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美國朋友與我聊兩岸關係,他很擔心局勢的發展,認為阿扁若當選,兩岸很可能在明年走向戰爭。他抨擊台灣的高官們不「sincere」,很不真誠,老是想利用美國、收買美國,對於如何擔負自己的責任卻畏畏縮縮。
我不好回應這位長輩對台灣的批評,只能請他多包涵體諒。不過確實很多人似乎很不sincere,好像要把美國人當白癡耍;其實美國人對此心知肚明,且對此很不愉快。他們不是笨蛋。
在支持台灣獨立的遠景、支持公投(也許是被迫的、無可奈何的)的人中間,也有少數比較sincere,例如曾任民進黨青年部主任的周奕成、南方電子報的陳豐偉。
周奕成在新聞台也有網站,文章可以估狗找找;陳豐偉的這文章標題清晰,倒也可反映改革派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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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淚公投
中國時報 論壇 930220
⊙陳豐偉 今天想說的,不是公投,是「含淚」。
理論上,人人可以選總統,實際上,我們只有兩個選擇,其他有條件當選總統的,不出十人。理論上,人人都可參與政治,現實上,台灣只有藍綠兩大陣營,重大決策最後只會呈現兩種集體意志,其他選擇並不存在。
當我們只有兩種選擇,又必須做出選擇時,就得承受所有的善與惡、美麗與醜陋。當我們選擇某陣營時,不代表我們認同他們背後所有不足為外人道的行為,只不過因為我們認為他們「比較好」,認同他們所有行徑中的某一部分。
台灣的選民(或許全世界大部分選民也一樣)就如此被政治人物「綁架」。政治人物的背後,數不盡的利益交換、特權濫用。我們明知道這一票投下去,會不斷製造出身段越來越高、講話越來越嗆、離從政初始理想越來越遠(有時荷包也越來越飽滿)的政治人物與周邊幫閑分子,但我們還是會忍不住做出一個「較好」的選擇,不讓手中一票作廢。
這次總統大選經過兩方互揭瘡疤,一方是無法讓人確認真心悔改的舊勢力,一方是標榜改革卻在多處保留的新力量,黑、金、特權看來兩邊都有分,雖然輕重彷彿有別。對政治人物有些基本道德要求的選民,若不想讓選票作廢,還是得忍痛做出選擇。沒想到現在又多出「三二○公投」,我們還得再經一番天人交戰。
藍軍訂定有利於己方的公投法,綠軍抓住十七條的漏網之魚反擊,都有明確的政治企圖。「三二○公投」很清楚是為了總統大選操作的議題,以「遭受飛彈威脅」舉辦倒還不違母法,但訂出來的題目雖然機智巧妙,也值得探討,卻是專業的國防外交政策,實在不像「遭受威脅」下的「防禦性公投」該有的題目。
可是,我們有太多選擇餘地嗎?這是歷史性的第一次公投,誠如綠軍代表在政論節目所說,如果公投不過,中國政府很可能會大作文章,傷害台灣的主體性。台灣是蕞爾小國,國際上能有多少鑽研台灣的人才,瞭解或願意探討這複雜的程序問題?如果公投不過,很自然的解讀便是:台灣對主權獨立的要求,不如想像的高。
政治人物設下這個局,逼得我們一定要往下跳。雖然我們明知操作三二○公投的目的就是為了幫助阿扁當選,但若抵制公投,卻可能遭受被國際輿論與中國人民誤解的風險。我們心裡的天平不住搖擺,永遠找不到平衡的時刻,這是「中間選民」難以擺脫的負荷。可是,我們終歸要做決定,縱使是一個含淚的決定。
抵制公投,彷彿就代表毫不在意台灣國際處境的艱難。贊同公投,彷彿就代表毫不在意公投過程中種種釐不清的程序問題。政治人物為鞏固政治力量而交戰,卻讓選民陷入無法自圓其說的內心煎熬。以台灣的最大利益為考量,我會投公投票,也會請朋友不要抵制。但我們總要讓政治人物明白,這是我們含著淚水、懷著委屈、權衡輕重後不得不的選擇。請不要把選票當支持,不要把選戰的勝利當成自己的成就,其實,多數中間選民只是在無盡的失望中尋找一線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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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公投再挫憲政發展
中國時報 論壇 930220
⊙江宜樺
