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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6 08:36:15| 人氣7,899| 回應55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修法】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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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那就來貼張看不清楚酒標,各位看官,您覺得這張網路照片是否有「鼓勵或提倡飲酒」的意思?

我這周就會找財政委員會的委員準備提案修法,歡迎所有美食與美酒的同好支持,歡迎轉載或聯播。

原條文: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
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修正說明:
一、維護「言論自由」與「免於恐懼的基本人權觀念」,個人以非商業方式分享飲酒經驗不應有罪或有受恐懼之感。
二、原條文「酒之廣告或促銷」修正為「酒品銷售之廣告或促銷」,以區別以銷售行為的酒商或一般消費者。
三、修正第二款「鼓勵或提倡飲酒」為「鼓勵或提倡酗酒」。主張酒品除罪化,邏輯上只要是酒品廣告或是品酒紀錄,都隱含了「鼓勵或提倡飲酒」的概念,如果用第二款的標準,其實所有的酒品廣告、品酒紀錄或酒品消費資訊都違法,連SBL的台啤隊的隊名與球衣都違法。飲酒不是錯,也不是罪,飲酒所所造得的最大危險在於「酒後駕車」或「酗酒傷身」,我支持「酒駕重罰」,甚至對「酗酒者強制醫療」,但是不支持「妖魔化飲酒」。

修正條文:

酒品販售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酗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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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相關新聞:

談酒未加警語 blog挨禁酒令

【聯合報╱記者顏甫珉/台北報導】 2008.03.16 04:48 am

部落客要小心囉!在部落格放上與朋友拿著某品牌的啤酒開心暢飲的照片,或是張貼品酒文章,這類的分享內容現在可能被開罰。包括無名、奇摩等部落格最近收到大量來自財政部國庫署的來函,警告此類行為已經違反菸酒管理法,要求部落客刪除文章。

「…清雅悠長的甜香與燒酎極樸素堅實的滋味,甚是迷人…」知名美食作家葉怡蘭在部落格文章「醺然東京」,帶領網友神遊新建築及品酒潮流。得知類似的部落格文章必須加註警語,她感到錯愕,低調說「我的目標太明顯了」,僅表示願意遵守規定。紅酒達人陳匡民也在部落格註明一大串警語,並刻意寫下「抱著被罰寫的心情告訴大家這是明顯的警語」。

財政部國庫署上月底陸續發函給知名部落格網站,指部落格若出現「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的照片與影片,和「針對特定品牌酒類」進行品評或介紹,依法可能被認定為菸酒類廣告。無名小站一個月就收到四、五十封通知函。

國庫署引用菸酒管理法規定,廣告必須加註「飲酒過量、有礙健康」等警語,且範圍須占版面十分之一大小,否則可處新台幣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實際搜尋各網站,相關介紹或討論酒的文章相當多,但多未加警語,或尺寸不符規定。包括品酒作家陳匡民、姚和成、葉怡蘭等,都在部落格介紹美酒美食,目前都已放置警語,不過若按國庫署對尺寸的規定,恐怕無一合格。

網站業者均表示會配合,但不免私下抱怨,「廣告與分享文章的界定模糊,國庫署應要說明廣告的定義」。但業者為了避免爭議,遂統一公告,要求網友不要放相關照片。

無名小站人員還表示,部落客必須熟悉繪圖程式,或編輯語法才可能加註合乎標準的警語,一般網友恐有困難。

網路的批評聲浪不斷,一網路業者表示,若根據國庫署的說法,外出旅遊與朋友拿酒瓶拍照、或拿起某農業特產酒拍照,舉起啤酒瓶拍照、或身旁剛好有個酒瓶圖片,都一律視為廣告。

無名小站指出,基本辨別的方式是「看不看得到酒標與品牌」,而不論拍照的動機。

網友批評這是部落格的「文字獄」,影響最大的為美食、品酒的文章,網友Amanda表示,她去年底曾因在網上寫了數篇品酒的文章,收到國庫署的來函警告,當時的確嚇了一跳,並向國庫署反映只是心得分享,並非廣告,但國庫署的回應是「提到酒名稱就是廣告」,她至今仍覺不解。

有網友反指,台啤籃球隊球衣上還有台啤的logo,也能看到「台啤」兩個字,那麼球衣上、球賽轉播時都應該要加註警語,否則也有違法嫌疑。一位網友表示,「介紹酒就是廣告,那介紹美食導致飲食過量,也會有礙健康」。

