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雜誌年度人物褒揚三位女性「揭弊英雌」...他們違反了「忠誠義務」嗎?
對主子忠誠,還是盡公民義務?
—高等法院一則不當解雇判決的省思
- 員工為公益而揭弊,卻被解雇。法院也認為這樣的行為,違反了員工的「忠誠義務」。您認為呢?
- 除了對老闆「忠誠」的義務以外,人民有沒有做「公民」的職責呢?
員工可不可以對公眾「揭弊」,吐槽公司與老闆?這種揭弊行為,是牴觸了員工忠誠義務,還是值得鼓勵的吹哨者行為?歡迎至 人權 頻道的PK投票區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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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31 公共論壇
勞工法庭復興明代奴婢制度
陳信行
如果公務員私下匿名發表大部分國人皆曰惡劣的政治意見屬於言論自由,除非併有曠職等具體違規行為,不該被處以解雇等重罰,那麼,一般受雇者光明磊落 地公開具名發表顯然有益於公眾的揭弊言論呢?根據台灣高院勞工法庭近日的一份判決,只要揭弊行為損害了雇主利益,解雇的處罰是完全正當的。此判決一旦成為 判例,全台灣637萬7千名受雇者的言論自由,即將就此止於公司大門口了。
新光吳家掌控的新海瓦斯公司,因工會幹部林子文揭發瓦斯業超收管線補助費,為聯合報報導,有損公司利益,而將之解雇。本月三日,台灣高院判決認為該 員「違反忠誠義務,情節重大」因而解雇成立。新海瓦斯公司工會於2007年4月公開、具名、集體地指控公司違反用戶利益,於民國95年度超收每戶8400 元管線補助費的行動,其光明磊落顯然超過任何匿名的網路爆料。見報之後,主管單位提出了糾正,各瓦斯公司也悄悄地取消了這條費用,顯見工會的發言確實促進 了公眾的利益。從各面向看來,這與近日來媒體與立法委員們抨擊的中華電信不當收取室內線路維護費,幾乎是同一件事。唯一的差別是,在新海瓦斯案中捍衛公眾 利益的團體,成員具有公司雇員的身份。而如果將高院的判決就字面意義解讀,法官們認為,一旦拿人薪水,就不能不幫老闆遮掩各種瘡疤,否則就是違反「忠誠義務」。
這種判決來自「勞工法庭」更是讓人震驚。資本主義的雇傭勞動不同於舊社會的主奴關係之處,即在於受雇者並不同時讓渡其工作能力之外的任何權利與人 格。因此,即使拿人薪水,法律上仍應保有完全的公民權利,其中當然包括揭弊的權利。而為公眾利益而揭弊,難道不是現代公民應盡的義務嗎?
事實上,各先進資本主義國家從二十世紀初以來所訂定的所謂「吹哨人」(Whistleblower揭弊者)保護法,主旨即在於禁止雇主報復揭露其不 當行徑的受雇者。在如新海瓦斯這種特許壟斷事業、以及愈來愈深入我們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的大企業體系中,各種有損公眾利益的行徑,最清楚的就是該企業的雇 員,政府監理單位至多僅能間接地監督。除非保障受雇者揭弊免受報復,否則,層層業務機密之下,公眾利益永遠會被「肥貓」們的私利所犧牲。
把「家醜不可外揚」當成「忠誠義務」,意味著受雇者即家人、雇主是父母,而「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旁人或可議論、員工嚴禁說三道四,否則即為「惡奴欺主」。不知法官們知否,這樣的主奴關係,在17世紀的《大清律》中早已廢止,更遑論民國時代的法律。
更重要的是,林子文案中的揭弊者不僅是雇員,還是工會幹部,負有代表全體會員從事爭議的義務與權利,他的揭弊行為不僅是公民義務,還是《工會法》規定的職責所在。一旦「忠誠義務」被如此解釋,凡幫會員爭取到權益,從而讓資方少賺了錢的工會幹部都該解雇,哪麼,民國十八年訂定的《工會法》不待修正,就已形同被勞工法庭廢止了。
從林子文案的判決中,我們或許能夠體會到,為什麼電視新聞中出面揭發弊案的證人,常常要戴帽遮臉、躲藏得彷彿身為醜聞主角,即使他/她們說出的是裨益眾生的事實。原來受雇者是不准說話的,原來明代的奴婢制度還沒被廢除!