日前各大報刊出千名學者專家呼籲民眾支持三二○公投的巨幅聲明。連署人中不乏筆者所敬重的學界先進與朋友。如此聲勢,令筆者頗感意外。雖然先前陳總統也曾以「中共同路人」指責抵制公投的人,但那畢竟是選舉語言,不值一哂。現在眾多博學鴻儒挺身力倡公投,其意義不比尋常,筆者盼借貴報一角陳述不同的看法。
公投爭議延燒已久,朝野政黨對三二○公投 的攻防策略也層出不窮。但在獨立選民的思考中,真正關心的問題只有三個:一、公投是否使台灣更民主?二、公投能否使台灣社會更進步?三、三二○公投是否具有正當合法性?千名學者連署的聲明對這三個問題都持正面的看法,筆者則皆有保留。事實上,由於筆者認為三二○公投為違法公投,因此決定以拒領選票來表達立場,不管它是不是我國首次公投。
首先,公投是否使台灣更民主?連署聲明說「公投的核心價值在於民主參與,讓公民得以參與重大公共政策之制定,並在開放的討論過程中讓多元意見充分表達」。這段話是對的,但只講了一半。在民主政治理論中,「參與」只是民主政治所欲彰顯或實現的價值之一,其他重要的價值還包括自由、平等、法治、正義等等。不同類型的民主政治支持者,都希望民主程序能促進他們重視的價值。如自由主義者希望民主能保障人民的自由、鞏固憲政法治體系;社會主義者以民主為實現公平正義的手段。會把參與當成最高價值來追求的,是參與式民主。而極端強調人民意志、為了動員民眾參與不惜侵犯個人權利與憲政常規者,則為民粹主義式民主。
台灣常自詡是個憲政民主國家,但選舉文化充滿了民粹主義的色彩。近年來有些學者提倡審議式民主,希望以擴大理性討論的空間來矯正民粹民主的流弊。但是公投民主論的出現卻硬生生把這個理想推得更遙遠。究其所以,是因為公投議題必然只能以正反表決的方式要求選民表態,所有複雜的條件、但書、妥協餘地及修正方案,都無法在公投議題的簡單陳述與動員表決裡反映出來。以三二○公投為例,這兩個議題的呈現方式完全由總統府片面決定,人民只是被動員來表達支持與否,我們看不到一般公民如何「參與」了這個重大政策的「討論」,也不知道在什麼意義下「人民是主角」,更不知道這種由行政權發動的公投如何「培育批判性的公眾力量」。因此,這樣的公投未必能使台灣更民主。
第二,公投是改革進步的保障嗎?連署聲明說公投具有「改革功能」,將來我們可以透過 公投來推動國會改革、憲政改革、社會改革。這些改革確實都是我們期待的,但公投進步論者忽略了公投本是兩面刃,它的特色是直接訴諸選民,卻不能保證利刃不會傷到自己。換言之,選民可能支持知識份子所提倡的改革方案,也可能轉而支持知識份子認定為保守反動或不符合社會正義的方案。
君不見過去許多國家以公投產生了獨裁者或限制異議者的言論自由,這種情形難道只會發生在別國,而不可能發生在台灣?連署聲明中提到一些希望公投的項目,但沒有提到教改、核四、老年年金、義務役、違建合法化、或興建蘇花高速公路等議題的公投,也許發起人意識到這些公投的結果未必對「改革」的方向有利。如此看來,直接民主並不比代議民主更值得期待,而國親聯盟先前所推動的五大民生法案公投,與這次三二○所要表決的兩項公投,同樣都令人不安。
縱然公投未必增進民主,縱然公投未必有利改革,筆者仍然不會斷然反對公投,因為公投 畢竟是人民表達意見的方式之一。但是關於三二○公投,由於這是一個明顯違反公投法的特殊性公投,因此必須加以抗拒。事實上,三二 ○公投的主要問題並不在於它的內容是否無聊,也不在於它該不該經過公投審議委員會審查,而在於它以防禦性公投的身分提出,卻完全不符合公投法第十七條「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的前提與立法原旨。
如果讀者不健忘,應該記得當公投法在立法院表決通過時,泛綠陣營深感挫折,自認今年已無法公投。也就是說,當時連執政黨都知道國家並非處於「遭受外力威脅、致主權有改變之虞」的緊急狀況,因此根本沒考慮到動用防禦性公投。但是陳總統宣示必辦公投的決心後,執政黨又開始興奮地等公投題目出爐,結果這個「緊急」狀況下的公投題目慢條斯理地想了半天才定案。這個公投無論怎麼解釋,都不符合第十七條的規定。只因為最高當局執意曲解,再加上政府強力推銷,如今整個問題竟變成我們該不該支持歷史上的首次公投。
筆者不呼應三二○公投,因為這是違法的公投。台灣的憲政秩序與法治觀念在歷經六次修憲之後,已經極為脆弱。違法舉辦三二○公投 ,只是使憲政法治的根基進一步被掏空。如果對這樣的作為可以視若無睹,我不知道萬一將來政黨再次輪替,國親聯盟同樣利用「公投深化民主」的名義,恣意破壞憲政制度或阻撓社會改革時,知識份子憑什麼立場進行批判?
