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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8 12:51:34| 人氣3,563| 回應1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反貪腐如何成為公民運動?(以及「現在是檢討集會遊行法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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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首刊於「大眾時代」(http://www.mass-age.com/daily_article.php?id=634)。

下一篇則是聯合報的「觀點麥克風」專訪。

反貪腐如何成為公民運動?
廖元豪

這個從九月九日開始正式啟動的「新公民運動」,無論妳稱之為「倒扁運動」、「反貪腐運動」、「九九運動」或「紅衫軍運動」,它在台灣的政治或社會運動史上,都寫下了新的一頁。運動的參與者以及支持者,似乎也都以「公民運動」、「自主公民」這些稱號而自豪。

但也有一些人對「公民運動」的定位不以為然,認為這個運動根本不值得鼓勵稱讚。面對質疑與批評,本是運動者自我反省的職責。更何況,在這個號稱「休兵」甚或「退場」的時刻,我們是否該趁機仔細想想,一個「公民運動」該有些什麼成分?

運動質疑者提出的說法包括:
财A.藍軍介入程度甚深,根本只是另一個藍綠對決的政黨政治鬥爭。
财B.根本是倒扁,而沒有論及反貪腐的「制度」。任何針對個人的行動,不是公民運動。
财C.群眾運動本非民主政治常態,回歸政黨與代議體制才是正軌。
财D.本案是法律問題,正由司法機關處理中,因此良好的公民應該靜待司法決定,不可以群眾或輿論搞「國民公審」。
财E.反貪腐運動沒有深入社會各領域基層,而只是菁英帶領的秀場政治。

跳開一些可修正的瑕疵,從一個多月後的今天來回顧反貪腐運動的過程,我依然認為「新公民運動」的定位當之無愧!

首先,自主的公民運動當然是民間自發,而非國家機器(包括政黨)所主導或操弄的活動。自從李登輝執政中期以後,主要政黨都已經非常會「玩」群眾運動。這種「政黨主導之群眾運動」或「政黨控制之偽民間活動」,在「手護台灣」達到高峰。台灣已經很久沒有大規模的「自主」群眾運動了。

而反貪腐運動顯然拋卻了「政黨主控」的老套,重新發掘民間自主力量。凱道前靜坐與高喊口號的群眾,九一五圍城的數十萬人,遍地開花的人們,以及天下圍攻的朋友,顯然不是「藍色政黨」動員得起來的—殭屍一般欠缺動能的「藍黨」,哪兒有本事鼓動這麼多人?參與運動的公民,是基於素樸的義憤,對最起碼政治倫理的要求而走上街頭。或許其中有相當比例的人在選舉中曾投給藍軍,但這一點兒也不能改變「非政黨主導」的「自發性」。

有人居然說,因為運動中有許多藍軍政治人物參與,所以已經「漂藍」了。這種說法不是惡意栽贓,起碼也是不切實際。那個運動能夠全然排除現役或過氣政客的參與?那個政黨不會想去參與甚至收割大規模群眾運動?但「參與」不等於「主控」,只要主導權沒有旁落在政黨手上,那當然還是不折不扣的正港「自主公民」運動。

以反貪腐運動而言,別說總指揮是與藍色毫無牽連,擔任過民進黨主席的施明德。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也刻意保持距離。即便宋楚瑜或其他擔任「副總指揮」的藍色政客,又有多少「主導性」?如果把現場的藍色政客都拿掉,難道九一五的群眾就不會來了嗎?藍色政客在這次運動中,是來「沾光」的,而不是「主導」的。看到政客出現,就誤以為群眾必然被政客或政黨主導的人,其實是自己的視野太過狹隘,根本不相信公民運動這回事!

其次,公民運動的力一特色,在於其目標或主題是非政黨或超越政黨的「價值重建」。台灣在多年來統獨藍綠纏夾之下,政黨鬥爭往往掩蓋了一切根本價值是非。只要顏色正確,或是政治認同正確,作什麼都是對的!這也是今天這個貪腐結構的由來之一:「我」是台灣之子,「我們」是與外來政權對抗的新台灣人,小小帳目不清計較什麼?

