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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8 09:42:58 | 人氣3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夫妻相互贈與財產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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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此時夫妻相互贈與之財產,不管是房屋、土地、現金或動產,都不用免課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也不用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如果配偶相互贈與財產的行為是發生於配偶死亡前2年內者,則要將該贈與的財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計算並依法課徵遺產稅。

 另外,如果欲贈與的標的是土地與房屋等不動產時,要順利完成贈與,須視贈與方式而為不同的處理,如果丈夫是以資金為妻子購買不動產並直接登記在妻子名下的方式進行贈與,不用再辦理其他手續,就可以直接將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妻子名下;但如果丈夫是以將原來就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移轉登記與妻子的方式進行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及42條規定,丈夫須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憑該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至妻子名下,使妻子順利取得所有權。

台長: 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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