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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7 11:08:47| 人氣23,339| 回應14 | 上一篇 | 下一篇

當然要「懲罰性」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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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刊於大眾時代網站(http://mass-age.com/wpmu/blog/2008/06/26/3669/ )。



當然要「懲罰性」損害賠償!
廖元豪

最近有些立法委員看到許多車禍受害者只能得到有限的求償,所以提案要在民法中加入「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但法務部表示反對,認為這樣將會破壞民法「填補損害」之原則。這個看來很技術性的修正,卻可能深深影響我們的社會結構與法律制度。因此這個辯論不能被艱澀的法律術語所掩蓋,必須讓公眾好好省思一下。

簡而言之,「懲罰性」損害賠償是一個讓大企業與惡意侵權者聞之色變的制度,也是一個讓小市民有機會運用法律制度挑戰大白鯊的重要機制。

台灣的民眾與律師,通常不大喜歡打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而喜歡去地檢署提出告訴。即使是個單純「欠債不還」的案子,十之八九也會先跑去告人家「詐欺罪」。就算是個環保公害案件,也是要跑去告(很難成立的)公務員瀆職。為何?

因為打民事訴訟,自己得先繳裁判費,要請律師,還必須自己蒐證舉證。辛苦半天之後,就算百分之百勝訴,法院也頂多判決「回復原狀」。至於原告在訴訟中間的辛苦,以及準備訴訟本身的成本,是絕對賺不回來的。例如,王大花惡意詐欺,坑了張大頭一百萬元。張大頭如果要走民事訴訟途徑要回這筆錢,可能得花上三年(或更多)時間,加上律師費與各種成本一百萬元。但無論王大花的行徑多麼惡劣,法院頂多判他賠償一百萬元(再加上三年利息)。請問你是張大頭,會去打這個官司嗎?「填補損害」的制度,完全沒有納入「訴訟成本」的計算,這合理嗎?

如果你告的對象,是涉嫌不當醫療的醫院、排放污水的化工廠、違法吸金的公司,那就更困難了。

除此之外,「懲罰性損害賠償」還涉及了原告找律師的能力,以及律師接案的誘因。

在美國,有許多民間團體控告大企業(煙草公司、化學工廠、槍枝企業...)的案子。企業造成了一些小老百姓的損害,可是每個人都知道,要告大公司,真是曠日廢時,又像以卵擊石。沒有律師的全力協助,是不可能的。然而,在這種冗長的訴訟中,官司還沒打完,前面的律師費與訴訟成本就可能讓原告們破產。

在這個部分,台灣跟美國是相同的。

不過,由於有懲罰性損害賠償,只要有一些勝算,在美國仍可以找到有興趣的律師進場。因為美國律師可以跟原告談好「打贏才收錢」。同時約定,如果打贏,律師要收全部賠償額度的30%(或更多)。由於這類案件的原告律師,一定會請求遠遠超過實際損害金額的高額懲罰性賠償,折算成30%的收益,就值得他們來冒險。而就原告當事人來說,反正是死馬當活馬醫,在前端不需要自己出太多錢。而且損害賠償額度可能高出實際損害好幾倍,拿出三成給律師尚可接受。於是,一個個控告大公司的案子,就這麼出來了。

同樣的事件,在台灣的「填補損害」或「回復原狀」制度下,根本找不到願意一試的原告與律師—找不到律師幫忙,就算打贏了也不合算(打贏了也只能「回本」,再分30%還有剩嗎?)。結果就是:大企業或惡意侵權者(如故意傷害、酒醉駕車肇事等)肆無忌憚。因為他們知道,受害者告他們刑事犯罪,未必能成功—畢竟,講究「罪刑法定主義」與「嚴格證據法則」的刑事責任,不是那麼容易成立的;而即使判決有罪,往往也不過易科罰金或是附帶基本的民事賠償。至於民事賠償,由於賠償額度在台灣的制度下相當低,對大企業來說根本是笑話一樁。想想看,我們何時聽說那個大企業被小老百姓的民事訴訟告垮或告怕的了?