而九九運動的「反貪腐」目標,看似傳統,實則在今日台灣已有嶄新的內涵—拾回「政治廉潔」這個被藍綠政客遺忘已久的公共價值!誰敢說這個價值不是「超越藍綠」?群眾怒吼:少拿政治鬥爭來搪塞我,貪腐就是貪腐!正因為「反貪腐」是一種超越性的價值,它甚至在運動過程中,會對於不同陣營的公民群眾有著潛移默化作用—倒扁之後,其他藍色綠色橙色雜色政客的貪腐行動再也不能被容忍了。群眾與參與的個別公民,藉由參與進而產生價值重塑與自我教育,正是民主理論家夢寐以求的共和政治與公民美德啊!

更可貴的,是反貪腐運動乃是集體追求一種「公共價值」。相較起台灣政治社會領域盛行的偏私價值觀—「愛之欲之生,恨之欲之死」或「自己的孩子別人不能罵」—它的「公共性」極為明顯。對比之下,挺扁人士或部分擬似公正但卻始終不願重炮拉扁下台的清流,難道不正拘泥在後面這種偏私情懷嗎?反貪腐運動難道不更值得讚許嗎?

纏夾的批評者還說:「為何只搞倒扁,不追究藍軍貪瀆政客與黨產問題?」當然,反貪腐「不只是倒扁」。但正是阿扁與其家族荒腔走板的行徑,激起公民群眾的覺醒啊!拿這個當運動的第一標靶,何錯之有?無論從象徵意義或實質效果來看,反貪腐運動當然要針對最大尾的、最明顯的、最離譜的貪腐頭子開刀,不是嗎!

至於所謂「回歸體制」或「相信司法」的批評,則是根本不相信有「公民運動」這回事!在這些人(包括學者、政客,與各種所謂評論家)的眼中,「民主政治」就是政黨、代議體制,加上司法的互動遊戲。愚蠢騷亂的群眾庶民最好通統閉嘴,只要在投票日出門回應政治人物的召喚就好了。即便憲法保護言論集會自由,那也應該是例外中的例外。鬧場之後,就還是趕緊「回歸」體制,讓「吾等政客」安心吧。

這或許也是「民粹」或「人民」在台灣多年來被濫用或污名化的惡果之一。一個號稱國民主權的民主國家,居然有政客敢公開叫陣要「人民退位」?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而非「政客全體」!而「國民全體」意味著「每一個」自主參與的公民,都是國家的頭家!代議體制內的立法委員、政府官員、政黨黨員,當然要盡忠職守為民喉舌;但豈能以奴欺主,拒絕主人的監督與評論?除了政治參與者以外,每個公民都有很多重角色(父母、老闆、學生、雇員...),但「公民」的身分與這些角色並不衝突。傳統社會契約論那種「全盤讓渡主權地位」的思維是錯誤的。「公民身分」必然時時關切、檢視代議部門的運作,並且隨時準備出手接管怠惰濫權的政府!這才是民主政治、公民社會運作的理想。

即便是號稱獨立的「法律」或「司法」,也不能要求公民退位。法律體系的相對獨立,是民主體制為了讓法律官僚能夠發揮其專業執行法律,免受偏私黨派政治的扭曲。但司法決定最終仍須向「國民全體」負責。檢警調人員如何偵辦案件,檢察官的起訴與否,法院的審判過程與結果,其正當性都在於能否說服公民群體—而非法律官僚內部的評價。公民社會藉由輿論、群眾運動,乃至透過民選代議部門的行動,來監督司法,乃是天經地義的決定。公民們甚至應該更積極地藉由論理思辯,表達其對於法律案件的見解與標準。畢竟,法律是民主國家展現公共價值最主要的場域,而司法則是最重要的公共價值執行機制,要求人民在此噤聲不語是完全沒有道理的。所謂「司法不容懷疑」、「一切(無條件)信任司法」的說法,根本只展現了司法官僚或法律專業圈內的傲慢。

