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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4 17:22:50| 人氣3,332| 回應27 | 上一篇 | 下一篇

領票爭議:是選民權益,還是選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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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聯合報邀稿,登載於:聯合報,2007.11.23民意論壇A23版。

其實真正想說的只是:一階兩階對選民權益根本沒那麼重要,只是對政治人物重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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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票爭議:是選民權益,還是選舉策略?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近日來,中央政府與泛藍執政各縣市,對於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的爭議各執一詞。諸多地方政府以中央選舉委員會「一階段投票」的決議牴觸「秘密投票」原則為由,拒絕接受,並打算自行採取「兩階段領票、投票」的措施。紛紛擾擾,弄得許多選民可能也人心惶惶。

不過,哪一種投票程序才符合秘密投票原則呢?

形式上,無論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都沒有直接洩漏選民投票內容,所以不算是洩漏投票秘密。但鑑於「領票」本身可以決定公投過關的門檻,因此哪一種制度,較能確保選民「領或不領公投票」的意願不被揭露呢,的確是一個該關注的問題。

然而,這其實是個假問題。一階段或二階段,說穿了都無法真正保障選民意願不被揭露。只要同時舉行公投與大選,加上以「領票人數」決定「投票人數」,那麼選民都勢必以不同的方式對外揭露其是否領公投票的心證。兩者並無本質差別。

比較一下,在「一階段領投票」,不領公投票的選民,必須對選務人員「明示」不領票之意願;而在「二階段領票」,此類選民則會在動線上對在場公眾「默示」他拒絕參與公投之意思。前者或許只對選務人員揭露意願,但必須主動表示拒領,多少造成尷尬;後者無須以言語表達拒領意願,然而其繞過公投領票處之行動,卻是公開曝露於眾人面前,並可能受到他人的指指點點。

所以,一階段與二階段,都有「揭露選民(不)投票意願」的瑕疵。何者較為妥適,比較能保障選民不受干擾,並無定論。兩者間的選擇,只是技術問題。事實上,若真關心選民權益,那麼各地方選務單位,即使在一階段投領票制度下,也應以各種宣導方式提醒選民「可以拒領公投票」,並且訓練選務人員不得對拒領公投票之選民有任何勸阻妨礙之行為,更應在選票領取方式上減少拒領者的心理障礙。藍綠陣營的大張旗鼓與堅持立場,實在讓人看不出除了選舉策略考量外,還有什麼?

既然一階段或二階段其實不涉及基本原則,而只是技術問題或選舉策略,那麼地方選委會可否不接受中選會之指揮,採行不同之投領票程序?

從法律上來看,依據公民投票法與選罷法規定,立委選舉與全國性公投都是「中央主辦事項」,地方選務機關只是受委辦機關,從而應受中央主管機關的指揮監督。選罷法第十一條雖規定「各級」選委會「分別」辦理選舉事務進行程序,但這次既然涉及中央層級的立委選舉,選務程序自然是由中選會,而非地方選委會辦理。

但從另一個角度看,既然無涉「秘密投票」等大局,那麼即便是委辦事務,中選會有沒有必要在投票所布置、領票方法等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加以干預?第一線的受委辦單位,難道連估量行政成本與選務秩序,選擇執行技術的權限都沒有?真要管得這麼多,何不直接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逕行接管選務?

至於所謂「選務不能一國兩制」的說法,其實也似是而非。美國聯邦總統與議員選舉,別說選務細節,連選舉制度、爭議裁決、計票方式等重大政策都多由各州分別規範與執行。雖然我國體制有異,但也不表示所有的選務程序都硬得一條鞭不可。既然「一階段」與「二階段」何者對選民的「秘密投票權」保護較為周到,尚屬見仁見智,那就讓各地方政府在投票程序方法上留有一些空間,當作不同的實驗,又有何不可?