也有人支持部落格文章加註警語的作法,認為直接點名酒名稱的文章或是照片,確實有廣告嫌疑,甚至有「鼓勵人去買特定酒來喝」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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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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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寫品酒心情 開罰太誇張

【聯合報╱記者黃兆璽/台北報導】 2008.03.16 03:05 am


網友在自己的部落格分享飲酒心得,可能違法,紅酒作家陳匡民以及茂世、保樂力加等酒商都認為,部落格屬小眾媒介行為,酒商不會編列預算給個人進行銷售,若要開罰實在誇張。

把部落格探討酒類文章認定是銷售廣告的手法,部落格作家陳匡民感到匪夷所思,她認為是外行人在做外行事,網友喜歡在部落格分享葡萄酒的文章,是因為葡萄酒本來就是分享的東西,且是餐酒,加上網路流通性快,透過文章能找到同好,主管單位不加思索就認為談個讓自己健康的葡萄酒,都還要加註警語,相當可笑。

酒商保樂力加表示,他們對各種媒體行銷都以嚴苛的標準看待,也認為加註警語有其必要性,不過目前沒考慮使用部落格行銷,也相信部落格多是網友的品酒心得,應該沒有商業行為。

帝亞吉歐資深品牌經理黃淑娟指出,酒商會採用許多行銷方式,酒商搭設部落格行銷品牌也是一種方式,不過並不會針對個人部落格進行商業行為。

茂世企業品牌經理游家怡認為,政府要求廣告加註警語很合理,因為國外連酒商網站都需要年滿十八歲才能登入,但對個人分享飲酒文章也要加註警語則感到不可思議,因為部落格通常只是網友的心得分享,反倒是酒商會利用部落格來了解網友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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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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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署:是不是廣告 認定很清楚

【聯合報╱記者朱婉寧、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8.03.16 03:05 am


財政部國庫署中部辦公室官員證實,二月的確發函至雅虎奇摩等各大網路公司,以勸說方式希望各公司要求約束旗下經營網站及部落格,應切實遵守酒類標示管理法等相關法令,除不得於網路出售酒類產品外,酒類廣告旁應加上如「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的警語。

官員也表示,各案例採轄區制,由地方政府財稅單位接手,自行約談個案,視情況處理,若只是版主討論案例,「很少開罰」。

部落格網站上月陸續接獲國庫署通知函,要求勸導網站和部落格提及酒類相關文章,必須加註警語,否則開罰。負責執行的國庫署中部辦公室官員認為,國庫署近兩個月檢舉案件又高達百件的原因,可能是犯規者會忘記規定,而檢舉者也忘了檢舉獎金已經取消、或基於公益心態主動檢舉,因此認為有必要再度強調規定,才發函給各網路業者,應提醒客戶及部落格版主注意相關法規。

不過記者事隔數天再向國庫署確認此項規範,財政部國庫署官員又改口表示,今年一、二月間接獲近兩百件檢舉信函,主要是針對網頁或部落格中討論酒類卻未加註警語。其中約有廿、卅件因網頁並未留下姓名或聯絡方式,因此才由中部辦公室發函,提醒業者如果是酒類的廣告或促銷,必須加註警語。

官員強調,菸酒管理法規定,酒的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也就是說,如果刊登內容不是廣告或促銷酒類,就不用加註警語。官員強調,是不是廣告認定上沒有太大的模糊空間,不會有太大混淆,民眾不用擔心。

官員還說,和美國、日本等國相比,台灣的規定不但沒有比較嚴格,還比較寬鬆。

財政部原本提供檢舉酒類廣告未加註警語的民眾檢舉獎金,但因為案件太多,去年四月以後類似案件就不發檢舉獎金。當時不少民眾因獎金高而成了檢舉達人,後來財政部認為應採勸導性質而取消獎金。

根據實地辦理檢舉案的地方官員表示,實際檢舉案件數字可能更驚人。例如北市財政局菸酒管理科官員指出,台北市前年、去年加起來就有二千件以上案例,有的是所謂檢舉達人檢舉,也有的是業者為競爭互相檢舉,但實際成案開罰的可能僅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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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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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怎麼做》美未規範 德只管菸

