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周曾針對張俊雄院長所發表的『立法機關的決議對行政機關不具有必然的約束』言論做出評論,結果有一位署名『政治觀察』的讀者在留言版中對該文做出質疑,因此我特地在此答覆這位『政治觀察』所提出的質疑,希望這位讀者能不吝賜教。
這位讀者所撰全文如下:
民進黨的確在這次有手法上的不對,不過小弟想要提醒您,張俊雄所說的「立院決議不必然拘束政院」所指的是根據釋憲文520號中的文字,有關停建核四案的行政決定,政院的看法,而非「全面指立院每一項決議,都沒有拘束力」,這是有差別的,媒體斷章取義解讀,也就罷了,發表文章時候也可以多瞧瞧清楚囉!
這項「憲政慣例」新解,或稱「前進解釋」固然不一定對,(我也不完全同意政院的看法)只不過我願意把他所指稱的原意弄清楚,就事論事。
僅供參考,多多包涵。
根據上述所言,我在此提出我的『答辯』,並說明我的立場。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一件事,民主政治最重要的依據在於法理、原則與習慣,其精神在於制衡。依據三權分立原則,行政與立法兩權是屬於相互制衡的力量,所以行政權可以解散國會,而立法權可以提出不信任案。至於司法權的立場則是在於平衡行政、立法兩者,所以大法官有權力對憲法做出解釋。
再者,張俊雄身為行政院院長,所發表的言論即代表行政院,也象徵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立場,因此本身一舉一動都將成為『慣例』。倘若今天發表類似言論的人是民進黨內的黨工或是一般黨員,我們可以視之為『個人立場』。然而,張俊雄身為行政院院長,發表如此言論,這不能代表張俊雄的個人立場,而將成為民主慣例。若是將來的行政院院長皆以此言論作為依據,對於立法院的議決毫不尊重,那麼我們要怪什麼人呢?別忘了當年的納粹、法西斯無一不是如此。
我舉『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一事』作為說明。當初大法官對此的解釋便是依照已有的『先例』為由,而裁定並無違憲。如今張俊雄院長所針對,姑且不論是針對所謂的『法律案』或是『預算案』,但以本身為行政院長而發表此言論基本上已經漠視民主原則,自然該給予譴責。
民主政治中的選舉制度是人民以選票選出符合多數人利益的候選人代行政治權力。當人民選出之後,並不是將所有權力完全交給政府或是議員,人民本身就沒有政治權力了,而是委託政府或議員代為行使權力。因此,無論是四百萬票所選出的總統,或是四萬票選出的民意代表,在民主政治的天秤上都是平等的。沒有人可以說四百萬票選出來的總統權力就一定比四萬票選出來的議員大,或是四百萬票選出來的總統就比四萬票選出來的議員更有民意基礎。
核四的續建與否已經被民進黨『穿鑿附會』成環不環保、愛不愛台灣的問題上了,而在野聯盟所爭取的是民主法制的問題。基於環保與建立『非核家園』的情感上,我們的確應該支持廢除核四,以替代方案來解決能源問題。但是站在民主政治的立場上,行政院必須要尊重立法院的決議。
民主政治本身是充滿了『協商』、『妥協』。試想,今次是由於民進黨立院本身也不支持該項決議,所以也認為立法院的決議對行政院不具有必然的拘束力。假如當年國民黨政府的行政院長發表出同樣的言論,民進黨的袞袞諸公們不將國民黨罵個狗屎臨頭才怪!民主政治可是這樣子『搞』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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