台長: 布魯斯

波大法律甫
再次謝謝老師深入淺出的分析。

身處異鄉,更能感受老師願意在亂世中仍為台灣努力付出的可貴,但卻也為老師身陷於台灣目前民不寥生、四面楚歌的惡劣環境而感到惋惜。

請老師多保重自己。
2007-11-25 06:56:43
現代俠盜
老師說的「讓各地方政府在投票程序方法上留有一些空間,當作不同的實驗」正是資本主義的精華所在,也正是ambition sensitive之意。佩服之至。

公務員「戮力從公」的意思是「責任」與「義務」,在促進公共利益。
半調子資本主義法制下的台灣公務員,在官場文化薰陶下,因循苟且,一切聽上面的。講好聽的是,官場倫理。講難聽的是,爭功諉過,不用負責,平步青雲。
什麼時候曾經勇於任事,展現過風骨。
民間企業公平競爭,自負盈虧。運氣不好,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政府「行政」,獨門生意,只要皮厚,不貪贓枉法,「好官」做到退休,輕而易舉。
按時上下班,按月發薪水。考績甲等,颱風假照放,該給的一個都沒少。
首長特別費,還有臉說是公關交際費,額度保證,剩下的帶回家。
台灣公務員,進步的資本主義思想沒有,千年的官僚文化倒是不少。

美國的公務員有這麼好「混」的嗎?終生保障,作夢!
突然,「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爭的面紅耳赤,中央與地方槓上了,莫非為了公共議題,人民的福祉,大家在作政策辯論。官員勇於任事,展現風骨,愛台灣了。

本盜還以為台灣公務員睡醒了或是良心發現了,仔細一看,又是藍綠互鬥。
該做的不做,不該做的拼命做,無聊透頂。
波大法律甫 兄說的「惡劣環境」一點沒錯。

PS:phil6dog 兄,放心,我沒誤會。
以上算不算罵人(一笑)
2007-11-25 10:53:16
ㄎㄎ
要讓人家留言就別刪.阿不然這是一言堂喔.
靠腰我忘了.法院妳家開的.
靠邀我忘了.新聞台是妳開的.
2007-11-25 17:08:12
現代俠盜
怕引起誤解,認為本盜不顧國家體制,鼓吹公務員造反,我是指「心態」的問題。

民國82年起,即進行國民年金制度推動,應付人口結構變遷、健全社會安全問題。迄今十四年,才要起步。離美國羅斯福的社會安全制度,晚了半個世紀以上。怪立法院、內政部、行政院,還是怪我們「公務員拖拖拉拉」。
今日工商時報社論,東亞自由貿易區,東協(東南亞國協;ASEAN)正積極尋求與日本、中國、南韓、印度、澳洲與紐西蘭等亞洲國家簽署雙邊貿易協定;上周三,日本即成為第一個與東協完成自由貿易談判的亞洲國家。相對東協加速腳步推進東亞自由貿易區美夢成真,我國的處境益發孤單,被邊緣化的危機益發加重,朝野必須儘速尋求有效化解、緩和之道。雖然現在沒有立即危險,但等到感覺熾熱,恐怕為時已晚。我們「公務員反應遲鈍」。
前幾天,新聞局金鐘獎,得獎人也會搞錯。我們「公務員吊兒郎當」。
又前幾天報載,94年度各機關到風景名勝, 開會兼度假,住五星級高級飯店講習,一晚萬元起跳,一年就花掉18億,其中以經濟部4億居冠。我們「公務員浪費無效率」。

以上所舉,就是公務員「戮力從公」嗎?早就被資本主義社會所淘汰。
「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弱勢」甚至「全民」得到什麼?不就是選「大官」嘛!總不會,你我當選。值得吵成這樣。
2007-11-25 18:11:26
表達意見
如果採一階段時去投公投票櫃或不投公投票櫃一樣秘密不保
公投為何一定得綁大選如果不綁不願投公投者就不去投票是不是就不用曝光困擾
用大選去強迫拉高公投投票率似乎也扭曲人民意願
2007-11-25 18:22:15
選民甲
幾個問題請教:
一、「投票祕密性」是否係指「選民在其選票上之決定內容於其投票當時應保持祕密」而言?若是,則「拒絕領票」之行為人根本沒領票,即無從公開其於該未領票上之決定內容,既此,此拒領行為之發生,究與「投票祕密性」之破壞何干?
二、反之,若「拒絕領票」之行為即破壞了「投票祕密性」,其相反行為即「領票」行為,既有相反之意義存在,其表現在外,何以就能說是維持了「投票祕密性」?
三、若強制來投票的選民都要領全部的選票,方能維持「投票祕密性」,何妨如此?或者,將全部選票印成一張,不是更好?
2007-11-26 18:53:37
版主回應
我同意您所云。

我的文章其實也指出,無論是明示或默示「拒領」,在「法律上」都不致於構成「牴觸憲法秘密投票原則」或「洩漏投票秘密」。因此,一階段與兩階段都沒有到達「違法」的程度。藍綠雙方各自指控對方違反秘密投票原則,我認為其實「有那麼嚴重嗎」?