依此,反貪腐運動若將一切希望寄於陳瑞仁檢察官的調查結果,其實是非常危險而錯誤的。一方面,檢察官只偵辦「刑案」,以接近吹毛求疵的證據標準追究相關人員是否觸犯「刑法」。但反貪腐運動要追究的不僅是「刑責」,還包括貪腐集團違反審計制度、公務員法、財產申報法制等其他行政法規,以及違反政治倫理的法律與政治責任。無論從責任的範圍,或是證據認定的方法而言,都不能自我設限在「牴觸刑法」的最低標準。

另一方面,公民社會持續不斷的有效監督,才能確保執法人員公正、認真辦案。司法過程中有太多的判斷、裁量、心證形成,造成許多的不確定。像樣一點兒的法律人都知道,每個案子(尤其是困難複雜的案子)的決定,都多少是主觀「選擇」的結果。執法人員的「一念之間」,對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都有極大的影響。即便是最自命公正中立的法官,整體社會的價值、氣氛與環境,都依然影響著他(她)的細微判斷。我們公民要建立一種氣氛與壓力,讓司法人員知道會「主流」期待在公民社會而非政治高層。更使他們瞭解,一旦要作成違反社會期待的決定,必須有更高的說服責任,而不是亂寫一份不起訴書了事。

最後,這個正式開動甫滿月的反貪腐運動,的確尚未與基層的社會運動產生連結,也讓人看不出後續會有什麼動作。就此而言,是運動領導人必須嚴肅面對的兩大問題:第一,欠缺社會連結,而有著菁英主義或孤立主義的危險。第二,欠缺「街頭以外」的戰略思考。這兩者又是相互關聯的。

反貪腐運動承載著台灣社會的巨大期待,在短期內展現了可觀的爆發力。但許多群眾誤以為數十萬人上街頭幾趟,就可以瓦解貪腐結構。孰知非暴力的中產階級街頭運動,早已被貪腐集團看破手腳。不下台就是不下台,你又能奈我何?好不容易在心中產生一點公民意識,願意為公共事務發聲的民眾,可能因此受到強烈的挫折,甚至更加犬儒。

然而,毛澤東說得好:「革命不是請客吃飯」。真正的公民運動,本就不是幾場「秀」就完成了的。要對抗貪腐結構—不是某一個個人,而是一個集團、一套體制—它必然是一場長期抗戰。街頭運動、政治遊說、罷工罷市、鼓動輿論、議會結盟...都是運動所必須考量的多元手段。而此一新公民運動若欲成功,就必須深入基層,與社運團體連結。讓所有的民眾知道,貪腐結構與行為不只是少數人貪贓枉法,更破壞了台灣的環境、社會公義、教育品質、經濟發展、族群平等、自由博愛等重要價值。反貪腐不只是「倒扁」,更是徹底改造結構與人心,重塑台灣公共價值的重要關鍵。

在發展社會連結的同時,各種「街頭以外」的策略也才能發酵。如果硬要把「街頭運動」定位為唯一的手段,那反貪腐運動如今可說是「休兵」甚至「退場」了。但若我們本就承認,在這長期抗戰中,「街頭」是最重要但絕非唯一的手段,那麼群眾街頭運動的暫緩,就不會造成太大的困擾:目前只是對政治人物「留校察看」,公民群眾仍然持續監督政客與司法人員的行動和反應,街頭運動隨時可能重啟。無論政治人物搞「三罷」、「倒閣」、「彈劾」或其他動作,反貪腐運動者都必須有著自主的因應策略與對應說詞。反貪腐運動必須能夠與社會多元團體發展出連結與分進合擊的模式,這樣才能不斷地讓政客與司法官僚芒刺在背!

九九運動是個新生兒,它帶給台灣公民社會一線希望。或許尚未成熟,技術上也頗有瑕疵,但已經比十年來所有的政治群眾運動都「優質」得太多了。我相信(或期許)它只是長遠反貪腐運動的一個起點而非終點。自主公民會牽引著它,逐步走向成熟健全的公民運動。



廖元豪:現在是檢討集會遊行法時機

‧聯合報/記者 郭乃日


2006/10/16



休兵後的反貪倒扁運動何去何從?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表示,倒扁總部不能放棄街頭,但街頭以外的戰場也必須經營,讓群眾知道反貪倒扁運動並未熄火。

