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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歧視大陸民眾惡法應速修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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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大陸民眾惡法應速修廢

2010-07-15 旺報 【本報訊】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4x112010071500205,00.html

 

     長期以來,兩岸民間交流日益深化,雙方至對岸短期訪親旅遊、或長期居留工作、婚配的情況所在多有,但相對於民間的熱絡,官方在法律層面的應對上十分緩慢,尤其台灣過往對大陸存有疑懼之心,反映在政策上的,即是對來台的大陸配偶、陸勞、陸生,設下許多防禦性法律,以「兩岸處於敵對狀態」為理由,理直氣壯的對大陸移民施予「歧視性待遇」。這在過往,尚可勉強說是不得不然的「必要之惡」,但當兩岸簽署ECFA後,敵對關係解除,兩岸已進入「和平發展」期,那麼,基於「應敵」心態而建立的諸多違反人權精神的法規,現在也到了應該檢討修正的時候。

 

     首當其衝的,就是大陸配偶的人權遭到嚴重漠視的問題。兩岸居民通婚多年,陸籍配偶的人權仍然遠遠比不上其他外配。根據內政部的統計,至2009年度為止,我國外籍配偶人口數約42萬人,其中大陸港澳地區配偶占三分之二,是台灣新移民最重要的組成分子。

 

     但大陸配偶在台灣的權益與法律地位,卻與外籍配偶有明顯的差別待遇,例如:政府對其他外籍配偶並無人數上限,但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居留及定居數額表」卻規定,陸籍配偶經許可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者每年限15千人。其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規定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僅須「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不限犯罪的嚴重與否或故意過失,治安機關即得逕行強制出境。但一般外籍配偶則限於在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屬故意犯罪者,才會遭到廢止居留許可的懲罰。

 

     居留權與身分權是兩岸移民最根本的問題,隨著居留與身分權的限縮,亦衍生許多工作權方面的歧視,地方執法機關往往對陸籍人民的投訴視而不見,而因為對遣返出境的恐懼,陸配、陸勞亦常選擇忍氣吞聲。更不用說政府基於猜忌的心態,長期以說不出口的理由,處處限縮陸籍人民有關考試、任公職、請願集會結社等公民權利。

 

     雖然馬政府上台之後,去年已大幅翻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陸配取得身分證的時間由8年縮短為6年,並取消繼承遺產200萬元上限的規定,稍微還給大陸配偶一點點基本人權,但陸配仍是次等移民,連外配也比不上。去年甚至有教育部官員提出禁止陸生來台談戀愛的荒唐對策,這都充分說明了政府對大陸人民入籍台灣的莫名恐懼,而無視這些歧視人權的法令,不但違反了去年台灣簽訂的人權公約,也早已不符合現在兩岸的和平氣氛。

 

     當台灣政府大談ECFA將促進兩岸人民的經貿交流、並為台灣帶來高度的經濟成長時,何忍在對岸「讓利」之後,繼續迫使遠渡重洋的陸配陸勞受到比外勞外配更差的待遇?我們認為,盡速檢討修正各項以敵對心態制定的、不合時宜的法令,讓兩岸人權邁入正常化階段,是台灣政府在享受ECFA的和平紅利之餘,應該要負起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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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修改成一律比照「外籍人士」,恐中人士反而應該支持,因為兩岸相關規定不只可以是歧視性的,也可以修改成優惠性的,或者完全比照本國籍待遇。

 

以我之見,長期來看,應該是朝完全比照本國籍的方向去修正。

台長: 包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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