一定會有人跑出來說:這樣亂告「懲罰性」損害賠償,會讓大企業不堪其擾。然後可能再舉出什麼美國麥當勞咖啡燙傷人卻要賠償二百七十萬美元的案例,來證明這種制度的荒謬。

然而,這樣的制度真的荒謬嗎?美國這個超級資本主義國家,大企業們不都還是屹立不搖嗎?雖然該國的民事訴訟制度,被認為是全世界最有利於「原告」(尤其是控告大公司的原告)的版本;而且也真的讓許多大企業隨時提心吊膽。但它的功能,頂多就是讓大企業稍微謹慎一點,對他們造成的損害謙卑一點(願意來好好談和解),還有就是讓人民有機會自己掌握挑戰大企業的方法、時間與機會。

如果民眾無法藉由民事訴訟挑戰大公司,那麼大公司們的胡作非為,就只能靠著「政府」(檢察官或行政機關)來監督。當政府怠於(或無能)管制那些恣意排放廢氣污水或是製造瑕疵產品的公司,我們就只能認帳。但在美國,此起彼落的民事訴訟,卻是一股重要的制衡力量。政府如果怠惰執法,或是行政管制法令本有不足,民間就可能另起爐灶,自己出面控告大公司。「民主」絕不僅止於「投票」、「選舉」與「政府」,也包括了民間社會能夠隨時自主地組織、動員以挑戰社會霸權。懲罰性損害賠償所支持的民事訴訟制度,就是這種社會民主機制的一環。

這也是為何美國企業界以及一些親資本家的學者,會一直推動修法,企圖限制損害賠償額度的原因。同時,他們會不斷地醜化那些控告公司的律師與法律制度,嚷嚷著說這些吃人不吐骨頭的律師多麼傷害美國經濟。這些批評未必全錯,但他們卻故意不提另外一個面向:民權運動、社會運動、消費者運動,往往也只能站在這些制度的基礎上,自發地挑戰這些企業霸權。大企業討厭懲罰性損害賠償,因為他們知道只有他們才是可能被懲罰的對象。

換到台灣的背景來,企業界跟一向偏袒企業的政府與學界(畢竟,「產官學」在台灣一直是一家)可能也會哇哇叫。但其實無須杞人憂天。台灣的民事訴訟制度根本是「使用不足」,更欠缺「小蝦米對大鯨魚」的挑戰潛力。在我們的制度中,律師數量少,心態又保守,提起民事訴訟之後,原告也沒有強制調查權。還有「原告先按訴訟標的繳納裁判費」的惡質制度。再加上沒有陪審團,只有菁英階層的法官擔任裁判—比較不會出於同情弱者而判賠高額。即便加上一個懲罰性損害賠償,也無須擔心對企業造成「過度」的干擾。

但在此同時,我們的政府,卻比美國更不敢得罪企業—至少民眾是這麼相信的。因此,給人民一把備而不用的尚方寶劍,偶爾嚇嚇那些吃香喝辣慣了的大公司,其實不是件壞事。

要不要「懲罰性」損害賠償,真正的選擇標準,在於它的後果—我們期待「人民」、「企業」與「政府」處於何種關係?我們能否全然相信政府?我們是否要開闢一條人民自己動手控制社會霸權的路?我們要不要讓人民樂於、勇於運用民事訴訟制度?至於抽象的「民法基本原則」,根本不是重點。

台長: 布魯斯

Hsu-Tung
真的很難不同意老師的看法耶……不過,不太清楚老師是如何從一開始的「車禍受害者的有限求償」(求償對象是?)導到針對「大企業」及「惡意侵權者」的「懲罰性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如果是針對企業的話,似乎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及其他一些法律也都設計了類似美國「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機制(通常在故意的狀況下是賠3倍)了。所以,在現有狀況下,如果是要直接對民法做出修正,比較合理的方法大概也只能比照第191之1至3條的立法方式,但如果要這樣修法,似乎還不如直接去拉高消保法等現有特別賠償機制的賠償倍數,反倒還比較有可能性。「民法」的一般侵權規定(也就是第184條)由於確實難以特別考慮到侵權行為人的經濟社會地位,所以至少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或許「真有」不適合作為直接賦予「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法律基礎。
另外尚有一個小問題,至少在台灣的產業現況中,所謂的「大企業」也還是有許多「小股東」存在的(雖然絕大多數都只能被企業主牽著鼻子走……),但似乎無論如何,這些小股東的投資也應該要能夠獲得憲法上對於財產權的保障才對。如果真的「完全」在法律對於賠償倍數不加設限(例如,完全交由法官依「故意」的「具體惡性」程度或「潛在」被害人的數量來決定賠償倍數—如果法官還有意識到這兩個至少還算具體的「標準」的話),那對於企業的某些投資者(小股東)而言,這樣的法律不會有過度侵犯財產權的違憲疑慮嗎?
2008-06-28 02:57:30
版主回應
謝謝您指出來的問題。

