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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9 17:42:06| 人氣1,7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5歲以下,下旬暫無保單可買!!(借原新聞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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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不知道這篇文章的分類要放在「時事進香團」好還是「經濟風向球」比較好?但考慮到資訊探討及和大家分享目的,所以我還是將此文章分類置於「經濟風向球」裡。

首先先來瀏覽一下相關新聞的內容。於一月十八日的工商時報的報導:

15歲以下民眾在1月下旬,可能無保單可買!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保險法107條修正案,明訂15歲以上才有死亡保障、心神喪失及精神耗弱者只能有喪葬費用,預計最快本周總統即會發布、3日後生效,壽險業者保單來不及修訂,無合法保單下,15歲以下保戶暫時不銷售保單。
  保險局表示,已要求壽險公會儘速擬訂對策,希望縮短保單空窗期;壽險公會也表示,已發函各會員公司,詢問107條上路後可能遭遇的問題及需要的協助,壽險公會近日將開會討論對策。最可能即是希望保險局通融,將變動不大的保單採「備查」制,即業者可先銷售,同時將保單送保險局備查,以免空窗期將更久。
  新法令公布前,15歲以下兒童還是可以投保帶有死亡保障的保單,包括生死合險、具死亡給付的醫療險、旅平險等,但在公告保險法1 07條修正案後,3天正式生效,屆時現有的保單只要銷售給15歲以下的保戶,就可能違法,主要是保單條款中仍是有死亡保障。
  新的法規訂定後,未來15歲以上保戶才有死亡保障,在15歲之前不幸身故,只能領回已繳保費加計利息,這部分利息如何訂定,也要保險局正式核定上限等,在保單條文未修改,以及利息給付未定案前,壽險公會傾向只要未滿15歲的保戶,暫時不能核保,同時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也暫時不能投保。
  壽險公會表示,15歲以下兒童的投保率高達6成,是相當重要的客戶,目前只能盡力將法規上路後的保單空窗期縮短,將相關配套及新保單儘速上路,未來針對這些未成年的保戶,各公司要設計新型態的保單來因應。

法令於一月七日立法院修正通過,依據憲法本文第七十二條規定,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佈之,而時至今日總統尚未公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佈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佈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如以上述情況來看,法律生效最快22日生效。

若探究其修法原因,我想不外乎為近來社會案件的內容,有為保險金而殺害親人的情形,驅使諸位委員戮力於法條之修正,然而,就十五歲以上才能有死亡保障,若不幸身故僅能返還加計利息之已所繳保費,此舉雖以保險利益之觀點而言,符合實益(因十五歲以下兒童無生財能力,童工規定也以十六歲以上為限),但就一般民情及實務喪葬所需費用,我認為似乎太過嚴苛而無彈性之空間。

在新修訂保險法107條尚未生效的這段期間裡,似乎會發生以15歲為被保險人保單之銷售熱潮。但原先無計畫為子女購買保單之家長,或是因手頭不寬裕而欲打算延後幾年再為子女購買之家長,面對該「不買不行」之氣氛包圍之下,易致使其為無頭蒼蠅一般,不知該如何是好,且因資訊的不對稱(大多數情形),盲目的聽從資訊的透漏者行事。

若您為上述我所提及的兩類家長,且目前因法案三讀通過有為子女購買壽險之意願。假如您為經濟寬裕之家長,不仿就直接按照業務員向您推薦的方案購買;若您為需錙銖必較、錢應刀口之家長,建議您先用定期保單的方式,購買十五年之壽險再附加醫療、意外、癌症相關及豁免附約,因應未來子女的風險保障及接踵而來的保險空窗期,待醫療相關險種商品修正推出後,再行購買保險商品補全保障,並將原購之附約做調整。

至於醫療險、意外傷害、及癌症險的部份,因應法條修正,我認為扣除壽險理賠的成本後(因無死亡理賠之項目支出),在對15歲以下之被保險人,其商品將來銷售價格方面,會較現有商品來的便宜,又倘若壽險公司之商品也因此一併針對十五歲以上之保險人更改型態,全面扣除壽險成本,其商品組合搭配會更加彈性,從以往的一項商品保障全包,變為針對個人需要量身訂作(即壽險回歸壽險,醫療險回歸醫療險,而無醫療險或癌症險包含死亡給付之情形),使消費者省去保障給付重複的成本,不啻為庶民經濟的福音。

====================================以上看法若有不全之處,請不吝批評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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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山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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