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建構以平等公民權(Equal Citizenship)為基礎的憲法權利理論途徑—對傳統基本權理論之反省」一文終於發表了(《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六輯 廖福特主編,臺北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 專書(8),民國98年7月,頁365-428)。
撰寫這篇論文的動機,是認為目前憲法學術與實務界有關憲法權利(constitutional rights)的論述過於空洞、個人主義,且欠缺歷史感、時代及本土意識。源自德國的「基本權」理論或許由於移植時沒有脈絡、有機的連結,在台灣並沒有充分發揮其功能。
「平等公民權」(Equal Citizenship)的憲法權利理論,雖然也參照了外國的文獻,但最終目標依然是「本土」。我期待能結合台灣這個「國家」的社群、歷史,發展出本土的憲法權利(constitutional rights)理論。讓憲。法、人權、國家、台灣歷史,能夠連結得更緊密。
簡言之,保障社會邊緣、底層、弱勢、異議者,消弭「次等公民」,不但是抽象理論,而且更反映了台灣這個政治社群的歷史經驗。保障少數人的憲法權利,讓異類逐漸融入台灣政治社會,使「新台灣人」的定義不斷更新、成長,正是台灣的驕傲--沒有一個華人國家,甚至亞洲國家能比台灣做得更好!
當然,這只是筆者的期待。這篇論文也只是初步的嘗試。未來還得靠無數的研究、案例、實務來累積我們台灣人的憲政經驗!敬請指教。
限於篇幅,部落格處僅將前言與目次列出。校對槁的電子檔可以在(http://www.box.net/shared/static/6mtoisksya.pdf) 下載。不過若欲引用,仍請參照中研院正式出版的成品。頁數、註釋、文字才是最終正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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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六輯 廖福特主編 臺北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 專書(8) 民國98年7月,頁365-428 | |
建構以平等公民權(Equal Citizenship)為基礎的憲法權利理論途徑
——對傳統基本權理論之反省目 次
壹、 前言
貳、 我國主流基本權利理論之特徵
一、個人與國家社群之對立
二、人性尊嚴—絕對化、抽象化之個人主義
三、以比例原則調和憲法權利與公共
四、實踐層次的檢驗
(一)概說:保障多數主流為基調,結構性弱勢仍受忽略
(二)宗教自由:主流宗教才受保障?
(三)言論自由:異類與弱勢言論仍被忽視
(四)外人無人權:主權高於人權
(五)女性保障:為德不卒
(六)小結
參、 主流基本權理論之瑕疵
一、欠缺脈絡思維的本質性論述
二、過於忽視社群價值
三、未能面對「權利」之社會建構性
四、操作上的困難—如何權衡憲法權利與公共?
五、小結
肆、 平等公民權之理論介紹
一、公民權之意義—理論探討
二、憲法上的平等公民權
伍、 建構台灣本土之平等公民權芻議
一、台灣社群(Taiwan Community)的歷史發展
二、台灣社群之性格—民主涵納(Democratic Inclusion)
三、平等公民權之基本內涵與審查方式
四、如果能夠重來一次:重寫大法官解釋?
陸、 平等公民權理論之可能優點—個人與群體之調和
一、脈絡化的基本權利與公益
二、基本權利與社群不再為本質上的對立關係
三、台灣社群性格之納入—基本權利與國族意像之相互建構
四、審查基準之可能
柒、 對平等公民權理論的可能質疑及回應
一、主流理論已足解決問題
二、台灣社群性格與歷史詮釋有歧義
三、人民「權利」與「權力」之混淆
四、外國人權利保障可能不足
捌、 結論
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8號解釋
壹、前言
本文的主旨是:檢討傳統(主流)以個人主義中心的憲法人權理論,並提出更具群體意識、社會意識,以及脈絡觀點的「平等公民權」(Equal Citizenship)作為另一種基本權利的理論途徑。
作者檢視傳統「基本權利」的理論與實務後,發現它有以下問題:
首先,它不切實際,難以達成其所宣稱的「保障個人免於集體侵犯」的「王牌」效果。反而在抽象、去脈絡的假中立論述下,掩蓋了多數暴力。
其次,傳統理論將權利主體與社會、民主對立起來,實無法有效地回應公眾對群體歸屬的需求,反而現實上減損了人權論述的正當性。
相對而言,作者所提出的「平等公民權」權利理論,係以「社群承認基本成員資格」作為論述基礎,應更能調和個人與集體,且能以「涵納」、「反排拒」的方法,對弱者提供最起碼的保障。
撰寫本文的動機,是相當沈重的。做為一個憲法學者與人權運動者,面對近年台灣發生的種種社會與法律現象,總是充滿著無力與羞恥感。雖然憲法教科書總不厭其煩地告訴我們,基本人權之目的是要保障社會中的少數、弱勢、邊陲、異類,免於主流的侵害。但在現實世界中,我們看到的多是「弱勢少數之利益,遭主流多數忽視或鎮壓」。在現實案例中,我們很難看出「基本人權」或「基本權利」的概念在社會甚或在法院發生了什麼作用。實際上,當「弱勢」與「主流」的利益發生衝突,後者多是輕易地獲勝。因此,在「關愛之家」一審判決書中,「社區居民無端的恐懼」可以壓過「愛滋患者之安居」;「新莊市民急於在特定時間通過特定捷運路線之利益」也輕易蓋過「被迫害多年且搬遷可能有害健康之漢生病患的需求」;「社會多數的性道德觀」更可以刑罰制裁「少數性偏好」……。
為什麼「保障少數免於多數侵害」的人權,在現實中是這樣的蒼白無力?儘管法學上的論述舌燦蓮花,頭頭是道,我們鮮少(如果有的話)看到社會、行政部門、法官,乃至憲法維護者的大法官,勇敢地「讓少數對抗多數」或「使邊緣挑戰主流」,為什麼?