我應該寫得更清楚些:除了對企業與惡意侵權者的制裁外;現狀的「填補損害」沒有計算入「訴訟成本」,使得它連基本的正義也無法達成(無法真正回復「原狀」...因為訴訟就可以毀掉一個人)。

其他特別法確實有了一些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設計,但我倒認為這正足以顯示堅持「填補損害」的古老觀念,其實未必有意義。一方面,零星立法之方式掛一漏萬,對於「非消費者所受損害」(例如,槍枝業者導致第三人遭到危害、工廠污染導致他人致癌)或「一般惡性侵權者」,未必能發揮作用。另一方面,我倒也不認為法官要判定「惡性」與「考慮侵權行為人社會經濟地位」有這麼困難。至少不比民法上的公序良俗、誠信原則、行政法規充斥著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乃至於憲法解釋來得困難。

更進一步來說,我認為(也許與多數的法界人士不同)所有的法律解釋與適用,本來就應該考量個案中當事人的「現實權力關係」,而不以民法為限。「抽象平等個人」應該是法律要達成的理想,而不是對現實的預設。硬要把許多權力地位天差地遠的人,抽象地定位為「人」,我認為正是現行法律制度所造成的災難與不公之一。(近來看一些文獻,發現德國的民法學界,似乎在歐洲也在用「抽象個人主義」抵禦歐盟反歧視指令「侵入民法」)

至於對課與懲罰性賠償是否侵害股東權益?當然它多少是種限制,但權衡之下未必不符合比例原則(何況民法還是可以規定上限,或是類似刑法量刑基準之類的規定)。何況,對於經濟行為,特別是企業行為的管制,在違憲審查向來採取最寬鬆的標準,給立法者最大的空間。過度侵犯財產權,在我看來應該不至於。

總之,多謝。您的確提出一些值得討論、深思的問題。而「民法是否加上懲罰性賠償」的辯論,正應像您這樣從這些較具體、現實的正反角度來進行。抽象談論原理原則,是沒有意義的。
2008-06-28 06:52:53
現代俠盜
沒錯,就是要懲罰性損害賠償,治治台灣「有權力」者的囂張。

報載,台北縣一名吳姓公車司機,下班騎車被計程車追撞,導致左手骨折!他向公司請病假,沒想到公司竟然要他裹著石膏繼續開車,公司竟然對他說,這個行業沒有病假,後來更以他曠職為由,惡意解雇他!為了爭取工作權,他告上法院,法官認為公車業者的行為,明顯違反勞基法!判決吳先生可以領回,職災補償工資還有加班費共35萬元。
政大決議堅持不續聘莊國榮,如果明知有瑕疵還不自己治癒,校長吳思華還認為一定要「打官司」輸了才來治癒此瑕疵,「學校面子」重於一切,不改就是不改,「仗持」的不也是最多「回復原狀」嗎?

以上,「惡意」的當權者,一定要懲罰。
進步國家,醫生開證明,說要休息,沒有僱主敢不給假。但病人怕老板自己不敢請病假,醫生會大怒,揚言不看病了。因為醫生的專業就是權威,是為了病人好,保護病人的。扁嫂一張台大醫生證明,連「法院」也顧忌三分,道理就是如此。

懲罰性損害賠償,就是給大家「子彈」,大大方方的對付壞「老板」。贊成!
2008-06-30 09:28:17
現代俠盜
懲罰性賠償與工作獎金

在一個宰制的社會,說法律規則是公正無私的,那是騙人的假話。

報載,工程餘款當獎金 移民署貪瀆?
民視 (2008-06-30 22:55) 因應中國觀光客來台,國安局委託移民署執行「永鎮專案」,在全台五大機場設置電腦查核系統,並與桃園機場連線。
3000多萬的工程款,結餘300多萬,遭質疑沒有依法繳庫,反而被當成工作獎金分掉,懷疑集體貪瀆。
不過移民署出面澄清否認,餘款早就核銷,工作獎金原本就編列了,包括署長副署長4萬元,專案承辦人15萬,專案主管11萬,最少的也有5000元,移民署強調合法。