固然目前違法公投勢在必行,堅持憲政法治原則的人還是可以選擇不成為共犯。三二○公投拒領選票的知識份子也許不多,但人數多寡並非是非對錯的準繩。套用蘇格拉底在《自辯篇》的結尾所說過的話:「我們哪一個在奔赴更美好的前程,除了神以外,誰也不曉得。」
(作者為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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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元首召喚國民總意志
中國時報 論壇 930201
⊙張登及
老子說:「國之大事,唯祀與戎。」專制時代政府輕忽民意,所以辦的是「不問蒼天問鬼神」的「祀」;但「大事」還是要問的,這是好事。今日民主政府遭遇大事難斷,則不再祭祀就教鬼神,公民投票遂代之而起。但也以此可知,召喚全民「總意志」不是兒戲,如果連常識性問題也要「每事問」,只是凸顯政府無能而已。設若召喚「總意志」與「戎」(戰爭)有某種直接或間接關係,就更要臨淵履薄,不可輕率自為。
眼下總統發動公投所提的兩個議題文本,依照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的條件,本應是與「戎」有關的大事,於是國民公僕陳總統召請主人-「總意志」全民公投決之。此事之所以引發爭議,焦點在於陳總統文本所述內容是否符合召請「總意志」的條件。
假定兩者確實有很大的差距,而總統卻可以任意用常識性問題呼喚「總意志」,結合特定公職選舉合併舉辦,日後弊端必然叢生,有濫行擴權、浪費公帑之嫌。但在野黨所建議的幾個解決辦法,如交由大法官會議裁定、修正公投法、甚至示意所屬縣市抵制作業、呼籲民眾拒絕領票等都屬不切實際。一來如果國家確有立即危難,國會集議與大法官審查不過貽誤時機,二來國人權利意識早已高漲,對新增權利與福利向來是來者不拒,要其反省「總意志」天天待命的後果,不特知易行難。何況以立法或司法機關裁判總統之公投判斷也不盡合理,則應如何使總統發動公投的情況得到規範和依據呢?
筆者認為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理由其實相當客觀明確,不容由個別在位總統憑空專斷。也就是說,第一:總統應考慮「外力威脅」嚴重的程度是否「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第二:總統所提問卜之問題有否切中時弊,足供「總意志」選擇因應。
現代國家專責國家安全與國防的專業部門正是佐助總統「問對問題」關鍵,此等機構照講是要超出黨派的;這也是現政府執政以來矢言推動且引以自豪之政績。則當國家生存確實有立即明顯之危險,非元首立即召喚「總意志」以為決斷不足以解決時,國防與安全部門必早已累積大量可靠之事證,向三軍統帥作出客觀專業之報告並提供多種對策。
考慮我國情況,總統不必也不宜在行使公投法十七條大權前,將國安部門的情報和評估巨細靡遺的公諸國人,如此反而有害軍機。但此種作為召喚「總意志」理由的專業報告,必須是存在而且堅實的。依據「檔案法」要嚴予保存,以供日後國會、司法部門考察,國人追究乃至歷史公斷。總統也理應在發動此種公投時,向國會與全民扼要簡報「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的事證、危急程度和各種投票選項決出後總統的施政備案,不可任意出些無關痛癢的題目,推卸責任給「總意志」,又毫無備案因應。
此次計畫中的兩題公投,總統理應備妥四套對策備案,無論國人選擇要軍購+兩岸商談,要軍購+不商談,不要軍購+要商談,或是不要軍購+不要商談任何一種,國民公僕陳總統都應事先說明他準備好了怎樣的措施。最壞的情況也只能是如果有某種決出選項是他坦承無法執行的,他要先告知國人將為此引咎,當年戴高樂第二次公投失敗後便是如此。
如此既保障了總統的行政裁量與緊急處分權,使元首可以據此評估並決定一般立法程序是否已經窮盡而無效,唯有訴諸國民公決;也預留了日後「總意志」問責於總統的依據。(作者為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博士、現於英國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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