廖元豪指出,聯合報民調已經明白顯示,不論是倒閣還是第三度罷免,都有半數受訪者反對,而且,現實上亦各有窒礙難行之處。接下來的倒扁運動,也不能寄望於國務機要費案,除可視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提出彈劾案外,更應該連結其他社會議題,提出多元的戰略和論述,開闢街頭以外的多元戰場。

以下是廖元豪專訪,以第一人稱記述:

倒扁 缺乏後續論述

今天反貪倒扁運動會遭到這麼多質疑,是因為大家的期望太高,把事情想得太簡單,所以才會造成群眾的失落感。另外,倒扁總部也缺乏扎根基層以維持運動持續性的計畫,更不見發展後續的論述和策略。事實上,反貪倒扁運動非一蹴可幾,倒扁總部必須慎重思考街頭以外的戰場。

這次反貪倒扁運動雖然受在野政黨勢力影響不明顯,但也欠缺與社福、環保等其他社會議題相連結。其實這是可以深入經營的,讓群眾了解貪腐是如何破壞我們的社會,才能使運動更深入民間。

休兵 非關回歸體制

倒扁運動暫時休兵,在野黨推動罷免和倒閣,好像倒扁戰場又回到體制內。其實街頭運動也是廣義的體制,像倒扁運動都申請集會遊行,整個運動都在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框框內,也是體制的一環,與司法和國會是一體的,不存在所謂「回歸體制」的問題。

目前倒扁路線的討論中,有人曾提以陳瑞仁的起訴書為「決戰點」,這是非常危險的想法。因為反貪倒扁運動既然是新公民運動,如果只期待陳瑞仁,等於是公民放棄做自己的主人。而且國務費案是刑案,與公民運動主題並不相符。陳瑞仁偵辦範圍很狹窄,與反貪倒扁運動所提有無違反政治倫理、道德的要求並不相符,限縮在陳瑞仁的起訴書中,等於自我降低標準。

這次反貪倒扁運動也凸顯人民遊會集行的基本權利,完全掌據在警察和縣市首長手上,而且沒有任何機制可以挑戰和補救。現在確實是檢討集會遊行法的時機,倒扁總部可以以此議題結合其他社運團體推動修法。

三罷 蓄積能量再說

馬英九因身兼國民黨主席和台北市長兩種身分,雖然有時有兩難的情形,整體而言,馬英九的表現還算不錯。不過,我並不贊成馬英九再推動第三度罷免,因為真要提三罷,也要蓄積一定的能量後再發動。親民黨的倒閣案,亦不可行。

總體而言,要在體制內讓阿扁下台確實很難,所以倒扁運動的主導者必須有清楚且多元的戰略和論述,並思考開闢街頭以外的戰場,同時監督在野黨的倒扁作為,以免幫倒忙。最重要的是,要讓群眾知道,倒扁是長期作戰。

【2006/10/16 聯合報】

台長: 布魯斯

現代俠盜
「公民們甚至應該更積極地藉由論理思辯,表達其對於法律案件的見解與標準」這一句。也正是現代俠盜,以身試法,揭穿司法胡來,證明法官違背人民期待與信任之原因。按說法官依其心證及自己確信,獨立審判,故有沒有公正,有沒有臣服於法律,此心理過程,外界是很難發掘窺伺出來的。又由於法的安定性之要求,應忍受判決的既判力,即使就具體個別案件所為之裁判不正確,也無回溯機制,以資救濟。某些時候,人的私心欲望也誘使法官出來大膽一下,違背法律。被逮到的機會很少,再加上官場文化,官官相護,你又能奈他何?

歐洲古時,法官判錯案件是要受過懲罰的,今日台灣的法官真的可以毫不受到約束嗎?擬議中的法官法,對小老百姓是沒有什麼大幫助的。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有審判職務的司法官,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須經判決有罪,始能請求賠償。大法官釋字第228號更謂「唯其如此,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方能無須瞻顧,保持超然立場,使審判及追訴之結果,瑧於客觀公正,人民之合法權益,亦賴以確保」。於是,更使台灣法官們有持無恐。