看到沒,公務員除了薪資外,工作獎金之浮濫,只要屁股動一動就要錢。我們警察抓交通違規有工作獎金,稅捐稽徵有工作獎金,行政執行也有工作獎金,抓逃跑外勞有「獵人頭」獎金,連健保之年終獎金都是按照比例分配的,當然首長更有交際特別費。這些通通一切合法。
但,公務員做錯事,侵害百姓權益,則國家賠償(行政執行另由公家買保險,交由保險公司付擔)。以上一切,理由都是「使之戮力從公」。

對人民的損害賠償卻是「回復原狀」,沒有懲罰性賠償。大家不是強調「獎懲要分明」嗎?
重點是,被「治理」的老百姓,永遠是倒楣鬼,打屁股有份,分糖果無份,公平嗎?
如果懲罰性賠償會實施,那就不是個宰制的社會,所以「它」不會實現,罵罵就好。
2008-07-01 11:20:16
phil6dog
評論:~ 台北縣一名吳姓公車司機 ~ 政大決議堅持不續聘莊國榮 ~

拿 [民間公車司機] 與 [高級公務員/國立大學副教授] 比擬!?
這回換成貶低莊了。 #
2008-07-02 00:20:13
現代俠盜
更正聲明:
公家買保險,交由保險公司付擔損害賠償的是法院執行法官。行政執行還是交由國家負擔賠償。
2008-07-02 01:16:09
反一
元豪學長好,好久不見

你這篇文章的內容完全正確

而且這真的是實務上極令人垢病的地方

理由完全如你所述

僅補充幾點

==========

其實單純填加〔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不夠的

依消保法那個〔故意3倍〕丶〔過失1倍〕賠償為例

實務上要證明〔故意〕很困難

所以消保案件往往最多只論〔過失〕

而實務的判決或仲裁都很保守

往往都會〔打折〕

所以啦

判決結果往往是〔0.5倍〕

==============

審判實務上,被告的律師會先〔砍〕數字

抗辯〔原告無單據〕

抗辯〔與有過失〕

抗辯〔金額過高〕

所以啦

法院認定的〔損害〕的〔母數〕

往往是訴之聲明的1/3以下

縱然再加個〔0.5倍〕或〔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對於加害人而言(尤其是黑心財團)

根本不痛不癢

講難聽一點

認錯要賠比較多

不認錯丶上法院,反而賠比較少

所以啦

有一點很重要的

〔修法時,底線必須提高〕

比如改成〔應賠償3倍以上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

另外

律師法也要配合修正

目前律師法禁止律師〔抽成〕

我就常常遇過客戶沒錢或不敢花錢律師

然後客戶提議抽成

但除非是有人擔保,否則律師大多不敢接

因為打輸白忙,打贏萬一客戶賴帳怎麼辦?

