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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期:「犀利人妻」落敗,「小三」敲金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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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5/07/25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電視偶像劇「犀利人妻」探討婚姻關係中的三角習題,飾演人妻「謝安真」的隨棠及飾演「小三」的朱芯儀,雙雙入圍2011年金鐘獎最佳女主角及最佳女配角,得獎名單揭曉後,「小三」勇奪最佳女配角,但人妻卻落敗。

該劇相當震撼的一幕,是人夫溫瑞凡趁著人妻謝安真躺在病床之際,竟拿出離婚協議書,抓著謝安真的手要求簽字。而電視劇也常有如下之情節:一對貌合神離的夫妻,其中一個人拿出預先簽好內容的離婚協議書,給另一個人叫他趕快簽一簽。當經過一番爭吵後,另一個人百般不願意的簽下自己姓名後,這段戲演到這裏通常就結束了。好像兩個人的婚姻關係就已經正式結束了,男婚女嫁各不相干。而離婚的法律程序真的是這樣子「簽一簽」就完成嗎?

另外,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以急就章隨便寫一寫嗎?有沒有什麼必須注意呢?而常見夫妻離婚後,先生一走了之,留下妻子負擔小孩的生計。走到紅毯另一端的雙雙對對,都以為白頭偕老是必然的結果。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離婚率逐年升高,男女雙方「回不去了」,在離婚後,小孩監護權歸誰、由誰扶養、小孩跟誰姓的相關問題,是每個人都應該先有所了解的。

【解析】

◎離婚協議書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離婚要有書面、證人以及向戶政事務所為離婚之登記等三大要件(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中所謂的書面,實務上通常稱為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要記載什麼?

一般而言,從結婚到最後不得已時離婚,通常已經過一段很長的時間。這段時間發生的不單單只有身分上的關係,可能會有兩人賺來的財產,或者產生的債務,以及兩人所生小孩等。所以,當兩人離婚時,這些都是要加以解決的。因此離婚協議書原則上主要內容如下:

一、兩願離婚的意思:離婚分為兩種,一種是兩願離婚,即夫妻雙方均同意且自行離婚。一種是裁判離婚,這是夫妻其中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或第2項之情形,例如虐待、通姦等情形,另一方可以聲請法院裁判離婚。而離婚協議書是屬於兩願離婚的要件之一。既然是兩願離婚,則需要將夫妻雙方自願同意離婚的意思記載於離婚協議書上。

二、財產之處置:雖然離婚時不一定要將財產處理好才可以離婚。不過如果一併解決,則可避免日後發生糾紛。所以,最好將兩人之財產例如房子、車子、存款、股票等歸屬或者移轉,記載明確。另外,如果有貸款、負債,也要約定好負擔的方式。

三、子女監護權及扶養: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子(),應約定歸何方監護扶養。另外扶養費用負擔方式及金額、探視的時間及方式也要約定明確。

◎離婚協議書的效力

除了雙方簽具離婚協議書之外,就離婚之要件而言,從上述民法第1050條可以知道,還要有二個證人,並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才會生效。所以,單單只有簽離婚協議書,離婚是還沒有生效的,另外還須向戶政單位登記,登記完成後才生離婚效力。

因此,電視劇中的劇情,有時是省略了這個部分,讓人產生誤解。而雖然「回不去了」,而走到離婚這個階段,常常是兩個人已經吵的不可開交,只想要趕快離婚,離婚協議書想簽一簽就了事。不過就法律的觀點,還是雙方還是要冷靜下來,就兩方的財產分配、子女監護問題詳細的約定,並向戶政事務所登記,以免日後再生糾紛。

◎離婚後,小孩一定歸父親監護嗎?

    離婚後,如果有小孩的話,小孩如何處理,是一定會遇到的問題。在民法修正前,離婚後小孩的監護權原則上是父親取得,除非父親放棄,或有其他不適任的事由,否則母親是難以取得監護權的,這對於母親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尤其是很多母親為了小孩,隱忍了許多先生不忠或暴力相向的行為。

    後來,民法修正後,小孩的監護權不當然歸於父親,而是由男女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話,才是由法院來判決,或者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出解決。而法院在決定要將孩子判給哪一方時,除了小孩子本身的偏好之外,還會考量父母親各自的資力狀況(有錢與否)、平時的生活習性、工作能力、前科有無、暴力頃向等等條件因素,加以綜合判斷。

    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可獲准「會面交往」的權利,通常是每月或每兩週可以有一個週末將小孩帶出,至其他處所相處過夜(兩天一夜)。

    另外,如果有監護權的一方,日後有發現不適任之情形,另一方依法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給自己。

◎沒有小孩監護權的一方,要不要負擔小孩子的扶養費呢?

    至於小孩子的扶養費用,並不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就一定不用負擔。依據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239號判決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所負扶養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免除,受扶養權利人並不以與負扶養義務人同居一家為必要,此觀本院26年鄂上字第401號判例意旨即明。而本院56年台上字第419號判例意旨僅在闡明監護之內容應包括扶養子女在內,並未謂父非為監護人時,即得免除其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從而原審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監護權誰屬而受影響…」。

至於扶養費分攤比例,原則上,由父母親自行協議,如果協議不成,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分攤小孩子的扶養費,原則上是一人一半。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小孩子一個月需要2萬元生活費,原則上,雙方應各負一半(1萬元),到小孩子滿二十歲為止(法院可命一次全給,或按月給付)。另外,在特殊的狀況,例如:一方經濟能力較為不佳,或者,有殘疾無法工作時,法院也可命少給一點。

小孩跟誰的姓?離婚後,可將小孩改「姓」嗎?

新修正的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因為以往舊法第1059條,是規定子女應從父姓。在特殊情形下才能從母姓,這個規定以往常被認為是父權社會的表徵而備受批評。所以修法後不但可以約定子女從母姓,縱使已經登記姓氏,在成年前,父母還是可以書面約定變更從父姓或從母姓,但變更以一次為限(第1059條第2項及第3項參照)。

至於父母親可否單方面將子女更改姓氏?依據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換言之,如有前述各款事由者,亦可聲請法院改定。

小孩不是親生的怎麼辦?

有時夫妻離婚後,才發現小孩不是先生的,這時怎麼辦?以往,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的小孩,縱使不是親生子女,只要在知道小孩出生1年後,就不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所以,實際上許多人只是知道小孩出生,但是在1年以後才發覺小孩不是自己親生的,或離婚後,越想越不對。當事人會因為起訴期間1年的限制,而不能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因此要負起撫養責任,造成許多糾紛及不公平的現象。

為改變此一情形,修正民法第1063條第3項將之修正為「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也就是除了以往要知道小孩已出生外,另外還加上要知道小孩不是自己親生的,才開始計算婚生否認之訴2年提起之期間。另外,顧及過去因起訴逾期而不能提起否認之訴之夫妻的權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特別規定,對已超過規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的人,在修法施行後2年內,也可以提起之否認之訴,以資救濟。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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