人民對法官判決真的就沒有辦法了嗎?有權利、就有救濟。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仍可以依侵權行為,將法官丟進法院,讓他公開他的心證及他自己的確信。讓大家審判他一番。所以,我們一定要懷疑司法,還要監督司法,甚至攻擊司法,才能達到如大法官說的「使審判及追訴之結果,瑧於客觀公正,人民之合法權益,亦賴以確保」。故司法可以批評,法官也要多多的去法院告他。
2006-10-18 22:59:33
山丘
您好,這篇文章寫得真好,
我也和你有同樣的自省經驗,
一路倒扁,文章不斷的貼,
但是 想一想,在野黨似乎也該做些什麼,
於是寫了一篇 [觀察] 做個稱職的在野黨
http://kent.ppolis.com/?p=59
也提供您參考
2006-10-19 18:01:23
%%%
「纏夾的批評者還說:『為何只搞倒扁,不追究藍軍貪瀆政客與黨產問題?』當然,反貪腐『不只是倒扁』。但正是阿扁與其家族荒腔走板的行徑,激起公民群眾的覺醒啊!拿這個當運動的第一標靶,何錯之有?無論從象徵意義或實質效果來看,反貪腐運動當然要針對最大尾的、最明顯的、最離譜的貪腐頭子開刀,不是嗎!」
未起訴的比一審判決有罪的更離譜?實在令人莞爾!又為何不能一起反許財利?不能一併探討黨產問題?又為何沒有提出制度面的改革方案,而將精力全放在倒扁身上,導致阿扁可以輕鬆的以泛藍政爭一語帶起泛率的團結以對抗反貪腐運動,讓運動變成藍綠對峙?讓人懷疑,問題的癥結是否在於總部害怕因此得罪泛藍選民,怕泛藍民眾抵制,運動會沒人參加?因此,說穿了,這頂多也只能算是「泛藍」民眾另一波的倒扁運動,只是這次的發起人不是政黨而已;如此,實在無須把這次運動的價值吹捧到如此之高。
其次,這篇文章檢討別人的地方多,檢討自己的地方少,甚至沒有深刻的檢討運動本身,令人失望!
2006-10-19 22:00:39
薰衣草
老師..
對於反貪腐運動,基本上是不會有人反對的.只是問題出在這種訴求應該出於中立而沒有色彩的.
即使陳總統的疑似不法行為讓人民憤怒,但這還是只是冰山一角,我並不是說陳總統這樣的行為不嚴重,而是我相信還有更多台面下(undertable)的貪腐沒有被挖出來,而這是不分藍與綠的.
當施明德先生夾帶著高人氣勇敢反對貪腐時,我卻不見施先生有這樣的勇氣提出類似當年香港廉政公署的勇氣.一個沒有高層或政黨色彩介入(例如,政黨比例制,或行政院提名總統同意),只問是非而沒有意識型態的超然獨立機關來解決貪腐,沒有!根本沒有!
反而是讓部分政黨人士參予模糊了原本真正的訴求
到最後只會被定位為某政黨的馬前卒而已.那麼原本的美意也會消失殆盡.讓人惋惜
因為消除貪官污吏是全民共同的期盼,在這我更是期盼施先生有更大的勇氣與大智慧拒絕任何色彩的介入與影響,並且具體提出更超然中立的反貪腐制度而並非僅是口頭訴求.因為人民要的並不是這樣如此抽象的號召..
2006-10-20 07:59:52
版主回應
反貪腐追得不夠深,範圍不夠廣,更尚未提出體制修正的深刻檢討。這都沒錯。

所以它該接受檢討,我們也同時給予期待與要求。

只是在一個剛滿月,且有潛力的運動,我願意給予期待與批評。而不是先把調子拉高了然後否定它。

美國民權運動一開始只是騷動、暴亂。深入的論述與策略,是延伸一段期間後,運動者逐漸「從做中學」一步步摸索出來,隨時調整的。其他有意義的政治或社會運動也一樣。(也可想想,民進黨與獨派花了多少年,用了多少力氣,調整了多少策略,才塑造出「台灣優先」的政治正確氣氛,並且把國民黨從行政部門趕出來?)