筆者不禁懷疑:難道,「個人免於社會干預」根本是個不切實際、虛幻的理想?
人權不是神諭,而是一個紮根於「社會」的法律制度;而一個社會所創設的制度,又怎能完全忽視「社會」的需求與價值?傳統基本人權或基本權利的論述誠然偉大崇高,但它隱然建築在「孤立於社群外之個人」的圖像上,重視個人而貶抑社群。社會集體的需求、利益、價值,在傳統基本人權的論述中,是人權的對立面。「公益」、「共善」、「公共價值」是用來限制、侵害基本權利的價值;它們與「人權」幾乎沒有交集!
此外,傳統基本權利論述中的「個人」,不但與社會對立,而且這種「個人」是一種「去社會化」、「去脈絡化」的原子式個人主義。所謂「先於國家存在」的概念,正把這個絕對性質的概念發揮得淋漓盡致。
然而,理論、修辭必須在有現實基礎的前提下才能有力地存活並發揮作用。基本權利理論一味地貶抑社群與集體利益,但活在現實中的政府官員、法官、大法官,以及社會成員,又怎能如此不切實際?如果基本權利理論持續站在空中樓閣,不納入「社群」的價值與需求,那活生生的大法官與政府官員,就只好將之束之高閣,陽奉陰違了。這是否也是基本權利始終無法真正有效保障少數、弱勢的原因之一呢?
尤其在台灣這樣一個欠缺健全個人主義思想,亦無自然法傳統的社會;加上近年來蓬勃興起的台灣主體意識,現實上是否能夠接受一種貶抑多數群體,易卜生式「全民公敵」人權論述?觀諸我國司法實務,基本人權對抗國家安全、國家主權意識,可有成功之例?難道方興未艾的國族意識不是潛在原因之一?
有鑑於此,我認為憲法學界有必要試圖發展一套更顧及集體需求,更能融合社會脈絡,減少個人與社群集體對立的基本人權理論。本文即擬以「平等公民權」(Equal Citizenship)的概念來補充或替代傳統極端個人主義的憲法基本權理論。
「平等公民權」係以「個人在國家社群之平等成員地位」為其保障核心。在這套論述下,基本權利的主張者,不是為了「對抗社會」、「防禦國家侵害」而已;他們同時在要求社群的「承認」—承認他們是社群的一分子,與其他人有平等的成員地位!基本權主體不但不像傳統論述一般,汲汲於「遠離國家」;相反地,基本權主張者正是要融入國家社群。他們要求「還我主權者地位」,並企求一個更具包容涵納性格的社群。
「平等公民權」的理論同時必須處理「社群價值」的問題。也就是說,台灣做為一個「國家」社群的主要性格何在?每一個國民,都應該有權利義務參與台灣「國家性格」的形成。因此,與傳統基本權論述之不同處,尚在於這套理論必須有更強的歷史感與社會脈絡分析,才能建構出「權利內容」與「保障策略」。依此,基本人權再也不是一堆空洞、去脈絡化的概念;相反地,它是活生生,且不斷參與重塑集體價值的過程一部分。
弱勢、少數、非主流群體,在「平等公民權」的論述架構中,同樣要求「免於迫害」與「禁止歧視」。但是它們不再單純地從個人絕對的人性尊嚴出發,而是主張國家社群應該涵納包容各種不同多元群體、利益與價值。這種「參與社群形塑過程」的價值,正是集體與個人雙贏的方法!
本文第貳部分簡介當前我國主流基本權利論述的特質:個人與集體對立;抽象且絕對化的個人主義,以及不無矛盾的「比例原則」。第參部分則檢討傳統理論忽視群體、脈絡、歷史,以及孤立基本權主體的瑕疵。第肆部分介紹憲法學者Kenneth Karst以及其他社群主義政治與法律學者對「人權」的論述。第伍部分從台灣移民社會包容多元族群的歷史,民主化的歷程,配合既有的法律文本與實務,試圖在「涵納多元的國族意象」下,建構出符合現行憲法的平等公民權理論。第陸部分則評析平等公民權理論的優點,同時也點出可能待解決的問題。第柒部分則針對可能質疑與批評,予以回應。第捌部分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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