【附件一】上訴最高法院之法律意見書
主旨:高院二審判決誤解並錯誤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規定。
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六款事由,應從嚴解釋界定
由於「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為勞基法明定之例外情形,依「例外規定從嚴解釋」以及「明示其一排斥其他」之原理,法院不宜任意擴張甚或增加法律所未明文規定之範圍。
高院對「忠誠義務」之界定過於廣泛
高院判決任原告之行為,已「顯然違反勞工之忠誠義務」,因此構成解雇事由。然而,此一論證有下列不妥之處:
首先,「勞工之忠誠義務」並非法律明文用語,高院亦未具體明確界定其內涵與範圍。其是否適於做為判決理由,不無可議。
其次,即便承認勞工有「忠誠義務」,其亦屬對「公司」之「忠誠」,而非特定、當時公司經營者之絕對服從。否則,平等之僱傭關係,將被轉換成單向服從之奴工制度。
第三,本案中原告之行為,係向公眾揭露被告收費方式可議之處,而事後經由經濟部能源局之函示,亦可得知原告所指控者,並非無的放矢。此種「揭露不當經營行為」之作為,乃民主法治國家所積極鼓勵之「吹哨者」(whistle blower)行為。法院應適切權衡受僱人之「忠誠義務」,與「揭露不當經營行為」之公民責任,而不是一味偏袒前者。
原告行為並未該當「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要件
被告指摘原告之行為該當於工作規則第八十七條第八款「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圖畫足資破壞勞資情感者」。此應解釋為涉及勞資關係不妥或不實之指控,方足當之。否則受僱人的任何言論,都可能被資方主觀上感到不快,進而構成違反工作規則。
本案原告召開記者會之所指涉之議題,並非直接針對勞資關係;而其內容並非無據,因此並不能被輕易界定為「煽動性」。此處之「破壞勞資情感」其實只是資方片面之情緒反映,將客觀可受公評之事解讀成「煽動性」,又把合理的評論認定為「破壞勞資情感」。
何況,高院判決竟以為本案原告之行為,已經破壞信賴關係,並導致「無法期待上訴人採用解雇以外之懲戒手段,而繼續與被上訴人維持勞僱關係」。此純屬猜測,或純粹依據資方片面之主觀感覺而論,並未從客觀面分析系爭行為是否在客觀上已經達到「無其他手段」或「情節重大」之地步。過度偏袒資方之法律見解,實非憲法第一五四條「協調合作原則」以及勞動基準法勞資平等原則之本意。
四、 高院判決不當限縮言論自由與公共辯論之空間
如前所述,原告對公眾揭露被告不當收取管線維修費並加以批評,應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合理評論。且有關公司內部營運不當事項,其內部之員工通常最為熟悉。若依高等法院判決「對雇主絕對忠誠」之意旨,則受僱人再也不能對外揭露經營弊端,實大幅限縮公共事務的辯論空間,亦使公眾喪失重要訊息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指出,國家對言論自由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故只要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言真實者,不得以誹謗罪相繩。而本案原告所言並無不實,其意見評論也在合理範圍之內,自應受到言論自由之充分保障。然高院卻以法律並未明定的「絕對忠誠義務」作為判決基礎,形同禁絕勞工對雇主的任何公開批評。如此行使司法公權力,實已侵害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有害民主政治。近年來大型企業之權利濫用,造成全球金融風暴,此等揭露或監督公司內部不當作為之言論,實有極高之價值而應受憲法保障。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曾於知名之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一案判決意見書中,明確指出:「自由辯論中的錯誤是難免的,因此言論自由若要有一點存活的『喘息空間』,即便錯誤也應該受到保護」(That erroneous statement is inevitable in free debate, and that it must be protected if the freedoms of expression are to have the ‘breathing space’ that they need to survive.)。更何況本案原告之敘述並無「錯誤」而至多是「令雇主不快」。若連此等言論都被鎮壓,則勞工之言論,何來「喘息空間」?
