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戴君豪實習律師 ∕ 指導: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13/4/8
【事件】
報載高雄市翁姓輪胎行負責人,去年爲鄭姓貨車司機更換輪胎,未告知螺帽老舊,鄭姓司機20多天後開車時輪胎脫落,砸死顏姓除草工的孫子。屏東地檢署認定鄭姓司機沒有檢查輪胎的專業能力,無法預知螺絲帽老舊鬆脫,而不必爲意外負責;然而,翁姓負責人在檢查時發現螺絲帽嚴重磨損,無法卡住輪胎,應提醒鄭姓司機卻未提醒,而有過失。屏東地檢署最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翁姓負責人,鄭姓司機則獲不起訴(2013年4月9日聯合報新聞參照)。本件涉及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的要件為何?鄭姓司機不起訴,在刑法學上有什麼理論可支持?又如新聞報導,本件在法律界看法不一,包括事實認定部分,於此暫不討論。
【解析】
◎ 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的要件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第2項即通稱的業務過失致死罪。
按過失,依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第2項)。」。簡單來說,行為人雖不是明知道其行為將發生一定結果,但如果法規範期待行為人注意預防該結果,行為人也有能力注意,仍因欠缺注意導致該結果發生(第1項);或行為人雖知道其行為可能發生一定結果,但相信不會發生、也不希望發生該結果,仍發生該結果(第2項。例如:在街道上飆車,自認為技術好不會撞到人,卻仍肇事)。但對於故意與過失的區別、認定,學說有不少爭論,此處不打算詳論。
至於過失與導致人死亡的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指出:「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又刑法第276條第2項所稱業務,實務上已有不少判例(按:經依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1條,由最高法院的院長、庭長、法官組成的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就該院的裁判中選取被認為法律見解值得依循者,並報請司法院備查。違背判例的見解,實務上可構成上訴法律審的理由。),如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其主要部分之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上訴人以養豬為業,其主要業務似係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倘上訴人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以執行與其養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僅因欲往豬舍養豬,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上訴人之附隨事務」,前者對業務提出簡單的定義,指出業務包括主要業務及附隨的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後者除重申業務包括主要業務及附隨的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並劃定附隨事務的範圍。
又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826號判例:「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即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但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上訴人行醫多年,雖無醫師資格,亦未領有行醫執照,欠缺醫師之形式條件,然其既以此為業,仍不得謂其替人治病非其業務,其因替人治病,誤為注射盤尼西林一針,隨即倒地不省人事而死亡,自難解免刑法第276條第2項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指出業務不以具合法資格為限,如密醫雖無執照,但事實上反覆從事醫療,則因醫療過失致死,仍論以業務過失致死罪。
◎ 鄭姓司機不起訴,在刑法學上可能的理論
按依新聞,屏東地檢署以翁姓負責人注意到輪胎螺絲帽嚴重磨損,無法卡住輪胎,卻未通知鄭姓司機,而有過失;鄭姓司機沒有檢查輪胎的專業能力,無法預知螺絲帽老舊鬆脫,不必爲意外負責。似乎是以注意、預防意外的能力為判斷標準。但依本文的看法,刑法學上客觀歸責理論中容許信賴(信賴原則),或可作為本件鄭姓司機不起訴的理論依據。即便鄭姓司機有能力發現螺絲帽瑕疵,但因為信賴專業的翁姓業者,基於分工以促進效率的考量,如果要求鄭姓司機也重複檢查輪胎,顯然較不經濟,而可認為鄭姓司機並無過失。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