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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墮胎的法律問題本質】胎兒有人權嗎?禁墮胎侵犯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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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的法律問題本質】胎兒有人權嗎?禁墮胎侵犯人權嗎?
  
一、【胎兒有人權嗎?禁墮胎侵犯人權嗎?】
   
美國最高法院日前作出歷史性判決,推翻半世紀前有關「羅訴韋德案」認定墮胎屬於憲法保障的人權的法律見解,從此美國各州有權自訂對墮胎的限制。由保守派的共和黨人執政的十幾個以上的州,迅速推出了對墮胎加嚴的法規。而歐美主張自由墮胎權的的女權運動人士,也紛紛上街抗議。喊出「我的身體我決定」的口號。
  
究竟墮胎到底該合法還是非法?如果沒談到嬰靈,難道就該讓墮胎完全自由?這樣算不算公然自由「殺嬰」?
 
2022-06-29 FB
 

圖:美國漫畫談兩位女性大法官,分別代表保守與自由派 
(來源:https://indianexpress.com/)


二、【墮胎的法律問題本質】
   
當代女權運動最大的困境,並不是強大的男性沙文主義敵人無法被消滅;而是女權運動所追求的「權利、權力」無法和「責任、自律」步調一致,亦步亦趨。
  
人類史上,凡是「權責不對等」,都會產生顛覆性後果。
  
人類歷經了避孕科技發明、性解放運動、揚棄貞節觀、與通姦除罪化之後,人類變得更放縱性慾,也更少來自性方面的道德責任指控。然而「自由縱慾」的短暫歡快後,卻不能夠躲掉由此而來的「痛苦後果」。
  
如同「能量守恆定律」一般,這些源於「自由縱慾」而產生的「痛苦後果」,必然會有人要承受,不會憑空消失不見。
  
比如,通姦罪廢除後,小三與外遇者承受的通姦痛苦後果比重降低了,但卻會轉移更大痛苦比重給元配承受。
  
又比如「Me too運動」,本質上,就是希望曾受性侵或性騷擾的女性,要把多年來獨自承受的「痛苦後果」勇敢推出去給當年的加害者承受。
 
「墮胎」造成的痛苦,也是如此的相同原理,必須要有人承受,不會憑空消失。
  
「墮胎」經常是「自由縱慾」造成的直接後果。因為「意外懷孕」經常源於自由縱慾之故。
  
當懷孕後,無論選擇生下來,或是人工流產,對當事人來說,往往都很痛苦。只是痛苦的方式不一樣。
 
經濟弱勢者擔心胎兒生下來會成為經濟負擔,也擔心自己往後的人生從此被這個小孩綁住。
   
青春還沒玩夠本,竟然就要當人父母了,想想真是可怕!於是意外懷孕者常常選擇人工流產,認為這樣會讓自己比較不痛苦。
  
但人工流產事實上不會讓這種痛苦後果消失,而只是讓無辜的胎兒承受了流血死亡的痛苦,然後不想負責任的父母因為眼睛沒看到,就騙自己說胎兒的死亡沒有痛苦。
   
從「誰該承擔自由縱慾產生的痛苦後果?」這一角度來看,才能清楚明白墮胎問題的法律攻防核心。
 
女權主義者希望「自由縱慾與意外懷孕」造成的痛苦後果,盡量不要由女人來承受。因為女人在社會上,已經屬於弱勢的性別,是被男性霸權所壓迫的。怎麼可以男人玩膩了後,一點責任都沒有,痛苦後果完全由女人承受?
  
但保守主義者在意的,主要不是女性是否被男性霸權壓迫,而是認為這些因自由縱慾產生的痛苦後果,無論如何不該由胎兒來承受。
  
所有關於墮胎應否合法的問題,歸根結底,本質上都是對於「痛苦後果如何分配?由誰承擔?」這一核心問題所提出的不同解方。
  
女權主義者認為保守主義者不准女人墮胎,是忽略了女人的身體自主權,是要把痛苦讓女人獨自承受,卻無法讓不負責任的男人負起責任。
  
但實際上,保守主義並非沒有考慮到女人的身體自主權,也並非認為男人不必為縱慾後果負責。而是認為,這樣的身體自主權如果無限擴張,明顯會剝奪另一個獨立個體的生命權。如果不想要剝奪這個小生命,就應該勇於承擔生育責任,且最好能愛護這個小生命,好好養育長大。
  