沒有一個長遠的政治社會運動,是先提出高瞻遠矚的具體計畫,然後大家照表操課。邊走邊打邊學,不斷調整論述與策略才是常態,也才是人民民主。

因此,我的看法是:反貪腐運動的「開端」有些理想性。我們要讓它持續,然後不斷修正缺失,補足論述與策略。漸漸達成一個像樣的長遠運動。

您提出的批評多很中肯,這是讓運動參與者調整步伐與策略的依據;而不是叫他們回家的理由。沒有一個運動是剛發動(才一個月出頭)就perfect的。而不完美也不是停止的理由,而是改正後重新跨步的基礎。
2006-10-20 15:54:14
phil6dog
『反貪腐運動』的最大缺點/危機,
是它很難成爲一個【長遠運動】。
並不是
-- (做不到)訴求應該出於中立而沒有色彩的。
-- 不見提出類似當年香港廉政公署的勇氣。
-- 讓部分政黨人士參予模糊了原本真正的訴求。
-- 被定位為某政黨的馬前卒。
-- (沒有)更大的勇氣與大智慧拒絕任何色彩的介入與影響。
-- (沒有)具體提出更超然中立的反貪腐制度。
-- (只有)如此抽象的號召。

因爲,『逐漸普遍化/多樣化/深化的貪腐』已形成事實趨勢。
這次運動,若非阿扁玩過頭+藍綠對抗,是無法産生的。
所以,下任執政者只要玩的小心些,不管其爲何顔色,
【反貪腐】議題將無法激起人心浪潮的。

由此再推論,現今『反貪腐運動』
于主/客觀上皆無法避免前述諸多小缺點/危機。
原因是,『長線的政治』在Twn是行不通/做不來的。
執政者即已是短線,何益奢求反對者呢?! #
2006-10-21 02:26:03
荊軻
令人失望的文章,堆砌句子後但沒有實際立論。

我是律師,也小小參與過人權運動。文中提到檢察官不僅應該追查最低標準的刑事責任,還要繼續處理政治責任等等的句子,很令人感冒。不知這是哪門子法律邏輯?如果司法系統不僅應該探究最低法律責任,還應該循著某種模糊的標準(通常就是以道德為名)去處理進一步的???那麼,對於關懷之家、晶晶書庫這類案件,我們又為何要批判呢?法律運用本有詮釋空間,應該避免的就是司法系統任意將個人價值、信念納入而影響法律實踐,結果你還鼓勵司法人員去處理法律責任以外的責任?憑甚麼給司法系統除了探究法律責任以外這麼大的權力?簡單來說,我們可以因為討厭特定個人(陳水扁)就覺得應該在司法系統開這麼大一個洞嗎?

我發現有一篇評論,很值得一看,提供大家參考。另外一篇,則可以順便讓我們思考這波究竟是反貪腐的公民運動還是單純的一個反對特定人物的政治運動。

「新」「公民」「運動」?http://longleggedfly.org/blog/archives/222.html

事後諸葛的一派胡言 http://longleggedfly.org/blog/archives/220.html
2006-10-21 10:42:13
版主回應
恩...

我好像沒有說「檢察官」該去追查刑事責任以外的東西吧?我是說,因為「檢察官」只追查「刑事責任」,所以要追求「其他(法律與政治)責任」的公民群體以及其他機關不應該依賴檢察官,而應該另起爐灶。難道「刑法上無罪」,就不違反公務員懲戒法、審計與預算法規、公務人員財產申報...等法令嗎?

又,我完全同意司法人員不能「任意」把「個人」價值放到法律決定中。

但您也承認法律運用本有「詮釋空間」。每個法律人都知道,這些「空間」很多,而且很大。法律決定都是「邏輯推演」與「價值選擇」的混合物。

是什麼力量來讓「獨立」的司法人員,「正確詮釋」法律?這個力量往往在「法律以外」的系統。

在許多案件中,法律決定是一個choice。我們如果一味假裝「中立」,否定「選擇」的存在,那只是掩蓋法律預設的偏頗價值而已。我們應該承認價值選擇的必然性,並且在價值上進行實體辯論。

重點不在於「有無價值判斷」(幾乎每一個案子都有),而在「你的價值選擇是否透明」以及「邏輯部分有無說服力」。這兩點都必須在判決中說清楚講明白,讓公眾與專業圈評論批判。