雖未違法,但政策上是否要「減少選民意願被揭露」或「減少造成尷尬局面」,是可以討論的。但那就只有技術或政策層次的問題。而且,從「避免揭露選民意願」來說,兩派主張各有優劣,其實都會用某種方式揭露選民意願。相互開火看來其實很可笑。

所以,他們兩陣營之爭,對眾多選民來說,沒有什麼意義。
2007-11-26 19:45:30
seawing
一階、二階其實某程度上都會揭露人民投票意志的問題,所以更應該深層思考的是:為什麼要綁在一起…投人與投事既然有所不同,而且公投領票率本身已經是要件之一,那麼是否應該對於這兩種不同意涵的投票行為,區別對待呢!?
2007-11-27 12:35:08
李銘義
坦率評論
元豪兄
風格依舊
有空
到憲法專案之部落格指導一下
銘義敬上
2007-11-27 19:40:11
savlon
老師你好:
您的網站我已經閱讀其中不少的文章,您的觀點我很贊成!
在這次的一階段與二階段的投票來說,基本上都是藍綠之間有關政策上的陰謀!與選民的權利可以說是毫無關係!其中,中選會的主委張政雄,為何不站出來建立一個雙方都滿意的制度呢?
根據他的背景來歷與近幾次的反覆發言,不難了解其原因。
撇開此議題,我想要探討的是,在這樣政治動盪不安的局勢,大法官不行站出來主持公道嗎?所謂的聲請大法官釋憲,只能夠於被動狀態下被申請嗎?還是可以以第三人的公正角度去行使有關他所能及的能力範圍之權力嗎?
2007-11-27 20:23:39
phil6dog
因為,[入聯/反聯公投]嚴重牽涉台灣前途。
基於,台灣前途由全體2,300萬人民共同決定。
所以,[入聯/反聯公投]皆應單獨舉行。
......................................

@ 其實,凡對政治人物重要,都對選民權益重要。
選舉策略也不例外。
同理甚至可推論到政黨政治、三權分立、獨立機關。

依我之見,
一個[總統]值多少錢,[一階段領投票]就將近有多嚴重!
因為,
選民數約1.600萬,當總統多一票就好了;
它是[公投綁大選~二階段領投票]之後的第三階段;
此技術問題類屬程序問題,值得阿扁不惜說[考慮戒嚴];
更因為它實質已為 rule by law 性質了。

@ 檢視/衡量[地方制度法]#76-1,
我覺得,還不如實行戒嚴/緊急命令比較快! :)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

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
。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PS:今日天寒,正是大盜兄[買春]的好機會。哇哈哈! #
2007-11-27 22:20:51
phil6dog
選民甲:

「投票祕密性」若僅指「選票上之決定內容」,則當然無此問題。

但當關連到「選民意願被揭露」或「造成尷尬局面」,則應可成立。
因為,[選民投票意願]可能受到影響。
因為,[一種米養百種人]。

阿扁能想得到這點。
我們何不也想想,選民有幾種人呢?

至於貴第三點的前段,我未聞誰如此主張。
後段則顯然忽略[公投]是有門檻的。 #
2007-11-27 22:21:52
現代俠盜
天冷,罵罵人確實有助心臟功能,避免中風。

「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的陽謀,符合ambition sensitive。
老師也認為「無論是明示默示「拒領」,在「法律上」都不致於構成「牴觸憲法秘密投票原則」或「洩漏投票秘密」。因此,一階段與兩階段都沒有到達「違法」的程度」。
那好。地方首長既然由藍營勝選出任,為照顧多數的藍營地方選民,有別中央綠營措施,自負盈虧,自由競爭,有風骨,有勇氣。台灣多元文化,當然嘉許。
綠營地方選民不爽,可以「游」到綠營執政之地方政府居住,反正也沒「加蓋」。
所以,中央有什麼好緊張「想戒嚴」。

