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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論消文265-1 若受用時,當作是念,為利他故受用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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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論消文265-1  26510-2661

益西彭措堪布開示

如是修習慈悲之心,及善思惟諸佛菩薩傳記等後,亦當引發能捨之心。

通過修習慈悲心以及思惟諸佛菩薩的傳記等,也會發起能捨的善心。

總之,引發捨心有三種方法:

一、思惟攝持的過患和能捨的勝利;

二、思惟眾生缺乏安樂、充滿痛苦,而修習慈悲;

三、思惟諸佛菩薩佈施的傳記。

以下引聖教證明,這是諸佛菩薩一致承許的教授。

《大乘理趣六波羅蜜多經》中說:復次慈氏,若有善男子、善女人自稱菩薩,修行大乘,應當決定正念思惟,佈施功德無量無邊,慳吝過失亦複無量。如是知已,決定斷除,無有障礙。佛開示菩薩應當思惟佈施功德無量、慳吝過失無量,以遣除障礙而發起佈施。

此經又說:復次慈氏,菩薩摩訶薩所有世間妙好之物,不生貪著,常能惠施一切有情。所以者何?以大悲心等視眾生猶如一子,願與一切眾生永息貧窮。於所求願,悉令滿足,而於生死曠野之中,備七聖財,得佛智寶。(凡是眾生有願望,都讓他得以滿足,進而願眾生在生死曠野當中具備七聖財,獲得佛陀智慧如意寶。)

《大智度論》中在講述外佈施時強調:如是種種檀本生因緣,是中應廣說。(此處應廣說種種諸佛菩薩佈施的本生因緣。)在宣說內佈施時也強調:如是等頭目髓腦給施眾生,種種本生因緣經,此中應廣說。即要求多閱讀、思惟佛菩薩的本生傳記,以引發施捨心。

酉二、依此方便趣入捨心之理

發起道理者,如《入行論》云:身及諸受用,三世一切善,為利諸有情,故當無惜施。謂身受用善根三法為所緣境,思惟惠施一切有情。

發起捨心的道理,如《入行論》所說:身體,受用,過去、現在、未來的一切善根等,為了利益有情的緣故,都應毫無吝惜地施捨。即以身體、受用、善根為所緣境,思惟將這一切全部施予一切有情。

《入行論》這一頌從五個方面解釋佈施:佈施的物品是身體、受用、三世善根,佈施的對境是一切有情,佈施的必要是成辦自他二利,佈施的意樂是心無慳吝,佈施的作業是引發捨心。

如是若於一切所有破我所愛,數數修習施他之心,是名菩薩。

如是,若對自己所擁有的一切都破除了我愛執,一遍又一遍地修習奉獻他人善心的人,是名副其實的菩薩。

反之,不串習施他的善心,則是有名無實的菩薩。《六波羅蜜多經》說:若不利他,自受世樂,非菩薩行。

如《攝波羅蜜多論》云:此等一切是汝物,於此我無我所慢82,數數觀察此稀有,隨行正遍覺83功德,誰有此德名菩薩,難思勝士佛所說。

如《攝波羅蜜多論》所說:這一切都是你的財物,對於這些財物我已經沒有「全都是我的」那種慢心。經過一遍又一遍地觀察之後,深感如此行持非常稀有,從而隨行佛陀的功德。何人具有這樣的功德才堪稱為菩薩。這是難思難議的佛陀所宣說的。

申二、對此斷除疑惑分五:

斷除對佈施身肉等的疑惑

斷除對受用內心已捨之物的疑惑

斷除對受用已施之物是否犯他勝罪的疑惑

斷除對受用未聽許的已施物是否有罪的疑惑

斷除對僅僅以心惠施有無實義的疑惑

酉一、斷除對佈施身肉等的疑惑

第一疑:在心力弱小、勝解尚未成熟之時,是否應該直接佈施身肉等?如果不應佈施,那麼是否須修施身的意樂呢?

答:不必直接佈施身肉等,但應串習施身的意樂。

現在力弱,勝解未熟,意樂將身已施有情,不當真實施彼肉等。然於身命,若不淨修能捨意樂,由未修故,後亦不能惠施身命。《集學論》中作如是說。故從現在當修意樂。

雖然目前我們已具有意樂把身體施予一切有情,但由於定解尚未圓熟,心力薄弱,無法真實施捨自己的血肉等。不過,正如《集學論》所說,我們若不修學施捨身體和性命的意念,對這種意念便不會習以為常,這樣就永遠不能把自己的身體和性命施捨,所以從現在開始便要修習這種想法。

日常法師開示

這一點很重要,道理是這麼講的,然後根據這個道理數數去觀察,善巧分別,思惟修習,但並沒有叫你馬上去捨,因為現在我們力量還弱,布施的習性還沒有養成,乃至於這個正確的知見都沒有建立,所以先不忙著去捨。要一步一步來,第一個建立正確的知見,然後不斷地去思惟觀察,養成這個習性,使得它非常堅固而強有力,那才可以。現在力量不夠,這個殊勝的見解還沒有成熟,意樂要照前面這樣想,我要把這個身體送給別人。意樂就是心意所好樂的,我所願望的。