關愛之家與晶晶書庫的判決如果要被批評的話,不見得是形式上違反了什麼法律明確規定;而是價值上(自覺或不自覺)的保守反動--法官選擇與偏見、壓迫的偏好站在一起。
2006-10-21 18:05:24
荊軻
補充一點。
如果不僅要司法系統超越法律規定的標準來辦案,還要依從社會的「主流期待」而不是「草草一份不起訴處分書了事」,反過來說,那麼是否司法系統也就應該屈從於主流期待而「草草起訴了事」?這樣的論點實在很危險。只要是「主流」(其實可能也只不過是寫文章的人自己的意見)期待的結果,我們就認為它符合正義,反之就是同流合污?
而所謂的「主流期待」又是些甚麼?上街頭的紅衫軍就是主流期待?反同性戀的人、反廢除死刑的人、反愛滋病患住我家隔壁的人也可以說他們是主流啊!
主流期待就一定是正確的嗎?那麼何必有甚麼人權運動、社會運動、民主運動...?民國五、六十年代的主流價值不就是蔣家萬歲、萬萬歲嗎?司法系統是不是就應該亦步亦趨追隨呢?如果是這樣,那過去許多政治、人權迫害案件,都是檢察官起訴、法官判決,這應該也是最符合當初「主流期待」的結果,但是,這樣就是正確的判決嗎?
那麼,何必有司法系統、何必培養法律人、何必有法學教授,我們就全部用人民法庭來審判吧!屆時,我們只是要處理一個問題,就是要怎麼「計算」出,你是「主流」,還是我是主流?
我的論點很簡單,就是個人原則、論證要一致。作為一個教法律的人,不能因為討厭一個人,就這麼容易、快速、方便的寫出這樣一篇法律不通的東西。
2006-10-21 16:21:53
版主回應
謝謝。

如果法律規定很明確,事實又非常清楚。那當然一切「依法辦理」就好了。但所謂hard cases,就沒有那麼簡單。價值判斷、主觀想法、社會氣氛、政治結構,本來就影響著司法的決定。這種影響未必不好,而在於”HOW”--端視如何影響,如何監督,如何讓司法向公眾負責。所謂「人民公審」的瑕疵,不在於「人民」,而在於這種審判形式往往欠缺真正的論理與對話。粗糙、沒有充分論證的審理程序,不止違反法治國家原則,也違反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法律規範的內涵,包括憲法解釋,都不是「法官所說的話」而已。它本來就是(而且應該是)民主社會公民對話的結果。不同的社會團體與利益,藉由政治行動與司法訴訟來對話,進而形成法律規範--包括立法、司法與行政。在這個層次上,「民主」與「法治」絕不像德國人所說的那樣對立。相反的,司法裁判與法律對話,乃是形成民主思辯的重要基石;而思辯民主也強烈要求司法與法律的論述必須透明詳盡,以向公眾負責。

在這種(共和主義的、人民主義的、部門主義的、現實主義的)憲法理論下,「法律」與「政治」的區隔本來就沒那麼明顯。問題不在「只管法律不顧政治」,而在於「政治正確與穩定」。至於何謂「政治正確」,本來就應該開放辯論。支持兩蔣統治的、支持恐同症的、種族主義的觀點,之所以要被淘汰,是因為他們在「實體上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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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法律價值上,「主流」或「多數」絕不總是唯一或最高的標準。Antisubordination(反貶抑或反壓迫)往往會比「公眾意志」、「多數觀點」更為重要。至少這部被許多政治人物嫌棄的中華民國憲法,在價值上「偏袒」(其實是矯正)弱勢的傾向昭然若揭。

但,在沒有涉及「多欺少」、「強壓弱」的結構壓迫時,(如:政府組織的問題,人民監督政府官員的問題)執法者當然要考慮(而且一定會考慮)所謂dominant view。

當民主程序失靈,致使民選政客或其他公僕以奴欺主,背離民意時,我們應矯正這些人。公民群體要求政客負責,沒有「壓迫」、「歧視」的問題。

這其實也是憲法學上非常基本的理論--代議強化論(representation-reinforcing theory)。當(a)政治程序無法反映多數意見時,或是(b)當結構性弱者受壓迫時,司法應該積極出手。至於其他時候,司法則應謙讓,儘量讓位給民主程序自行運作。

