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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7 20:26:23 | 人氣1,24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夫妻離婚後財產上的法律效果之一 - 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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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後財產上之法律效果,包括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損害賠償請求及贍養費之給與等三大部分,但絕大多數民眾或因媒體報導用語不明,或因自身法律知識不足常有誤認,尤其對離婚後之贍養費與損害賠償二者,更混淆不清。實則,上開三種法律效果要件截然不同。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此為「贍養費」之法律明文,。依前述規定,要請求贍養費,有幾個要件:

  1. 須限於「判決離婚」之情形,若是協議離婚,就不能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2. 須對判決離婚之事由無過失之一方才能請求,且他方縱使對離婚之事由沒有過失也能對之請求,這是因贍養費在我國的立法性質上屬扶養義務之延長,而非損害賠償之請求。例如:丈夫外遇通姦,妻子以此為由訴請判決離婚獲准後,縱使丈夫陷於生活困難,因丈夫自身通姦而對離婚事由有過失,就不能請求經濟優渥之妻子給與贍養費;反之,若判決離婚後,妻子陷於生活困難,因妻子對判決離婚事由無過失,可依前述法條請求丈夫給付贍養費。
  3. 須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始可請求,而所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以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為已足,非以其有無謀生能力為衡量之唯一標準。

  而贍養費之核算,目前法院大概是考量雙方當事人之身份、年齡、地位、生活程度、婚姻存續期間之長短等因素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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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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