==================

還有

若能改採〔陪審團制〕會更好

我是指對於〔懲罰及預防的效果〕

理由如前所述

實務上法官判決極保守

所以金額低到可笑

一條命的價值大約在100到300萬之間

而且還有辦法〔技術性壓低〕

對財團而言根本不夠成威脅

================

最後,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更好

因為職權主義下的法官權利太大

而法官積案如山

為了消案,法官會用盡全力逼雙方和解

〔詐欺〕騙原告有些金額告不贏

〔恐嚇〕明示你輸定了,或者恐嚇律師(未來仍有可能開到我的庭喔,嘿嘿〕

〔拖〕每個月開一次庭,每次開庭都不審案情,只折衷和解數字

所以啦

若能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當法官沒有介入的權利時

律師也不會怕法官了

有誠意才談和解

太惡劣,就拼審判

一個像徵性的重大判決,才能改變商人的行為

=============

以上是個人審判實務的心得及淺見

僅供參考
2008-09-10 02:19:53
反一
再補充一點

訴訟費用的制度也要配合修改

目前實務必須預繳裁判費

實務上原告因為沒錢

所以明明想告500萬

卻被迫只告100萬

所以未來必須修法

訴訟費用改成以判決金額來計算

同理,也改成判決後才補繳訴訟費用

否則,縱使能請求高額懲罰性賠償金

窮苦的被害人也不敢請求

各位能想像嗎

〔必須先繳100萬,才能去領樂透頭獎〕

這就是我國奇特的訴訟實務
2008-09-10 03:19:49
版主回應
您說的都很好,拳拳到肉!
法官在現狀下保守的態度,的確也是關鍵之一。而這種保守態度,其實反映了我們的法律文化(教學、研究、實務)浸淫出來的態度。
不只是不敢判高額賠償,甚至隱約心中就有著「保護大企業∕政府,社會才會穩定」的想法。
因此,結構性的修法,絕不能期待由法界提案。
「法界」若完全把持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修正,那也不用期待有什麼大規模的修正了。
有人說,戰爭太重要,所以不能讓將軍主導。我們也要知道,法律(訴訟制度)太重要,所以不能讓法律人控制啊。
2009-03-15 15:17:14
大安尊生堂中醫師
單純回應phil6dog那篇

公務員副教授就是崇高?
公車司機就是低賤?


一個人是否值得尊敬
在於他的人格特質
與所從事的職業無關。

貶低!?

我倒覺得是抬高了莊
2008-11-03 09:31:28
在學校的時候曾經問過民法老師這個問題,關於車禍案件中當事人所得到的正義實在是太遲,訴訟成本太高.老師只有說現行法律的制度就是這樣,沒有辦法.而消保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最多也才三倍而已,實在很難達到什麼嚇阻的作用,況且那也是要建立在你是他們消費者的情況下. (如果只是一般被該公司的運貨車撞到的話那只是普通的車禍事件)就算你成功的打贏了官司,對公司來說它雖然要賠錢,之後也是可以依據內部關係跟它的員工求償(司機)倒楣的只是小員工而已,真的.在目前司法體制保守的運作之下,&quot損害填補&quot概念下的損害賠償金都比實際損害額低的狀況下,其實只能期待實務可以改善. 慢慢可以了解若是法官由律師出身的好處,因為律師在案件進行中可以比較貼近的感覺到訴訟對當事人造成的影響.

又,想請問老師您認為民法若是修法懲罰性賠償應該只限定在企業嗎?還是認為個人也能適用呢?

因為若是企業的話,其實個人認為受苦的還是小員工,因為企業一定會把懲罰性賠償依照內部關係轉嫁到那位侵權的員工身上.

假如一位公司的運貨司機不小心和人發生車禍,法院判公司跟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有懲罰性賠償,
可想而知公司付了錢之後會馬上通知其律師準備對那位司機的民事起訴狀,想辦法把懲罰性賠償轉價到司機身上,這樣司機其實可以說是毀了,恐怕金額太高還會想不開.

我國其實還是沒有這種大企業該負社會責任的概念,他們認為說誰做的行為就是他要負責,跟公司無關.

如果是個人也適用的話,說不定是會反過來被大企業運用.對於侵權的個人要求龐大的賠償金.(關於一些智慧財產等等的案件)

畢竟訴訟上本來武器就不對等了.

不曉得老師您對在下的想法有什麼看法呢?

感謝閱覽.
2009-02-11 15:23:50
版主回應
懲罰性賠償本來就該是一種「不對稱」的武器--小告大,民眾告企業,無辜告惡質。而美國的陪審團通常同情弱者,厭惡為富不仁的大公司,所以也不太可能出現用懲罰性賠償來大欺小的局面--大欺小不需要「懲罰性」啦,單純弄個假處分就整死小老百姓了。

當然,我們的法官會不會反而偏袒富人?條文、制度,與法官訓練都要處理好。
2009-03-11 17:02:59
路人
在下反對這種作法,我要替加害的一方講話。

我認為加害與被害是相對的,當有人被車撞的時候,受害人是行人,但行人一定是對的嗎?走路不守交通規則的人絕不在少數。站長大人,您不一定是被害者,也可能在無意之間就變成加害的一方,「填補損害」或「回復原狀」的用意不也在保障加害者不被另一方毫無止盡的要脅與勒索嗎?

您或許\\\會希望看到是「民眾告企業,無辜告惡質」,但沒有人敢保證原告與被告會不會反過來;而且以在下的主觀意見,無辜者通常都比較不喜歡興訟,搞到後來,我們很可能會看到一群惡質每天都在法院告無辜,只不過是「有利可圖」而已,大家找份工作做,不是嗎?

