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以諾牧師以其宗教立場反對同性戀,本是平常不過,《聖經》也有很多篇章反對同性戀,例如《舊約》中上帝(新教稱天主為「上帝」嘛)將所多瑪與蛾麼拉一把火燒掉,將兩城人民幾乎全部燒死,就是因為兩城人民搞同性戀;新約的保羅書信中,也有不少反對同性戀的章節。有不少神學理論表示質疑,並發表對經文的新詮釋,但觀乎林牧師的立場,當然會保守地理解經文。
林牧師要用經文,用神學,在講道時說服信徒反對同性戀,這沒問題,但根據在下貧乏的知識,讀神學是要兼修哲學概論的,林牧師用以下半生不熟的邏輯反對同性戀,令在下好生失望。
林以諾牧師駁斥常用為同性戀辯護的理據,在下又鸚鵡學舌,駁斥一下林牧師:
「1) 同性戀是先天的嗎?
到現在為止仍未有科學研究證實同性戀傾向是天生的,且有不少研究和前同性戀者的經驗顯示後天的成因,在沒有足夠理據下隨意宣稱「同性戀是天生」,只會誤導大眾。」
首先想問林牧師,這樣說不啻是指科學「現時未能」證實同性戀是天生的,若日後科學能夠證明,林牧師會否轉軚,支持同性戀運動?
同性戀天生與否,又如何?他說「沒有足夠理據下隨意宣稱『同性戀是天生』,只會誤導大眾」,同樣可以演繹成「沒有足夠理據下隨意宣稱『同性戀是後天』,只會誤導大眾」,以及「沒有足夠理據下隨意宣稱『異性戀是先天』,只會誤導大眾」。問題在於,他早就將「異性戀」視為天生,「同性戀」則是與人類天性相反的,違反自然的事。
這種思想,我們稱為「本質主義」(Essentialism),即是論斷人類的本質為何,人「應該」是怎樣的,推而論之,人類必須跟從這種本質的規定發展自身,才能使自己趨向完美。舉例說,獅子是食肉動物,「食肉動物」就是牠的本質,牠應該遵從這種本質食肉,而不是食素。
本質主義不是甚麼新鮮事,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就是本質主義的第一代宗師(若隱去沒留下一書半簡的蘇格拉底不算),而其愛徒阿里士多德,雖在哲學觀上處處與柏拉圖相左,但其哲學中論述人類本質以及依循這種本質發展自身的傾向卻更明顯:他將人類定義為理性的動物,人類要跟從本質發展,以達致Eudaemonia(猶言「快樂」)。
問題是我們不要只盯着古希臘,而要宏觀點,看看哲學史的發展。我相信或有修讀哲學概論的林牧師應該對哲學史有所認識。上世紀有一句哲學名言,正正是針對本質主義:「存在先於本質」。法國哲學家沙特作出這樣的比喻:一柄刀在被製造出來時,本質早就預定了,它堅硬的材質、鋒利的刀刃等,定義其應該發揮的功能。
但這種「本質先於存在」對人無效。人類的本質,由他們的選擇決定,而不是事先定義了。對存在主義來說,沒甚麼是天生的,因這樣會給予我們藉口,逃避選擇的自由,指稱說:反正我天生就是這樣,我想走另一個方向也是不可能的。這倒與林牧師的論調有點相似之處,但存在主義一以貫之,不會在一方面說A(舉例,同性戀)不是人類本質,叫人不要做A,然後又說B是人類本質,叫人去做B。自由不代表能胡作妄為,自由反倒是最痛苦的:所有選擇都是自己去做,有甚麼外力驅使都是自己決定是否跟從,你可以枉尺直尋,但屈服投降就不要找其他藉口。
事先定義本質,有這樣的危險性:一些人壟斷對人類本質的話語權,訓導人類必須要怎樣怎樣生活。我不禁要問,這種演繹人類本質的權力,要延伸到甚麼地步呢?是要只管我們毋偷盜、毋殺人(即是實在地傷害他人),還是要連私人領域的生活小節也要管到呢?道德規範不要太過份,否則就是專制。
正如篇首所言,林牧師要拿着聖經講道,沒問題,但放下聖經講理據講邏輯時,可不可以認真點,多動腦?
「2) 同性戀是不可改變的嗎?
事實上已有科學報告證實同性戀傾向是可以改變的,亦有同性戀過來人公開表述他們性傾向改變的故事。」
同性戀傾向可以改變,異性戀傾向同樣可以改變。可以改變,不代表必須改變。基督徒同樣可以改變信仰,成為佛教徒或穆斯林,你又會不會改變?
林牧師提出這種「同性戀可改變論」,事實上是「同性戀可糾正論」,若同性戀同樣是「正」,則無「邪」可「糾」了。
「3) 同性戀已普遍被視為完全正常的嗎?
全球對同性戀於心理學、醫學及道德上仍充滿爭議,只是主流傳媒偏愛同志運動的言論,壓抑反對同性戀的觀點和資料,事實上各大宗教及中國傳統文化亦視同性戀為不道德的行為,不少社會人士反對同性戀,並非出於無知和偏見。再者,不少研究顯示同性戀的生活方式會帶來很多心理及生理健康的問題,所以社會不應以立法方式鼓吹同性戀。」
充滿爭議,就應該攤出來討論,但討論的基礎,是互相尊重。我們不是立法鼓吹同性戀,而是立法禁止人們歧視和不尊重同性戀。法律不應偏袒任何一方,但更應該保陣應有權利。
很多宗教傳統將某事視為不道德,不代表就正確。哥白尼的日心說,不是曾被教會視為不道德嗎?不同觀點要互相尊重,但還是老問題:「我們要寬容那些不寬容他人的想法嗎」?
