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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期:我沒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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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指導:王泓鑫主持律師 / 撰文:張明宏律師   

☉出刊日期:2010/02/15

 

【事件】

新年期間,親朋好友相聚,難免小酌兩杯,但切記喝酒不開車。我們常常可以看到電視媒體報導酒醉駕車的新聞,新聞中一般都會看到警察拿測試酒精濃度的儀器,請駕駛人吐氣。然而酒精濃度在公共危險罪的認定,有何重要性?另外,我國法規就酒醉駕車又有那些規範?以下簡述之。

【解析】

    刑罰與行政罰?

對於酒駕處罰最重的規範,首先當然是刑法。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章中,第185條之3規定,一般人飲酒達到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而駕車,將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駕駛人酒駕行為亦設有行政罰,行政機關得處駕駛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 酒精濃度知多少?

前述公共危險罪中之「不能安全駕駛」,雖然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但是,實務上,酒精濃度之多寡,是一個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的重要指標。雖然一般人會有一個印象,好像酒精濃度超過0.55才會有刑責。然而從法務部(88) 法檢字第001669號函,函中說明二記載「會中討論認為本條係「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五五毫克(○‧五五MG/L)或血液濃度達○‧一一%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至於上揭數值以下之行為,如輔以其他客觀事實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時,亦應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規定移送法辦處以刑罰。至於現行犯是否移送問題,會中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司法警察機關得報告檢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可知,酒精濃度低於0.55,也未必不會構成公共危險罪。因此,公共危險罪是否成立,仍應依實際狀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交通規則?

  如何認定酒駕會不會構成行政機關處罰的對象,其標準就明確多了,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酒精濃度只要超過每公升0.25毫克,行政機關就可以處以罰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另參前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

至於行政罰中有關酒駕裁罰的金額,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其分別依駕駛人駕駛之交通工具、情節、酒精濃度、繳納或到案裁決時間,定有不同裁罰金額。以小型車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O‧四亳克以上未滿O‧五五毫克為例,若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其金額原則為34,500元。

    併罰?

酒駕之行為,有可能同時構成前述「刑法」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規定。雖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以刑事法律處罰為主,然而依本條但書,仍可併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例如吊扣駕照)(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而且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第7項罰金與罰鍰仍有併存之可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第7項:「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論:

       從上述可知,酒駕罰鍰最少一萬五千元,遑論公共危險之刑事責任。因此,為了公眾的安全以及自己的荷包的考量,還是老話一句「開車不喝酒,酒喝不開車」。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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