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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期:高美濕地,燒鋼琴、瘋台灣、拍婚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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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10/07/26

 

【事件】

繼藝人蕭敬騰於高美濕地拍攝焚燒鋼琴的MV後,日前報載由著名節目主持人Janet主持之旅遊節目「瘋台灣」,日前因節目介紹高美濕地,為了節目效果,節目影片中出現「滑沙板運動」,結果遭到台中縣政府處以包含節目製作人、主持人、攝影師及二名從事滑沙板運動之教練,每人處以五萬元之罰鍰。相關當事人提出行政訴訟後,遭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201078自由時報新聞參照,並可參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82號判決);無獨有偶,媒體又報導有新人為了拍攝婚紗,攝影師將鋼琴搬到高美濕地做為背景拍攝,亦遭罰(2010714年代新聞參照);另有大學生因拍攝畢業作品也進入高美濕地,雇工架設鷹架,亦遭罰款(2010712台灣新生報新聞參照)。值得探究的是,類似這種保護區,到底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法令的依據何在呢?

【解析】

    高美濕地的管制現狀

「高美濕地」之正式名稱為「臺中縣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由台中縣政府擬定保育計畫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後,以93929府農育字第0930253489-2號公告劃定為「臺中縣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並明訂其保護區範圍及管制事項。

前述高美濕地之管制事項包含:(一)禁止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之行為。(二)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任意野放或引進野生動物。(三)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禁止採集、砍伐或焚燒野生動植物之行為。(四)禁止任意丟擲垃圾、傾倒垃圾、廢土及放置違章構造物及其他破壞自然環境之行為。(五)禁止各種開發、濫墾、濫建、濫伐、濫葬、採取土石或礦物及其他破壞保護區自然環境之行為。但在不破壞野生動物主要棲地及影響野生動物棲息環境情況下,主管機關得設置必要之保育維護及解說設施。(六)保護區範圍內之所有經濟行為,應維持原有之合法使用狀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七)對於河川區域或海堤區域內興辦水利事業時,由水利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依水利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八)本區域內,允許設籍於本地之漁民,以不違背保護區管制使用規範下,進行既有之漁業行為。(九)各式交通工具除既有農漁業行為外,非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機關、團體許可不得進入。(十)基於推廣生態保育觀念,進入本區進行生態旅遊體驗者,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之證件以備查驗。(十一)基於學術研究或教學研究,需進入本區甚至採集野生動植物者,應先獲主管機關許可。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之證件以備查驗。(十二)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事項(http://www.gaomei.com.tw/wetland_bulletin.php)。

    野生動物保護區管制的依據及處罰?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並執行之…」。台中縣政府就是依據這一條規定,劃定高美濕地保護區。

另依據同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於第一項保育計畫中就下列事項,予以公告管制:一、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二、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三、污染、破壞環境等行為。四、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台中縣政府即依據本條項規定了前述12大項的管制事項。

而如果違反前述管制事項者,依據同法第50條第l項第2款規定,可處5萬元至25萬元之罰鍰。

    燒鋼琴、滑沙板、拍婚紗、架設鷹架,都在禁止之列?

題示媒體報導遭處罰之情形,有一共通點,就是人員進入,都沒有事先申請,且使用交通工具亦未事先申請,就擅自進入高美濕地,而依據前述管制事項,除了設籍該地之漁民從事漁業活動而進入者外,其餘人員進入或以交通工具進入,均須申請(管制事項八及十參照)。

再者,燒鋼琴、滑沙板、搬鋼琴進入拍婚紗或搭設鷹架攝影等行為,都算是騷擾野生動物或破壞環境之行為(管制事項一、四及五項參照),依法將可處5萬元至25萬元之罰鍰。

本文同步刊載於法治國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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