,對承租方或佔有人向法院提出排除佔有、租約之民事訴訟,如果勝訴即可向民事執行處,申請點交。
但因為民事訴訟耗時數個月,投標前,買方最好先向債務人協調未來搬離是否可行,以及所需要的時程,避免之後發生不必要的麻煩。

台長: 奶爸仲介-Qu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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