【附件二】給吹哨者生存空間
http://blog.roodo.com/torrent/archives/8634071.html
給吹哨者生存空間
當企業成為資本社會經濟運作的基本單位後,越龐大的企業,就越有監察控管的需求,不僅有在內控上避免員工做出有礙股東利益的行為,更因為企業行為本身就影 響到社會大眾的生活,而必須有外控制度建立。所以公司組織必須有監事的職位,到內控部門的設立,但在近期仍嫌不足,開始引入獨立董事及勞工董事,而主管機 關也依照法令進行監察。但這些制度,常常在政府及公司官僚化下彈性疲乏,這時候,就需要公司內部的知情者稟於良知出面揭發。
在歐美,這叫做「吹哨者」(Whistleblower),角色極為重要。2002年躍登時代雜誌年度風雲人物的就是吹哨者,分別是世界通訊的 Cynthia Cooper、安隆企業的Sherron Watkins、FBI的Coleen Rowley。她們三人將大企業及政府內部不堪聞問的事蹟向大眾揭露,短期間,雖然造成公司信譽破產甚至倒閉,但長期來看,卻讓美國檢討會計制度,大幅縮 小企業上下其手惡搞的空間,對於散戶權益、大眾利益、經濟運作的貢獻巨大。
媒體報導,華航機師因揭露飛機機體安全問題而遭解雇,這名機師,也是吹哨者。如果不是他對180項機體安全瑕疵提出質問導致飛機延遲起飛,這中間只要發生 一次事故,就是公司乃至於社會的巨大憾事,但華航在調動職位後仍依曠職規定將他解雇。但台灣吹哨者生存環境之惡劣,不僅存在於公司內部。
華航裁員的確有爭議,這名機師也有理由打官司主張非法解雇,但走司法途徑恐怕不會樂觀,今年三月剛好有另一位吹哨者二審敗訴的司法判決。前新海工會幹部林 子文揭發公司超收客戶瓦斯費用而被公司解雇,雖然員工必然因為公司巧立名目增收費用而得利,但工會為了大眾利益挺身揭露弊端,二審法官卻以林子文「違反忠 誠義務,情節重大」判決解雇成立。
忠誠義務的確是勞動契約而產生的附隨義務,但不能無限上綱。勞基法中也規定,勞工發現企業違反勞工法令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檢查機關申訴,雇主不得予 以解雇、調職或其它不利之處分。如果是非勞動條件的爆料,也該就是否合於大眾利益進行判準。一個勞工,同時也是社會人,只從勞動契約出發探討其權利義務關 係的論點,已經不符合現代社會的要求。
如果林子文的判決成為司法乃至於行政機關執法的標準,這將會是吹哨者甚至社會大眾的夢魘。《白色巨塔》作者山崎豐子,曾根據真人真事,描述日本某航空公司 為求利益及形象,不顧飛航安全,打壓揭露弊案的工會幹部,最後釀成慘烈的超大型空難,寫出《不沈的太陽》一書。公司因短視近利殺雞儆猴,台灣的社會、行政 及司法部門,不該推波助瀾,噤聲的後果,不僅是幾千塊台幣的事情,更牽涉數百條人命,華航的飛航記錄已經極糟,台灣不該讓另一起《不沈的太陽》一事有一絲絲機會再度上演。
台灣社會應該對吹哨者給予應有的掌聲,司法部門應擺脫舊有思維,作為社會正義的防線,對惡質公司殺雞儆猴,避免吹哨者受到公司懲罰,而立法院也不該只把吹哨者當作藍綠政爭時的膚淺爆料,應看見其深層的社會意義,學習歐美訂出吹哨者保護法,給予合理並明確的權利保障。
【附件三】勞工並非附屬,忠誠也問對錯
http://mag.udn.com/mag/newsstand/storypage.jsp?f_ART_ID=187405
勞工並非附屬,忠誠也問對錯
勞工並非附屬,忠誠也問對錯 ‧新新聞 20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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