「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的陰謀,戮力從私。
藍綠什麼時候真為老百姓這麼拼,公務員何時這麼勇。
舉一個夾殺的例子。
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首嚐這麼厲害,現在夫妻間不能代理出庭。
民事訴訟依「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可以。 同為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行政訴訟卻變成不可以,吃虧的是誰?
民法一千零三條「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出庭又不是去「打炮」(我指放鞭炮),還非要親自,不能代理嗎?
氣的本盜與法官吵了一架。叫他書面的來(免得口頭的不算),準備釋憲。
這種惡法,藍綠可同心協力了,為什麼不電視上大吵一架,讓我們看看。

phil6dog 兄,您還滿意嗎?
2007-11-28 11:40:02
選民甲
謝謝phil6dog與台長的回應意見。
我想,若投票祕密性原則的存在,係為確保民主之正常運作,從而要求並強制選民於投票時之意願不能被外界知悉(以免各種可能之破壞民主的不當效果,如:兌現賣票承諾等),則既然大家都認為領受與拒領選票的行為都會披露選民的意願,在上述的投票祕密性原則下,只好強制「一律領票」或「一律拒領」,才能滿足該原則的要求。而既要辦理投票,則強制「一律拒領」的方案顯不可行,故結論只好是:應強制「一律領票」!
當然,如果我們傾向放寬投票祕密性原則的要求,認為它僅在禁止選民於選票上之決定內容於投票當時為外界所知悉,那麼自然會接著認為,投票祕密性原則並不禁止選民透過拒領選票之方式公開其「不作成選票上之決定內容」之意願;從而也才能得到不必強制「一律領票」之結論。
以上何種認定較佳?從「儘量極大化選民投票意願之祕密性」來思考,似以前者為是。提請指教。
若淺見可採,則台長所主張「一或二階段無關緊要」說,也就沒錯---但重點應是:不論幾階段領票,只要選民來投票,就必須領取全部選票,不得拒領!這點看法與台長所說「要政府宣導可以拒領選票」之看法相反,也請指教。
2007-11-28 19:11:01
phil6dog
大盜兄:

@ [一階段/兩階段]有無達到「違法」程度,
我舉[特別費案]為證,
它至少已有[見仁見智]的水平。特別因為牽涉的是[公投]。

至於 ambition sensitive,
則同樣可用在北美洲/南美洲/非洲...。

@ 我查了。的確[行政訴訟法]七月的修正包括#49。
該條文也確未正面表列[夫妻相互代理出庭]。

吃虧的是誰?
我可以猜[小事不肯忍耐/又捨不得花錢請律師的人]嗎? :)

@ 多放放鞭炮,使冬天較不難耐,也感覺春天近一點。
Mmm...立意非可謂不良善。我很滿意! #
2007-11-29 15:13:01
phil6dog
選民甲:

不客氣!多交換意見是好的。
但我不自信完全了解您文意。
您姑且看看吧! :)

@ 您前後說:
~投票祕密性原則的存在,係為確保民主之正常運作~
~只好強制「一律領票」或「一律拒領」~

我想,
在投票場所[確保民主之正常運作],應有諸多重要環節。
[投票祕密性]僅是其一。

此二項[強制]都是[獨裁],不是[民主]。
缺少[投票自主性],再多[投票祕密性]都無從彌補。
尤其,[公投]設[投票門檻]乃有其道理。
您請別忘了。

@ 您說:~投票祕密性原則並不禁止選民透過拒領選票之方式公開其「不作成選票上之決定內容」之意願願;從而也才能得到不必強制「一律領票」之結論。

我想,[拒領選票]是選民自主自由的概念,
不應強跟[投票祕密性]建立連結。
因此,該結論從而也應生不出來。

(我假設您非意指[蓋章但不拿票])

@ 您說:~從「儘量極大化選民投票意願之秘密性」來思考~

我想,投票當場的[投票意願/投票內容]是可以區別的。
後者的秘密性甚少顧慮;但,影響前者可能影響後者。
事實一:前者存有可操作因素。
事實二:全國各地各投票所[選務人員/選民]情況不一。
事實三:各票所[開票數]關係到政治人物的[業績]。
事實四:勝選只要多一票。

[操作因素]例如:投票所周圍環境、
投票所內部的佈置管制/流程動線/人員/對話。
其實,針對此[可操作性],相關規範已有不少。

因此,
倘若只聚焦[投票內容]/忽略[投票意願],
那將是明顯的[見樹不見林]。 No offense.