也請仔細想想,為什麼會有人搞「假車禍」來敲詐別人?有利可圖的事情就一定有人會動歪腦筋,只怕到頭來,「懲罰性賠償」沒有幫到多少善良百姓,反而會讓很多人更不敢把事情鬧上法院,私下和解的結果,倒讓不法者更加的有機可乘。

我們無法確信原告必定為善,也無法確定被告必定為惡,所以法院才讓雙方對簿公堂,各自表述自己的權利。這些看來甚不公平的判決結果,是否為法官考量民法第217條的「與有過失」呢?
2009-03-13 21:31:32
版主回應
您的顧慮是有道理的。我相信這也是國內法界對引進這個制度頗為猶豫的原因之一。

我之所以主張懲罰性賠償,以及其他「更有利於民事原告」之制度,則是基於不太一樣的關切。我認為現行制度下,民事賠償制度沒有充分考量現實上的「訴訟成本」或「追求權利成本」。結果不是「濫訴」,而是「不敢訴」或「不願訴」。

另外,現行法律制度,甚至法律學理,往往都欠缺「權力敏感度」。立法者與學者常常斤斤計較於體制的「穩定」,卻沒想到怎樣鬆動一下企業與政府的宰制體制。如何設計一個讓大企業與政府比較容易「剉到」的訴訟制度,也是我們該多想想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只是其中一小環而已。沒有這樣的思考,「用訴訟打民權∕社會運動」在台灣就很難實現。

懲罰性賠償可能造成的問題,可以在立法時加以處理。這種制度當然不是用來處理「小民甲 vs. 老百姓乙」的案子,而一定是用來對付「大頭被告」(企業、政府)。所以,哪些案件、哪些被告可以適用;是否需要審判前有一定的程序;甚至額度的限制也可以討論。或許先由特定案件類型發展,實驗摸索一段期間,也是個辦法。
2009-03-15 15:10:32
陳淑樺歌友會
『民事賠償,由於賠償額度在台灣的制度下相當低,對大企業來說根本是笑話一樁。』

『當政府怠於(或無能)管制那些恣意排放廢氣污水或是製造瑕疵產品的公司,我們就只能認帳。但在美國,此起彼落的民事訴訟,卻是一股重要的制衡力量。』

『硬要把許多權力地位天差地遠的人,抽象地定位為「人」,我認為正是現行法律制度所造成的災難與不公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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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教授, 您好!

車禍「懲罰性」賠償意義不大,對抗黑心企業才是立法重點。

我們正計畫請余天立委推動黑心媒體「懲罰性」賠償,起因正如您說的,訴訟好幾年賠幾百萬,付律師費都不夠,但對身價數百億的財閥卻是不痛不癢,只會助長歪風。

憲法保障言論和出版自由乃是為了對抗政府的龐大勢力,讓攸關「公共利益」的事件得以真實重現。 報導與「公共利益」,如貪污弊案有關的「公眾人物」之隱私時,只要是出于善意,就算消息來源有誤,媒體仍能享有免責權。

但媒體『蓄意』誹謗報導『非關公共利益』之個人隱私時,先進國家的法院會處以「天價」的『懲罰性賠償金』。 這種懲罰就是要清楚的讓媒體知道,新聞自由的特權來自人民,《濫用社會公器》,散播謠言,欺壓弱小,圖利自己,這種黑心媒體與貪腐政權並無二致。

請問廖教授能否能提供先進國家「懲罰性」賠償法令供參考? 我們將開公聽會,邀請各界人士參與。
2010-09-23 13:58:55
路人凱
我國制度先繳納裁判費(訴訟費用)可說是一種詐欺。民眾在損害賠償與精神賠償標地價金計算,往往於法官的思維模式落差甚大。民眾求償標地若是100萬元則需先繳納11000元的訴訟費用,那麼往往法官是不可能判賠同價錢。若法官判賠30萬元,那麼訴訟費用不就多繳了嗎?應修法改為依據法官判賠後金額繳納訴訟費用才是合理。
2018-12-07 17:59:12
(悄悄話)
2020-09-22 05:14:48
tw_question
請問廖教授這個新聞站還有在繼續回應嗎 ??
請問廖教授這個新聞站還有在繼續回應嗎 ??
請問廖教授這個新聞站還有在繼續回應嗎 ??
2020-11-03 02:10:0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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