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23/07/17
【法律加油站】:遺囑自己寫,有效嗎?
【事件】
某婦人因年事已高,深感不久人世,決定書立遺囑,分配百年後遺產歸屬,以免子孫因遺產分配對簿公堂。自己寫遺囑,有效嗎?需要有哪一些內容,才有效?法律針對自己寫遺囑,有哪些特別的要求呢?
【解析】
◎自書遺囑,須符合哪些要件呢?
依據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由上可知,自己寫遺囑要有法律效力,必須:1、自己書寫全部遺囑內容;2、要寫下書寫遺囑的日期;3、親筆簽名;4、如果有塗改,必須標註修改、塗改之處所、字數並另外簽名。
◎何謂「自書」?若由他人扶手而書立,算是「自書」嗎?
實例上曾有民眾因不諳中文,而由他人扶著立遺囑人之手,寫下遺囑。但法院認為這樣讓別人扶著手而書立遺囑,並非「自書」,而屬無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裁定謂:「…惟依兩造之陳述及證人陸阿金、認證時在場擔任通譯之高德福之證詞,可知陸登妹並無中文書寫能力。且證人高德福證述伊未見聞陸登妹書寫系爭遺囑之過程,陸登妹稱要將土地奉獻給神,並告知要交給伊與被上訴人管理等語,參以證人陸阿金復證稱陸登妹不會寫,有一位牧師扶著陸登妹的手寫,陸登妹說土地要給潘秀利管理等詞,堪認系爭遺囑並非陸登妹自書,而係由他人握住陸登妹之手書寫,與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之方式不符,自不生以遺囑為遺贈之效力。」
◎遺囑僅一部分自己寫,或以電腦打字,有效嗎?
遺囑全文僅有一部份自己寫,其他字句為他人筆跡,但立遺囑人有親自簽名,這樣的遺囑有效嗎?實例上曾認為:「…倘未具備自書遺囑全文之要件,自不得僅因簽名真正,遽認自書遺囑為有效。查上訴人於事實審一再抗辯系爭遺囑前後字體不同,非由楊長興自書全文等語(見一審卷㈠第226頁、卷㈢第103頁,原審卷㈠第80、128頁、卷㈡第148頁、第271 頁背面),攸關系爭遺囑是否有效之判斷,自屬重要之防禦方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26號)。換言之,如遺囑非由立遺囑人書寫全文,而係由他人協助書寫其中一部分,則屬無效。
另如遺囑係以電腦打字列印出全文後,再由立遺囑人親自簽名,這樣算是「自書」嗎?有效嗎?
實例上曾認為:「…本件系爭遺囑(民國95年所立)內容全部以電腦繕打文字方式製作列印,非上訴人之兄黃中夫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且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系爭遺囑確係黃中夫本人親自繕打遺囑全文,難認符合民法第1190條所定之要件而有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民事裁定參照)。
另有法院認為:「…至該處分書文末記載『本處分書經本人及見證人簽名日起即生效力,並依民法第1190條視同本人親立之遺囑』等語,衡以民法第1190條前段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之旨,系爭處分書既係委外打字完成,且無林崑哲自書全文之原本資料為憑,即與自書遺囑之法定要式有違,而無從發生遺贈之效力,足見上訴人之抗辯為不可採。」(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659號民事判決參照)。
因此,遺囑若係以電腦打字方式為之,非屬「自書」,將導致無效,不可不慎。
◎立遺囑人雖親書遺囑全文,但影印數份後,於影印本上簽字,有效嗎?
實例上曾出現立遺囑人為了將遺囑給全部六名子女,每人一份,遂於書寫遺囑全文後,先行影印六份,再於六份影印本上逐一簽名並書寫日期,但卻遭法院認定遺囑無效。
此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92號民事判決認為:「…按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自書遺囑者,依民法第1190條之規定,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非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力(本院28年上字第2293號判例參照)。則自書遺囑者,即應於自書之遺囑原本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遺囑始生效力。原審以系爭遺囑確係黃志中自書遺囑全文,未即簽名及記載日期,先行影印六份,再於影本一一記載日期及簽名,已得確定遺囑人真意,自生自書遺囑效力,所持法律見解,尚有違誤。」。換言之,縱使立遺囑人已於每份影印本上簽名、寫日期,但終究並非原先親自書寫的該份遺囑,而不符自書遺囑之要件而不生效力。
◎遺囑若未書寫日期,恐導致無效!日期一定要寫在遺囑最後的位置嗎?
自書遺囑依法須書寫日期,但日期要寫在遺囑的哪個位置,法律並無規定。法院見解認為:「…是自書遺囑之書面頁與頁間不以蓋騎縫章為必要,其日期記載位置,法律並無限制在全文末尾,在全文之首或於文中為之,均無不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16號民事判決參照)。換言之,日期須寫在遺囑的何處,並無限制,且遺囑若有好幾頁,也不一定要改騎縫章,只要能確認是同一份遺囑即可。
另外,若遺囑沒記載日期,但依其他證據可確定立遺囑人是某一日期所立下之遺囑,這樣可以算是有效的遺囑嗎?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4號判決認為:「…故自書遺囑以自書為要件,倘遺囑人未自行記明日期,除得由遺囑人自書其他部分為其日期之補充外,倘不得由第三人代記日期補充之。本件孔仁志自書之系爭遺囑未記明年、月、日,係法院公證人認證時註記認證日期,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依前開說明,系爭遺囑未註記日期,法院公證人註記之日期乃認證日期,並非遺囑之一部,無從以之補正系爭遺囑之日期,系爭遺囑即屬無效。」。換言之,即便是在公證人處所書之遺囑,但因立遺囑人為親書日期,仍屬無效之遺囑。
◎立遺囑人沒有親自簽名,遺囑有效嗎?遺囑正本已無法尋獲,遺囑仍有效嗎?