無論是法律上、社會上、道德上、健康上、醫學上,「自由縱慾」產生的責任與痛苦後果,終歸要有人承受。不是由父母承受,就是由胎兒承受。
 
這就是「業」,無法逃避的生命根本責任。
  
(這裡還沒談到生前與死後,以及靈魂或轉世喔!如果加入這些考量,「痛苦後果、業」就會更龐大了)
  
簡而言之,唯一正確的思考就是:如果這個責任與痛苦後果不由父母承受,就是要由胎兒承受。而胎兒無法自主決定要不要承受。所以法律有責任釐清父母及胎兒的承受比重問題。
  
父親不會有懷孕生產或流產的痛苦,母親才有。如果流產,受到最大傷害的是胎兒,其次是母親。然而參與肇事的男人,卻很弔詭地承受了最少的痛苦後果,比胎兒或女人更少。
  
這也難怪女權運動人士憤憤不平,認為墮胎禁令只是男性霸權用來壓迫女人的工具。
  
不幸的是,某些過度執著於此的女權主義者,思想深度不足,且思考角度過於自私狹隘,只考慮了女人的利益,以及對男人霸權的恨,卻完全不考慮胎兒的人權,更絲毫沒有對腹中小孩的「愛」。
  
女人的身體自主權很重要,男人的往後生涯也很重要,但和胎兒的生命權相比,哪個更重要?
  
如果這種「流血痛苦」一定只能在女性和胎兒之間分配承受比重,注定無法將「流血痛苦」轉嫁給愛玩又不肯負責的可惡渣男時,該如何分配痛苦承受比重,才能達到母子雙方的最小痛苦與最大幸福?
  
聲張墮胎權的女權運動者,為了避免遭受道德指責,以及承受墮胎在社會倫理上的責任與後果,於是辯稱「胎兒不是嬰兒。不是人,就沒有生命權」。
  
會說出這樣的論調的人,其實全都不是真心認為胎兒沒有生命,而只是不想面對胎兒的生命,所帶來的一連串生育、養育、教育等責任義務。
  
胎兒僅僅是受精卵胚胎,只要還沒出生,就不是人?沒有人權?
  
胚胎長在女人身上,所以女人就可以把它當成「自我」而不是當成另一個獨立的生命個體?如此就可以「自由」摘除胚胎?
  
如果女權運動走入這種思想路徑,明顯是走入邪路,最後一定會埋葬掉自己。
  
想要化解「胎兒生命vs.女人幸福」只能二選一的矛盾,就必須直接面對社會結構中對生養小孩的年輕女子的不利環境,勇敢獎勵「主動拒絕墮胎」的女子。必須讓她有將小孩生下來的誘因。即使她生育後無法自己養,小孩仍應享有完善的照顧。
  
從「合法vs非法」的非黑即白二元對立思維,無法根本解決墮胎的問題。
  
即使完全讓墮胎合法化,會因此而不顧自己身體健康而一再懷孕又墮胎的女子,相信只會是極少數。多數女人其實都很害怕意外懷孕,因為很害怕墮胎。
  
當然,這樣的害怕心理,尚不足以直接轉化為嚴格的道德自律,否則墮胎不會氾濫成今日樣貌。
   
而且墮胎禁令產生的地下化密醫問題,更該嚴肅看待。立法者思考時,不該過於高估墮胎禁令罪責的嚇阻作用,而更該務實,設計出能鼓勵當事人勇敢承擔生育及養育責任的社會法政機制。
  
如果真正希望遏止墮胎氾濫成災的趨勢,則透過法律禁止那些「明顯過於殘忍」的非必要墮胎,以便盡量減少意外懷孕,強制父母雙方負擔對胎兒最基本的責任,恐怕仍有必要。
  
該為意外懷孕負責的,不該只是女性,更該包含男性。
  
因此,立法者有必要明定法律,讓母親生下子女後,可以透過公權力合法要求落跑失蹤的父親回來面對養育責任。若父親拒絕承認是自己的小孩,則法官有權命令當事人強制接受檢驗DNA,以確認是否有血緣關係。
  
June 27 at 5:50 PM  FB
 
圖:美國各州最新墮胎法規要求
(來源: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台長: 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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