益西彭措堪布開示

凡事皆由串習而成,如果先在心裏串習施身的意樂,一旦意樂增強,即便凡夫也能真正施身。邪教徒熏習邪教,心力強者尚且能為教獻身,何況內教是為了利他而施身,只要串習到量,不怕不能施身。

但又為何遮止初學者真實施身呢?因為初學者對身體和壽命還不能遠離貪執,而且心力不足,勝解也未成熟,不堪忍受割截身體等的劇苦,如果冒然施身反而會引起負作用。

酉二、斷除對受用內心已捨物的疑惑

第二疑:既然已將衣食、房屋等至心施給了眾生,之後還能否以自利心受用呢?比如,已發心將住宅施給有情,還能否以利益自己的發心受用呢?

斷疑:

《集學論》說:如是至心於有情所,已捨衣食及房舍等,若受用時,當作是念,為利他故受用此等。

《集學論》中說:如是已從內心深處對有情施捨了衣食、住宅等,如果要受用時,應想:為了利益眾生,我受用這些。

譬如,吃飯時心想:為了利益眾生,我吃這頓飯。穿新衣時也想:為了利益眾生,我受用這件衣服。道前基礎在講飲食知量時,即要求思惟我為成辦一切有情的義利而受用飲食,也是這個道理。總之,日常生活中要以利他心攝持而受用飲食資具等。

日常法師開示

論上面又說,我們既然「至心」(就是心裡的的確確不說空話,一心一意)地把所有的東西送給別人,「利他故受用此等」,現在這個東西已經是別人的,我卻去受用它,所以受用它的時候,就想:我為什麼受用啊?為利他故。同樣地,雖然我這個身體送給別人了,可是為了要幫忙別人,希望這個身體能產生最大的功效去利益他人,因此不妨把身體養得非常健壯,不但不妨,而且也需要這樣做。前面說過,不圓滿的身體是不可能行利他事的,我們要做最偉大的利他事業,沒有一樣東西少得了這個身體的,這個是我們應該了解的。本論一再提醒我們,先不要在枝葉上轉,只要根本因把握住,你怎麼做都對,就是這個道理。   

若忘此心,愛著自利而受用者,是染違犯84。若無愛著,或忘安住緣利一切有情之想,或貪利益餘一有情,非染違犯85

如果忘失了利他心,只是愛著自己的利益而受用,則屬於染違犯。如果沒有愛著自己的利益,但忘記要安住心緣利益一切有情之想,或者只貪執要利益某個有情,則屬於非染違犯

84. 染違犯:犯了染汙墮罪,有煩惱造作的,叫作染。

85. 非染違犯:犯了非染汙的墮罪。

由此可見,對守持菩薩戒而言,利他心是何等重要。如果沒有按道次第發起利他心,進而使它猛利恒常,則凡夫很難時時安住在利他心中,一旦遇到善妙的受用,不免心生愛著,甚至會強烈地愛著。像這樣形式上雖受了菩薩戒,卻又不真正修持利他心,則十分可怕。

酉三、斷除對受用已施之物是否犯他勝罪的疑惑

第三疑:

於已施他作他物想,為自受用成不與取,若價滿足,犯別解脫他勝處罪。

於已施他,作他物想對於已經施捨給他有情的財物,要當作已經是他有情的財物來思惟。

為自受用成不與取如果為了自己受用,就變成是不與取。

若價滿足,犯別解脫他勝處罪如果價值達到一定的量時,就違犯了別解脫戒的他勝處罪(請參閱文末註1)。

對此句的密意,眾說紛紜。以下宣說幾種不同觀點。

此中有說:以是回施一切有情,待一有情價不能滿,故無他勝。

有人說:因為這是回向佈施給一切有情,應當是由一切有情共同分享,每個有情只享有其中一分,所以價值不會過量,不會犯他勝罪。

有餘師說:於一一有情皆施全物,前說非理。

又有人說:對每個有情都是佈施整個所施物,所以前面的說法不合理。

餘者又云:雖已施他,他未攝受,故無他勝。

還有人說:雖然心中已佈施給他人,但他人並沒有攝取,因此犯他勝罪的條件不具足。

以下宗大師開顯《集學論》中此句的密意。

其密意者,謂於人趣至心回施,他亦了知執我有時,作他物想為自利取,若價滿足可成他勝。故說是為他部之義,亦不應理。

這一句的密意是:對六道中的人道已經至心回向佈施,他也知道並執著這是我所擁有的,這時已作了他物想,但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又受取,如果價值過量,就構成他勝罪。所以說這種說法只是其他部的宗義也不合理。