(a)(b)都是民主程序失靈的時候。(a)使得政治上的輸家無法藉由政治程序(選舉、輿論、遊說、街頭...)扳回一城;(b)則是保障「永遠無法成為多數主流」的人不至於被剝奪最起碼的公民權。
2006-10-21 18:04:36
現代俠盜
真精彩,越辯越有味道。
理論上,較贊成廖老師的論點。
實務上,『重點不在於「有無價值判斷」(幾乎每一個案子都有),而在「你的價值選擇是否透明」以及「邏輯部分有無說服力」。這兩點都必須在判決中說清楚講明白,讓公眾與專業圈評論批判。』這一句,太好了。
我們法院判決有說清楚講明白嗎?答案是:經常沒有。
公法裡,必須「依法辦理」,宜採形式主義。
私法領域,廖老師的論點較有說服力。宜採實用主義。
問題是,台灣目前連『形式主義』,都得不到老百姓之信任,表面公正都不可得了。遑論實用主義,顧及人性尊嚴,社會正義等「實體上之正確」!。
台灣司法在台灣社會演變上,何時扮演過推動力,保守的司法不淪為幫凶,就屬萬幸。民國五、六十年代的主流價值不就是蔣家萬歲、萬萬歲嗎?李登輝還喊過司法改革,陳家政權,對司法又有何具體貢獻?連喊都沒喊,真悲哀。
沒被司法迫害過的人,是不會體會出台灣司法之真面目(律師又怎麼樣,愛錢者太多了,阿扁就是例子)。
以上見解,請指教。
2006-10-21 19:17:36
phil6dog
荊軻 律師:

讀了您兩貼文,我仔細/傷腦筋的念了站長兩原文。發現,

◎ 他『根本沒有』您在前貼文『講他講』的如下意思,
【檢察官不僅應該追查最低標準的刑事責任,還要繼續處理政治責
任】
【你還鼓勵司法人員去處理法律責任以外的責任?】

站長原文是,
【反貪腐運動若將一切希望寄於陳瑞仁檢察官的調查結果,其實是
非常危險而錯誤的。一方面,檢察官只偵辦「刑案」…但反貪腐運
動要追究的不僅是「刑責」,還包括貪腐集團違反審計制度、公務
員法、財產申報法制等其他行政法規,以及違反政治倫理的法律與
政治責任…】
(見其前文第16段。起頭爲【依此,】)

所以,他係不想【反貪腐運動】自我設限于檢察官的偵辦,
因而寄之予更高/更多的希望。
那裏有如您說,要檢察官處理政治責任/法律責任以外的責任呢?!
我不理解,何德何能導致貼文裏那種『牛頭對上馬嘴』的荒謬?!

◎ 您後貼文的開頭反駁說,
【如果不僅要司法系統超越法律規定的標準來辦案,還要依從社會
的「主流期待」而不是「草草一份不起訴處分書了事」…】
第一句同于您前貼文意見,第二句是您新的論點。

但是,站長講的是,
【公民社會持續不斷的有效監督,才能確保執法人員公正、認真辦
案…司法過程中有太多的判斷、裁量、心證形成,造成許多的不確
定…執法人員的「一念之間」,對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都有極大
的影響…我們公民要建立一種氣氛與壓力,讓司法人員知道會「主
流」期待在公民社會而非政治高層】
(見其前文第17段。起頭爲【另一方面,】)

我的解讀是,『使司法人員公正、認真辦案,而不能在「一念之間」
順應了政治高層,却辜負了公民社會』。
重點在『以公民社會對抗政治高層,使司法人員公正、認真辦案』。
那裏有如您說【要司法系統…依從社會的「主流期待」】呢?! #
2006-10-22 03:15:24
路人某
”陳家政權”有何貢獻?
他們沒有干預司法
(這點陳瑞仁自己也說了)
(若真干預了,結果會是如此嗎?)
陳水扁愛錢?
若真愛錢的人,
會只”污”一千多萬?

不過還是要佩服陳瑞仁就是了.
2006-11-05 10:53:1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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