@ 至於「要政府宣導可以拒領選票」,
我想,[公務員不得貪污舞弊],政府也宣導的。
但成效在哪裡呢?

所以,何其勞煩要選務人員去[問]/選民去[拒]呢?
(即便[不問],也可操作成[誘導/施壓])
何不,選民自決[走這邊領(公投)票/走那邊出場]呢?

總而言之,[二階段]是最乾淨的。
台灣花不起這個錢嗎!
台灣糾紛還嫌不多嗎! #
2007-11-29 15:18:30
現代俠盜
多放放鞭炮,使冬天較不難耐,也感覺春天近一點。好句子。
可是實在沒心情。
「惡法」比「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重要多了。

「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真的不重要。
試想,真的這麼重要,選民管他「明示默示」一定搶著去投了。
想當年,拿了錢,不也呼群引伴,大剌剌的去投。有什麼好遮遮掩掩的。
說他「明誘默誘」還恰當。選民傻傻的,騙一個,算一個。藍綠惡鬥下,只要有助己方利益,什麼招都耍的出來。
我們的選民有這麼高的水準,還隱藏「政治偏好」嗎?太理論了。

「惡法」涉及正義扭曲,妨礙社會進步。
行政訴訟法過去戲稱駁回法院,好不容易,才修正,打開大門。現在又想方設條的想去關閉,營造一個不利原告之環境。這個原告不就是喜歡反抗政府之行政權嗎?表面為私,實質是為公,對社會是有供獻的。美國將近1/4人民告政府勝訴,政府每年付出巨大的財政負擔,將這難嚥的苦果當良藥吞下。美國的進步是有原因的。

我們是靠立法院立法,促進社會進步,舉例看看水準吧!
查了一下,此次行政訴訟法修正,有國民黨立委陳XX提案的版本新增第241條之1,說明,這樣既沒辦法確保當事人權益,又徒增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修法明訂律師為上訴訴訟代理人有其必要性。結果被會計師公會全聯會擋下。因為搶了會計師飯碗。好險!
本盜要問的是陳XX懂什麼,查查他的學經歷,就知道。

請律師,繳訴訟費也可以,問題是,簡易案件還須具備原則性(看到了嗎?不明確),終須經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許可。如此好像,看音樂會,買了票,不一定進的了場,有座位。
您相信嗎?台灣就有這種事,本盜花了近十萬,法院門口繞了一圈,算是白搭。餵狗了。見識到了罷!什麼是惡法,十萬總可以歐洲玩一圈了吧。

政府的小事,人民的大事。政客的大事,人民的小事。切記。
2007-11-30 08:17:29
選民甲
「於投票所現場拒領選票」,
其法律效果是否無異於:
「領了選票而投下廢票」?

※※※※※※※※※※※
按: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 ※※※※※※※※※※

若是,前者公開了意願,後者則無,
故若禁止前者(拒領選票),可維投票祕密性原則,亦未剝奪選民透過無效票造成同一法律效果之自由。

反之,若不禁止「於投票所現場拒領選票」,
選民乍見之下是享有了「於投票所現場公開表示領票與否」之自由
但那些「想領票又害怕被旁人知道其領票意願」的選民恐就喪失了
「領選票又免於上述恐懼」之自由
而對欠缺面對勇氣之該類選民而言
喪失上述免於恐懼之自由就等於喪失領票投票之自由(是所謂寒蟬效應也)

相對地,若一律禁止「於投票所現場拒領選票」
領選票之行為本身既係法律義務之履行
反對公投的人可以投廢票,以達與拒領未投一樣之法律效果;
贊成公投者可以免於上述恐懼而放心領票投票。
豈不兩全,且有必要?
2007-11-30 10:31:06
phil6dog
大盜兄:

您這句話有理!
[我們的選民有這麼高的水準]。
當內心若有所思之際,
我經常用之檢討自己。

畢竟[台灣前途由全體2,300萬人民共同決定],
也是我堅信的依據。

PS:[行政訴訟法]關係到[台灣前途]嗎? :) #
2007-11-30 23:43:03
phil6dog
選民甲:

抱歉!第三次我提醒,
-- [公投]設[投票門檻]乃有其道理,不能忽略。

希望這回您能正視之。
而且其實,[公投法]裡的各種[門檻]還很多呢!
......................................