【聯合報╱紐約特派員林少予/報導】 2008.03.16 03:05 am


菸酒廣告在美國向來是敏感議題,但爭執點在如何規範廣告內容,及廣告應刊載的媒體性質,從未聞大眾媒體部落格登載酒評、酒介也會被視為「廣告」而被規範。

美國主管酒類廣告的「聯邦酒類管理法」中有關酒類廣告的規定敘述,並未將媒體的新聞版面或新聞時段內容視為廣告。加拿大的酒精飲料廣告,是由加拿大廣播電視通訊委員會負責監督,法源是「廣播廣告酒精類飲料法」,該法則將廣告定義為「商業訊息」。

至於美加媒體上出現的的酒評、或品酒文章,幾乎不見因為法律規定而刊載的警語,因為媒體新聞版面並非廣告,不受上述法規限制。

【歐洲特派員陳玉慧/報導】德國健康部毒品管制發言人英格說,由於言論自由的關係,德國境內媒體可以宣揚酒類的好處。英格表示,健康部也知道飲酒過量的害處,但沒有任何法律可以約束。

德國食品農業及消費部發言人提勒表示,德國政府並未限制媒體不得宣揚飲酒的好處,酒類廣告也未規定註明飲酒傷害健康。目前電視和電影的酒類廣告,依法不能在晚上九時到凌晨六時播放,其他時段則沒有限制;寫作則完全沒有限制。

這位發言人說,只有菸類廣告必須註明抽菸有害健康。德國巴伐利電視台新聞節目製作人波克佩斯則說,原則上,電視節目允許來賓抽菸飲酒,但愈來愈少的來賓要求吸菸,喝酒則毫無問題,一些談話節目,也提供來賓酒類。

至於宣揚喝酒的好處,在廚藝類,或在一些軟性生活資訊娛樂節目中,也不乏有此舉動。法律雖未禁止,在德國媒體沒人敢宣揚抽菸的好處,但說說酒類(尤其葡萄酒和啤酒)的美好,既不犯法,也沒有人會大驚小怪。

波克佩斯說,一般德國人認為,喝點小酒甚至對健康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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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6 聯合報】

無名:網誌、圖片違法就關閉

【聯合報╱記者顏甫珉/台北報導】 2008.03.16 03:05 am


面對國庫署的來函,多數網站業者表明願意配合公告,未來一旦開罰,將會配合提供會員的相關資料。但業者坦言,除非部落客用本名發表文章,否則得動用電信警察追蹤來源,會耗費不少的社會成本。

無名小站發言人吳苑如表示,目前已經加強查察,看到部落客有違法的嫌疑,就會關閉圖片、網誌等內容。

她說,不少人藉由部落格行銷商品,很難單純就內容來區分是心得還是廣告。網路業者多認為政府應制訂清楚的標準,才能讓網友避免違法。

PChome部落格卻表示沒有收到相關的函件,但若有違反相關法令的個案,也會配合辦理。

但業者也質疑,國庫署只針對部落格發函很不公平,多數網站如YouTube上傳的影片,或經申請才能加入的網路論壇、家族等,都有酒類標誌相關的照片、文章,卻未接到相關勸告信函,「規定應要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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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6 聯合報】

台長: 史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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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全部55則回應

Dreamfis
雖然我們喝完全不同的酒款
不過
對於這提案是完全支持~

加油~加油~!!
2008-03-17 11:10:20
scubagolfer
趕緊來支持!

先前因為雪茄菸已跟官方周旋一回合*了,難不成又要搞酒?根據「經驗」,官老爺沒空網海尋覓,多半是「網路抓耙仔」在興風
2008-03-17 12:57:15
Ally
支持!官僚體系的思維太落伍了!人民生計的大事不管,淨管這種死不了人的小事!
2008-03-17 13:02:32
joy0205
百分百支持你的行動!!
請加油!!!

