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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期:報告,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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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指導:王泓鑫主持律師/撰文:張明宏律師

☉出刊日期:2010/01/26

 

【事件】

據日前新聞報導原檢察總長陳聰明請辭下台後,總統府提名黃世銘為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黃世銘並表示,如獲國會通過,將全力以赴(2010.01.26聯合報新聞參照)。因此,有關檢察總長任命的程序、職務內容有那些?實有介紹之必要。

 

【解析】

 

    檢察總長從那裏來?

依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應就具左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行政法院院長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者。二、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三、曾任簡任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或任簡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司法行政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而檢察總長須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7項參照)。

 

◎檢察總長作什麼?

第一,  指揮全國檢察官?
首先,檢察總長具有「檢察事務指令權」,再加「檢察一體」原則,而可以指揮監督全國檢察官。其指揮監督範圍包含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擔當自訴、執行判決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行使偵查權所關之職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理由參照、另參法院組織法第63條:「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其次,依檢察總長之「檢察事務指令權」,檢察總長亦可以直接接手處理檢察官現在偵查之案件,或者直接把該案件交由其他檢察官偵辦(法院組織法第64條:「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第二,  特偵組?
檢察總長具有挑選特偵組中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等辦案人員,以偵辦總統、部會首長等人員貪瀆或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等案件之職權,檢察總長並可指定特偵組偵辦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等重大案件(法院組織法第 63條之1第1項、第2項:「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第三,非常上訴?
全國就只有檢察總長可以就已確定之判決,以該案件之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論:

       由上述可知,檢察總長一職,在檢察官偵查犯罪上具有相當大指揮監督權限,因此,其任命的程序異於一般檢察官任命過程。而總統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過程,是屬於賦予檢察總長民主正當性的一個程序。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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