您文起的題目,明白已不符合[投票門檻]規定,
從而其後就成為對[違法]在討論了。

更析之,
[選民領票]即視為[選民投票],即計入[投票率]。
[選民不領票]同理即不計入[投票率]。
基於,[投票率]乃該法#30的兩個門檻之ㄧ。
所以,[領票與否]的[法律效果]不同,是截然的。

若您強制[選民領票],
一來,破壞了此一[門檻];
二來,破壞了選民[不投票的權利];
這種雙重違法,何來[民主之正常運作]呢?

其次,
[(選民)拒領選票]的說法,佐證了[台式民主]的畸形。
因其意涵為:
選民在投票所裡,可能被[明/暗示]去領(公投)票。

但[去領(公投)票]為選民的權利,絕非您說的義務;
投票所裡的[明/暗示]則係違法,因為它有[門檻]的。

再者,
[法律]是權利分配的規範。
質言之,所謂[權利]就是[錢]。
一個[總統]的[職權]、一個[選民]的[投票權],
各值多少錢呢?

您意欲[強制][選民的投票權]、替他們管錢,
但對於[總統]的[職權/錢],誰能如何呢? #
2007-11-30 23:44:28
現代俠盜
司法資源的分配,也是嫌貧愛富,不違憲

移民法修正了,降低了歸化財力之門檻,終究「以貌取人」之本質未變。
其實,此次行政訴訟法之修正,結果比我想的還好,看看草案,就知道原先有多可惡。此次,移民法也算進步了一點點。
立法院也非一無是處,只是還不夠好。也許是多數暴力,少數犧牲,妥協下之「必要之惡」吧。

憲法賦予人民之聽審請求權,也沒有貧富之分,均一視同仁。
在節省司法資源的大帽子下,又是窮人倒楣,得不到公平對待,不違憲。
行政訴訟金額不到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可不經言詞辯論的程序。換句話說,當政府欺壓你,不論輕重大小,但一定要超過二十萬,你才有機會,面對面,得到公平正當的審判。否則,只有書面審判。西方國家,歷經千年,才發展出的辯論審判制度,就是要避免這種書面審判之不公。我們還真有點慚愧,號稱進步文明的台灣,正義公平是要由金錢多少來衡量的,為了節省司法資源,行政機關任意違法,人民忍著點罷。不識相,硬要提起訴訟,那麼就吃點虧。所以,言詞辯論在台灣並未全面實施,落後千年。

請問以重度侵害之租稅來說,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之爭訟,台灣有幾人?
注意!爭訟金額二十萬元,不是納稅金額二十萬元。就算是納稅金額二十萬元,台灣又能有幾人。

結果,我們背負浪費司法資源之罪名,民事訴訟要爭訟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才有第三審之機會。所以窮人是二等公民,每次遇有修正,本盜心驚一次,一定提高門檻,大家內傷不輕(除非富豪之人)。

本盜不關心 [台灣前途由全體2,300萬人民共同決定],只關心我自己的「性能力」,還經得起這樣的幾次打擊。
過去,藉著反共復國大業,現在,要喊「愛台灣」。司法又搬出「節省司法資源」。在這麼多帽子下,活的真沉重啊!還有心情多放放鞭炮嗎?怪不得,台灣男性之威武,每下愈況,排名落後。所以,去他的「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別鬧了。

phil6dog 兄,[行政訴訟法]關係到[台灣前途]嗎?電影「蝴蝶效應」一定看過,我喜歡。
2007-12-02 11:07:13
phil6dog
大盜兄:

看看[政治/立法/行政]的搞法,
想想[法律]豈可不塗抹點脂粉?
以現今台灣的民主/自由/智識,
問題/責任/處理的基礎在哪裡?

[台灣前途由全體2,300萬人民共同決定],
是依據,更是理由/藉口/方便。
再多嘴角全泡/漫天道理無窮,
難比各種的投票/算錢吧!
喧鬧雜音,啥些之大用呢?