也辛苦你了!!
2008-03-17 13:15:38
CMTsai
支持
2008-03-17 13:28:00
楊比比
支持!全力支持!!
2008-03-17 13:40:47
chanyu
這...要投馬還是投謝才會阻止這種無聊的行政箝制?
管國庫署的是哪個異想天開的傢伙?可以公投不適任嗎...
2008-03-17 16:21:11
jazz
我們只是想單純的留下美酒的回憶!沒有什麼特別的意途!可否在網路世界中,留下一些單純的角落!!
謝謝芬哥對這事件的努力!加油!我們支持你!辛苦你了!
2008-03-17 17:40:07
班主任
支持
之前為這事,我也差點真的去找立委和記者來開公聽會
我甚至願意刊出時同時報備談到酒品的文章網址,免得被罰,只是台北市政府說無此方式,不予理會。
有人願意奔走,絕對支持
2008-03-17 18:15:16
leave
支持~~

國庫署真是吃飽太閒.......
2008-03-17 21:28:20
jj
支持!支持到底啦!
2008-03-17 21:43:53
Bekka
支持修正法案!
2008-03-17 21:55:54
旺旺拔
當然要支持,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2008-03-17 22:45:41
william
現在檢舉沒錢拿,應該不會有抓扒子了............
投一票
2008-03-17 23:08:11
denny
支持修正法案!
2008-03-18 01:00:09
sam
芬哥真是有心 當然支持
不過按條文目前文義解釋現階段最保險的做法就是大家貼文章盡量記得把標語附上
還有芬哥是否亦可試著請主管機關修正其施行細則或許是一個比修正法律要快的作法?!
2008-03-18 01:00:17
bigbird
有勞芬哥
全力支持
2008-03-18 09:31:16
easyp
法令的解釋,不應由字面解釋
應由立法精神跟原意來做解釋
國庫署對法令的認知跟解釋
已違原立法精神及原意
完全支持芬哥
2008-03-18 11:02:40
xomorris
借轉載~~
這麼美好的機制一定要大大的支持支持~~~
2008-03-18 12:37:22
Golfer Denis
大力支持芬哥的提案!!~~這些官~真是吃飽撐著~閒來無聊亂找事管!! 還說~和美國、日本等國相比,台灣的規定不但沒有比較嚴格,還比較寬鬆。 真是見他個XXX... 他們難道是瞎ㄌ眼沒看到~日本跟香港的(YAHOO拍賣)~~連酒都可以上網拍嗎??~~ 有些好酒.好年份的就是如此流通出來的~~
2008-03-18 13:02:30
喵~
絕對支持!!
2008-03-18 15:15:10
Nectar Corner
太好了,謝謝啦
2008-03-18 21:36:24
smallsix0333
在您這邊潛水一段時間了~不過有重要的事還是要浮出水面~如果需要聯署請通知~
2008-03-18 22:15:49
HT
法律有不合宜的地方,就應該修正。支持!
2008-03-19 12:31:30
.ira
芬哥給你打氣一下。
2008-03-21 01:26:23
Nita
藉由問文字表達支持

謝謝您
2008-03-21 01:37:05
酒女
有誰可以想像Wine Spectator 或 Decanter或 神之雨下這些東西的每一頁上面都充滿頁面十分之一大小的警語嗎?
強力支持修笨法
2008-03-21 16:28:35
f1
第37條的警語,真的有效嗎?我懷疑國庫署全部是杜部長的學生,或是莊主秘的同學
2008-03-21 17:28:19
eRic
我推~加油
2008-03-21 23:02:39
Berliner
支持您的修法提案!我會將您的修正提案(不包含新聞部份)轉貼到我的部落格,也會註明出處。加油!
2008-03-23 00:15:43
Mike Suen
能明確把酒商廣告促銷和一般品酒心得分開, 讓全民有依據, 這樣修法非常支持啦~!
2008-03-23 23:52:39
tony
全力支持.
2008-03-24 13:31:06
Sean
全力支持修法!不要讓我們市井小民想要分享一些資料都搞得很像在壞事的感覺!
2008-03-25 03:36:38
Raphael
趕緊來支持修法...!感謝!
2008-03-30 10:18:29
Alex
支持芬哥的行動!
http://www.allpass.tw/?p=312
2008-04-10 09:43:05
Dennis
雖說不知道怎麼回事, 法令是不是說 喝點小酒寫幾段話 就要貼標語 不然就會被罰阿..?!?!
當然要支持
http://denniskao88.spaces.live.com/
2008-04-10 14:32:18
Dennis
i mean 當然要支持芬哥的行動的啦
2008-04-10 15:28:26
Grace
支持支持!!
2008-04-24 16:19:50
希沙良
支持~真是矯枉過正....
2010-07-27 17:18:05
(悄悄話)
2011-01-06 16:42:57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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