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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期:產假上班,懷孕調職,預扣工資,老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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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
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10/09/06

 

【事件】

報載某知名成衣廠女工於做月子40天後,自認為已經可以上班,於是要求回廠上工,工廠也尊重她的意願,讓她提前銷假上班,但廠長竟因此遭法院判罰金45千元(自由時報2010819新聞參照)。另某生物科技公司老闆明知郭姓女員工懷孕,不但未體恤其辛勞,還將其調職,縱使有增加津貼一、二千元,但通勤時間及交通費大增,實質薪資反而減少,亦遭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2010828聯合報新聞參照)。近日,台中縣大甲市某高職畢業生,暑期至奶茶店打工,雇主要求簽下「工作未滿三個月即離職者,罰違約金15天薪水」之條款,高職畢業生允諾簽下,後因工作未滿三個月,只做17天即不做,雇主扣除違約金、做錯飲料賠償金、制服費等,只領到200元(自由時報20100902新聞參照)。違反勞動基準法之違法行為,有部分還會有刑責,不可不慎。

 

【解析】

 

    產假未休完,老闆觸法!

按「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勞動基準法第50條定有明文。如違反本條規定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8條將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例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即有案例認為:「查被告蘇○宜係案發當時新○公司之負責人,其僱用蕭○霜在該公司擔任業務助理工作,蕭○霜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以書面向新○公司聲請給予產假時蘇○宜明知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竟僅核准產假四週,核渠所為,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處罰。」(89年度簡上字第257號判決參照)。

如女工自願縮短產假期間是否可以呢?實務見解認為:「產假係為強制性規定,不得任意拋棄。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係為保護母性法律明定停止工作之強制性規定,不得以個別勞動契約方式拋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三字第01622號函參照)。

 

    懷孕期間調職、減薪?

按「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勞動基準法第51條定有明文。如有違反本條規定者,同樣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8條將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而所謂「改調」較輕易之工作,應指「工作內容」而非「地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 台勞動三字第28580號函參照)。因此,如其他地點有較為輕易工作者,但地點偏遠增加通勤時間或費用者,反而加重負擔,或導致實質薪資減少。如本案之情形,應非此條所稱「輕易工作」。

至於妊娠期間須滿幾周或幾個月以上才有本條之適用?何謂「較輕易之工作」?實務見解認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上開女工在妊娠期間,事業單位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即得申請改調,並未規定應以妊娠滿若干時間為要件;至所謂「較為輕易」之工作,應指工作為其所能勝任,客觀上又不致影響母體及胎兒之健康者。該項工作是否影響母體及胎兒之健康,仍應依個案審慎認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三字第18950號函參照)。

 

    預扣工資,亦屬違法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員工如有違約或對於雇主有民事賠償責任者,雇主雖可求償,但不可在發放工資時預先扣除。如違反本條規定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8條將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即有函釋認為:「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參照)。

本文同步刊載於法治國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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