的確,[行政訴訟法]可以是一隻蝴蝶,小型的;
則「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必不愧為怪獸型。
阿扁的大事,您當作小事;
您的大事,於他何所事呢?
我猜[各做各事/依法辦事]。 :) #
2007-12-02 17:32:42
現代俠盜
更正:放寬「歸化財力證明」的是國籍法施行細則,不是移民法。
幾近同時修正,又未詳細查證,僅憑記憶。抱歉。
惟立論基礎未變,立法院還是有在「做事」。而台灣「嫌貧愛富」之本質也沒變。
兩者均具「法規」效力。
2007-12-03 07:29:24
phil6dog
@ 「做事」?

(公務員) 誰沒在「做事」呢!
陳哲男、邱毅...沒「做事」嗎?
現在的 DPP 政府、以前的 KMT 政府呢?

問題應在[人民]認為[好不好/夠不夠],
以及[成本/效益]考量。
來投票吧! :)

@ 是的。台灣的本質若無[民主]依據,
它能是「法規」嗎? #
2007-12-03 13:47:44
現代俠盜
惡法再舉一例,彰顯「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不那麼重要

講到惡法,特別黑暗的一章,就是行政執行。
行政執行機關之行政措施或行為,完全不受法院審查。
否則對人民有過當保障之嫌。
看到沒?誰會相信台灣人民還怕有過當之保障呢,真是吃多了。

德國是由司法判決率先開啟對執行措施得提起行政訴訟之大門,我國卻是由司法判決封住走向對執行措施得提起行政訴訟之道路(見吳東郡 台灣法學 95期2007 6)。

奇怪的是,該文之結論又說,大法官很難對前述司法實務進行違憲審查。
除法律修正外,有賴司法判決解鈴。

本盜要問的是,作者自己就是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他自己為什麼不率先解鈴,難道還須等別的繫鈴人。荒唐!荒唐!
2007-12-04 11:43:54
phil6dog
-- 惡法再舉一例,彰顯「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不那麼重要

以某觀點,您前說的沒錯!
[政府的小事,人民的大事。政客的大事,人民的小事]。
但,誰是/誰不是[政客]呢?條件必須是公務員嗎?
(另有觀點:大家都是 business person )

若[「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不那麼重要],
大法官結論的多麼重要,即從而貶低。
畢竟,[大法官提名/任命/運作]也是政府/政客的大事。
(大法官的大小事,許多人民覺得重要嗎?)

[利益角色/目標設定/效應緩急先後]不同,
辨別了事情大小/重要性,我認為。
由是[各盡所能/各取所需],此亦非不可稱之為[民主]。 #
2007-12-04 16:59:49
現代俠盜
公務員貪污都治不好,還有資格談「民主」及「投票秘密」

中國時報 2007.12.06 
稽核玩假的 稅吏爆貪瀆
黃金福/北縣新店(前稅務工作者)

 北區國稅局一名稅務人員藉職務之便,竄改納稅義務人資料,侵吞納稅義務人退稅款,犯行竟已近三年。

 為了避免所得稅的逃漏,及穩定政府日常施政的流動性需求,所得稅法規定所得給付者有預先扣繳稅款義務,年度結束後,扣除已預扣稅款,才決定補稅或退稅。該名稅務人員應就是利用這種機制,在電腦核定案件後,虛增預扣稅款或可以扣除的費用,虛構退稅案件,再納入私囊。但,實務上基層稅務人員辦理退稅案件所獲的授權,遠比補稅案件來得低,退稅案件除承辦人員,依權限最高應達分處主任或科長,中間至少還要經過二名主管稽核,莫非這些人員都被蒙蔽了?國稅稽徵電腦化已近三十年,竟然連基本的退稅者與納稅者的身分自動化查核作業都做不到!

 依國稅局的稽核機制,每半年有總局對基層稽徵所、分局的查核機制,每一年有財政部對各區局的查核評等機制。所有的案件也有三次查核作業,但爆發此案,民眾才知道原來那些可能都是虛應故事。
2007-12-06 10:55:09
phil6dog
稅捐機關所為何事?!
IRS在US的惡名,或許僅次於律師。
(當然內容有別)

由TV[24小時反恐任務]能知,
電腦的[自動化查核作業]可以多廣/多快/多厲害。
富強歡樂的表象下,US有其非常扎實的一套。

事在人為,然而總之。不一樣,就是不一樣。
[海總]之總機系統即是外購先進的,
但對當年[尹案]卻未能[用]出效果。
(報載其電磁紀錄[逾期刪掉了]) #
2007-12-06 20:39:3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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