若謂受用他有情物作利他事,由作是念而受用者,悉無違犯。

但如果是想受用其他有情的財物而作利益他人的事,這樣作意而受用,就沒有違犯。

《集學論》云:以有主財護有主身,若由是念受用無罪。僕使恒時為主作業,非自有財以為存活。

《集學論》說:以有主人的財物養護歸主人所有的身體,若以這種想法而受用,則沒有罪過。僕人何時都是為主人做事,並不是自己擁有財產而以此為生。

酉四、斷除對受用未聽許的已施物是否有罪的疑惑

第四疑:

設作是念:此諸資具86已施有情,他未聽許用當有罪。

有人懷疑:這些生活資具既然已經施給了有情,則在他未允許的情況下自己受用,應當是有罪過的。

86. 資具:資助生存的用具,即各種生活物資。

斷疑:

無如是過,即前論云:譬如有僕善勤主事,主因病等其心狂亂,雖未聽許受用無罪。

沒有這種罪過,此中道理即如《集學論》所說:譬如,有僕人忠實、勤勞地為主人做事,主人因生病等心神狂亂,這時主人雖未開許,但僕人受用飲食等也沒有罪過。

因此,關鍵在於一心一意地利益眾生,不必害怕眾生未開許就會有罪過。(凡夫生存必定要有資具,不可能餓死、凍死,只要心中想著為了利他而受用,則不論眾生是否開許都沒有罪過。因為所作所為純粹是為了利益眾生,而不是為了自己之故。)

酉五、斷除對僅僅以心惠施有無實義的疑惑

第五疑:

現於有情一切不施,以心惠施實為欺誑,故如此修全無堅實。

有人想:現在對有情什麼也沒佈施,只是心裏把身、財、善根施給有情,這不是欺騙嗎?因此這樣觀修毫無實義。

斷疑:

莫生不信,即前論云:若有一類於如是行諸菩薩前,未見實施而不信解,不應道理。當知捨心最稀有故,於此道理有起疑惑,不應道理。

不要生起不信的邪念,此即《集學論》所說:如果有一類人對如是修行捨心的菩薩,因為沒有見到菩薩真實佈施而不生信解,這是不合理的。須知,捨心最為稀有,故對此理生起懷疑,極不應理。

佈施度以捨心為主,能至心把身、財、善根施捨有情,這是最稀有的。發起一念捨心就是佈施,具有實義,怎能說是欺誑呢?極為難得、極為賢善的捨心明明生起了,怎能說是虛偽呢?

所以,應當深信這是極具大義的修行。原先成天耽著自利,不曾起過一念捨心,現在破除慳吝,發心施捨一切,這不是極稀有而具大義嗎?因此,應全力引發捨心、增上捨心。

1

他勝罪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術語)波羅夷之譯名。波羅夷為比丘之重罪,善法為他惡法所勝之義也。俱舍論十五曰:「害沙門性,壞滅墮落,立他勝名。」同光記曰:「由犯四重立他勝名。梵云波羅夷,此云他勝。善法為自,惡法為他。若善勝惡法名為自勝,若惡法勝善名為他勝。故犯重人名為他勝。」


[佛光大辭典]
波羅夷

梵語 pārājika,巴利語同。為比丘、比丘尼所受持之具足戒之一。乃戒律中之根本極惡戒。又作波羅闍已迦、波羅市迦。意譯為他勝、極惡、重禁、墮、墮不如、斷頭、無餘、棄。戒律中之根本罪。又稱邊罪。五篇之一,六聚之一,七聚之一。修行人若犯此戒,則:()失其比丘、比丘尼資格,道果無分。()自教團中放逐,不得與僧同住。()死後必墮地獄。此罪如同斷首之刑,不可復生,永被棄於佛門之外,故稱極惡。又此罪能破沙門戒體,令彼墮落,魔必得勝,故亦稱他勝;善法名自,惡法名他,以惡法勝善法,故犯者稱他勝罪。比丘之四波羅夷指殺、盜、淫、妄等四罪;比丘尼除此四罪外,尚加摩觸、八事成重、覆比丘尼重罪、隨順被舉比丘違尼僧三諫戒等四種,總為八波羅夷。比丘戒之四波羅夷罪與比丘尼戒之八波羅夷罪,合稱為四重八重。

在大乘戒中,菩薩之波羅夷罪不同於小乘,且諸經論之說法亦有不同,如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上以殺、盜、淫、妄、酤酒、說四眾過、自讚毀他、慳惜加毀、瞋不受悔、謗亂三寶等十罪立十波羅夷。大日經卷六受方便學處品以謗諸法、捨離菩提心、慳悋、惱害眾生四法為根本罪;大日經疏卷十七則除此四法外,加不謗一切三乘經法、不應於一切法生於慳悋、不得邪見、於發大心人前勸發其心不令退息、於小乘人前不觀彼根而為說大法及行施等六戒,總為菩薩之十重戒。〔十誦律卷一、摩訶僧祇律卷二、有部毘奈耶卷一、五分律卷十七、卷二十三、善見律毘婆沙卷七〕(參閱「十戒439、「四重八重1737、「制裁」3088、「律」3789 p3442

台長: deep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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