立遺囑人即便書寫了遺囑全文,但偏偏就是忘了親自簽名,將導致遺囑無效。此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90號裁定謂:「上訴人提出『王吉齋親筆遺囑』(下稱系爭自書遺囑),並無王吉齋簽名,不生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效力,…」。
另實例上曾有案例,遺囑於訴訟期間已經找不到正本,但依其他證據可認確實有此份遺囑存在,證人也證實確實有這份遺囑,則遺囑雖已找不到,但仍屬有效之遺囑。此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16號民事判決認為:「…民事訴訟法第352條第2項固規定『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惟倘私文書之原本已滅失,而當事人復對繕本或影本之真正有爭執,為符真實,法院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其真偽。…,能否逕以上訴人不能提出系爭遺囑原本,即認上訴人主張王甡書立系爭遺囑之事實為偽,非無再進一步推求餘地。」
◎遺囑有塗改、增刪,但未於塗改處簽名並註記塗改字數,遺囑有效嗎?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260號裁定謂:「…次按自書遺囑,如有增減、塗改,依民法第1190條後段之規定,固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惟此項規定乃在保障立遺囑人之真意,以昭慎重,並避免糾紛而為,非謂有此情形,自書遺囑概不生效力。是以如未依此規定之方式所為之增減、塗改,僅該增減、塗改部分不生遺囑變更之效力,尚難謂全部遺囑為無效。本件系爭自書遺囑雖有數處塗改痕跡,惟仍可辨別經塗改之原字,且其塗改係因筆誤或為使文章流暢而為,並不影響遺囑本文之真意,…」。
換言之,遺囑之塗改處雖未有另行簽名或註記塗改字數,是否就導致整份遺囑當然無效,不可一概而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40號裁定即認為:「…至同條第2項另規定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旨在保障立囑人之真意,以昭慎重,並避免糾紛,非謂一有此情形,即認所立自書遺囑不生效力。併此敘明。」
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判決亦認為,「…遺囑人自書遺囑因筆誤或書寫錯別字予以更正,雖未依法定方式為增刪塗改,倘確屬遺囑人之真意,而不影響遺囑整體內容者,從遺囑法定方式之踐履,係以遺囑人之真意為依歸,應肯認該更正部分之效力。否則,非但遺囑人之真意遭受扭曲,亦使法律要求「遺囑人制作遺囑須依法定方式為之」之根本精神盡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民事判決認為「…民法明定遺囑之方式,在確保遺囑人之真意,亦謀其遺志之實現。嚴守方式本身並非目的,而僅為確保遺囑人真意之手段而已。遺囑之解釋,不應單以是否嚴守方式為形式判斷,而應置重於遺囑人真意之確保、遺囑自由之維持。」,均同此意旨。
◎小結
自己寫遺囑要有法律效力,必須符合幾個要件:1、自己書寫全部遺囑內容;2、要寫下書寫遺囑的日期;3、親筆簽名;4、如果有塗改,必須標註修改、塗改之處所、字數並另外簽名。
實例上曾有民眾因不諳中文,而由他人扶著立遺囑人之手,寫下遺囑。但法院認為這樣讓別人扶著手而書立遺囑,並非「自書」,而屬無效。另,遺囑全文僅有一部份自己寫,其他字句為他人筆跡,雖立遺囑人有親自簽名,但這樣的遺囑恐屬無效。又如遺囑係以電腦打字列印出全文後,再由立遺囑人親自簽名,這樣算是「自書」嗎?實務上頃向認定非屬「自書」,將導致無效,不可不慎。另外,如果將自書遺囑影印後簽字,該影印本雖屬由立遺囑人親簽,但仍不符合「自書」之要件。
另自書遺囑依法須書寫日期,但日期要寫在遺囑的哪個位置,法律並無規定。因法律並無限制在全文末尾,在全文之首或於文中為之,均無不可。再者,若遺囑沒記載日期,但依其他證據可確定立遺囑人是某一日期所立下之遺囑,這樣仍屬沒有書寫日期的遺囑,而屬無效。
立遺囑人即便書寫了遺囑全文,但偏偏就是忘了親自簽名,將導致遺囑無效。
又遺囑有塗改、增刪,但未於塗改處簽名並註記塗改字數,遺囑有效嗎?不可一概而論。遺囑人自書遺囑因筆誤或書寫錯別字予以更正,雖未依法定方式為增刪塗改,倘確屬遺囑人之真意,而不影響遺囑整體內容者,從遺囑法定方式之踐履,係以遺囑人之真意為依歸,應肯認該更正部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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