說同性戀生活帶來很多心理及生理健康的問題,這是言過其實。研究顯示到同性戀者心理健康出問題?我們不禁要問,甚麼是因,甚麼是果?是同性戀令同性戀者不偷快,還是由於性取向被歧視,令他們不愉快呢?
有部分(而非全部)研究顯示,同性戀者濫藥情況比異性戀者嚴重,不知林牧師是否知道這些,但同樣問題:甚麼是因,甚麼是果?是同性戀令人濫藥,還是因為生活上被排擠,不如意,所以用藥物逃避現實呢?
若是後者,誰需要改正呢?
「4) 精神病學不都認為同性戀並非病態嗎?
美國精神病學會的確自1973年不再視同性戀為病態,但這結論受到多方質疑,指出這立場的改變是基於政治壓力多於科學根據。再者,縱使同性戀並非精神病(如婚外情也不是),也不能引伸出「它在道德上沒有問題」的結論。」
林牧師這段話的佈局不算不精密,下了兩重關卡:若同性戀是病態,則牧師反對同性戀,就是慈悲為懷地想幫助同性戀者,讓他們走出頑疾;反之,同性戀更不能躲在「精神病」的護罩下,應該乖乖地接受道德審判,還要無端扯出個「婚外情」,生怕同性戀未受夠詛咒。
很明顯的扣帽子,很明顯的不必要關連。為甚麼要將同性戀和婚外情扯上關係呢?為甚麼不以「不信基督教」或「自由戀愛」比喻呢?林牧師還有另一個更大謬誤,下面再談。
心理學判斷某心理現象是否精神病的一大標準,是這些現象會否對當事人和他人生活造成負面影響。1973年美國精神病學會將同性戀自「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中除名,首先是因為他們與另一組織美國心理學會都認為,同性戀是人類性傾向的正常選擇,另外同性戀者所面對的社會排擠和困難,是社會本身的問題。提出所謂「政治壓力導致同性戀非精神病化」說法的,主要都是有基督教背景的心理學會。
而更令人疑問的是,有些基督徒對科學可謂過橋抽板,用完即棄:批判同性戀,就拿些過時科學理論做武器,人家否定了的理論,就人棄我取;面對與教義「可能」違背的科學理論,例如進化論,就指稱「科學不是完全可信」,雙重標準至此,怎不叫人心寒?
「5) 只有立法禁制性傾向歧視,和接納同性婚姻,才體現多元社會對同性戀者的寬容?
香港同性戀非刑事化之後,已實現了多元社會對同性戀行為的寬容,同性戀者已可自由與同性性交和長相廝守,這些都不違法,他們與常人一樣擁有各種人權。但社會不應立法正面鼓吹同性戀行為,難道對婚外情寬容就意味著制訂「反婚外情歧視法」和「包二奶」合法化嗎?」
林牧師同時在反對「性傾向歧視法」時,宣稱立法「是會造成骨牌效應,若為同性戀訂立「性傾向歧視法」,也原則上沒理由不為其他性傾向(亂倫、孌童、獸交、姦屍、性虐(SM)、濫交等)制訂反歧視法。」
首先必須申明立場:我對婚外情絕不寬容。不論同性婚姻還是異性婚姻,都必須對伴侶忠誠。我不明白為何林牧師三番四次提及婚外情,以及將之跟同性戀對比。
作為宣教學博士的林牧師,居然犯上一個很常見的邏輯謬誤:滑坡謬誤。所謂滑坡謬誤,就是將「可能性」當成「必然性」,無限上綱,例如文革時,紅衛兵批判人「你丟棄一個饅頭,就可以丟棄一萬個;丟棄一萬個饅頭,就是浪費國家資源;浪費國家資源,就是反革命;反革命,就是為帝國主義當特務,所以你丟棄一個饅頭,就是反革命,為帝國主義當特務。」
林牧師的邏輯是同一的:「你支持同性戀合法化,就是支持包二奶合法化;支持包二奶合法化,就是支持亂倫、孌童、獸交、姦屍、性虐(SM)、濫交合法化。」同性戀和包二奶,連「可能性」連繫都談不上,何來「必然性」連繫?更別說後面的亂倫、孌童、獸交、姦屍、性虐(SM)和濫交了。
林牧師談中國傳統文化,他就應該多讀歷史和文學,中國文學浩如煙渺的傑作中,古代的《孔雀東南飛》,近代的《西廂記》和《牡丹亭》,都是訴說歷史上中國人打破禮教枷鎖,追求自由戀愛的意志。當時的人,也可以用同一種邏輯反駁焦仲卿、劉蘭芝等痴男怨女:讓你自由戀愛,即是讓你同性戀;讓你同性戀,即是讓你婚外情。噢,忘了古代中國,男子包二奶是允許的。若林牧師想說,《孔雀東南飛》只是敘事詩,故事而已,他可讀讀陸游的《釵頭鳳》。
重申一點,林牧師若要在教會,拿着《聖經》引經據典說上帝反對同性戀,一點問題也沒有;若走出教會,以邏輯理性試圖為壓制同性戀的力量辯護,恐怕是以短擊長,非智者所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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