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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4 08:20:42| 人氣12,814| 回應1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多少女性,被迫拋棄繼承(聯合報,20080204民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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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拋棄繼承成為歧視手段

廖元豪(政大法學院助理教授)

一位來自越南的新移民女性,指控夫家誘騙她簽下「拋棄繼承」的書面文件。對於個案指控是否屬實,仍待司法判斷。但類似的情況,的確不斷出現在台灣,本地或移民女性都深受其害。是我們必須正視以待的時候了。

國民政府從中國帶來的民法繼承編,在男女平等精神上,遠較日據時代的台灣民法規範來得進步。它自始就承認女兒(無論出嫁與否)的完整繼承權,同時也並未限制外籍配偶的繼承資格。但在個人主義基礎上,民法也承認「拋棄繼承」的制度。因此,台灣社會至今仍有「女兒簽字拋棄繼承」的慣行。

台灣女人的繼承權都經常被這樣的手段否定,外籍配偶就更不用說了。雖然翻遍法典,我們找不到一條法律限制她們的繼承權利,但這些來自東南亞的婚姻移民,不論是否已經拿到身分證,能真正擁有、實現繼承權的例子卻是鳳毛麟角。他們要嘛是因為婚姻關係結束而被遣返,要嘛在各種壓力下自行離開台灣這個傷心地。而「簽署拋棄繼承」,也是其中一種手段。

面對這麼多不正義的「脫法行為」,我們的法律與政策卻一直未能適切處理,讓女性權益眼睜睜地被犧牲。這個問題一天不處理,不僅民法形同虛設,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更是空談。

法律上,這種運用社會壓力而迫使女性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慣行,不折不扣是一種性別歧視。因為它正是父權結構運用既有的文化與社會權力,針對女性身分,貶抑女人並剝奪女性分享社會資源機會的行動。它在形式上純屬「自願」,但蘊含著強大的「壓力」,讓人不得不從—有幾個女人願意在至親過世時,冒著「爭家產」、「不知進退」的指控而拒簽這種同意書?這與以往許多信用合作社惡名昭彰的「單身條款」(結婚就得離職)有何不同?

當外籍配偶被迫放棄繼承時,更可能加上了「種族」與「國籍」兩層歧視。這些(軟性或硬性)迫使新移民女性拋棄繼承的台灣人,心中根深蒂固的想法是:妳是我們從國外買來的,哪兒能跟我們搶財產?新移民的「外籍」與「非漢人」身分,加上對語言與社會的隔閡,讓他們處於比台灣本土女性更受壓抑的地位。從而對本土父權主義,全無抵抗餘地。

這些對本土與外籍女性的歧視,應該被當作侵犯民權的事件加以處理。法院對於個案中,是否有運用不當壓力迫使弱勢女性拋棄繼承,應該拿出從前打擊「單身條款」的創意與勇氣來處理。而新移民法中,有關「禁止歧視」的規定,更不能侷限於歧視語言,而應包含一切的歧視行為。行政與立法部門,則應廣泛地調查台灣地區繼續實施這種歧視慣行的深層原因,修訂法令以拔除之!我們更期待看到本土與移民女性共同攜手,為消弭父權壓迫,追求台灣性別平等而打拼!

台長: 布魯斯

phil6dog
文明愈先進的國家地區,男女愈平權。
此一真理可經檢驗。
毛澤東殺人無數,卻仍宣導 [女人撐起半邊天]。

外籍配偶在台灣承受各類歧視,
其嚴重性高於台灣女性 (因已成風俗)。
理由:這會是未來社會問題的伏筆。 #
.....................................

hr/r:

辛苦您了...文章要寫到這麼有 [草根性]! :)
好在我大概看懂了。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一句話,
台灣前途由全體台灣人民 [投票]決定。

風水是輪流轉,太著急也沒用。 #
2008-02-05 00:08:54
d.h.
家業傳子不傳女,在東方世界似乎已成慣行。前些時日,鄰國日本也為了是否要接受女天皇,有過一番討論。

為什麼性別在現在的東方有這麼大的影響力呢?其實,回頭看看過去,歐美在一個世紀前,或許也同樣充斥著父權主義的思想吧!

而男女平權可否僅由單一角度來評量?我覺得似乎也不盡然。當然,強迫女性拋棄繼承絕對是違反憲法對女性權利保障的要求的!發生在弱勢的外籍配偶身上,更讓人怒得毛髮直立~

不過,在我老家,台灣的鄉下,更常看到的是,女兒不願意加入爭產的行列。更多的是,許多女性高過男性的智慧、包容。

對照近代接受歐美思想的權利本位主義,老式的生活方式,雖然少了秩序、權利,卻又多了人情、包容。

都是一些雜亂的想法,和站主的文章未必直接相關,或許隨著更多女性投入法律這個領域,會帶來更多有別以往的視野吧!

對於站主所提的建議,個人則認為,修法或許無法解決真正的問題,畢竟,法律和現實的落差,在這個島上已經不是難以想像的事了~
2008-02-12 22:22:33
phil6dog
* ~ 而男女平權可否僅由單一角度來評量?我覺得似乎也不盡然 ~

TV 裡,阿扁多次批評 [三通不是萬靈丹]。
每次我都想:
好個天才邏輯!什麼是萬靈丹呢?您嗎?

神似的,[盡然的僅由單一角度評量]之言。

* ~ 對照近代接受歐美思想的權利本位主義,老式的生活方式,雖然少了秩序、權利,卻又多了人情、包容 ~

[有所得/有所失] 是正常,[歡喜做/甘願受] 是選擇。
[個人主義] 是趨勢,[民主/法治] 是潮流。

基本上,[人情、包容] 應次於 [秩序、權利] 的考量。
例外是,該 [秩序、權利] 私屬於選擇前者的某(些)人。

* 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人數] 的民86/95(最新) 統計,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report/st-1.htm

在 [總人數] 的百分比率,女性各約為 43/50;
在 [庭長/法官(地方法院)],32/44。

PS:以下只是聽說的,我發誓。 :)
- 女法官的審理,當事人/律師需要更 [精神抖擻]。 #
2008-02-17 17:42:43
嗶嗶箔
女人被迫放棄繼承,極少聽到男生會有這種問題,拿的理所當然,現代才被提出。外籍女人更是除了女人,還有種族危機,雙重否定。

我家老母就是在壓力下放棄繼承的~其實還是阿罵要求的~就是無奈阿~老一輩的是恐怖關鍵力量...不過阿罵觀念是怎麼來的,現代的性別平等就要避免,還有就是制度如果明訂不分錢違法,女生男生一樣都要拿錢,其實的確保障了性別拿錢的平等機會,不過意識型態上的家庭紛爭,就是另一個無奈血淋淋的傷口了~
2008-02-27 20:52:16
積丹尼
廖教授,
>我們找不到一條法律限制她們的繼承權利
有阿。我沒身分證,我不能繼承我家國有地承租權。
http://jidanni.org/foreigner/
2008-03-10 09:00:20
愛台灣的我
不過想想 為什麼辦抛棄繼承
法院要收費一千元呢?
對窮人來講一千元可是一大筆錢哩!
為了怕死去的爸或媽可能在外欠了莫名債務
又不敢不辦?又要花錢...唉~
不能免費嗎?
賤民我實在不懂...-_-:
2008-03-22 21:33:08
phil6dog
昨看 2100 有感:

我不認為任何人性別歧視,
但我希望周美青做她自己。

法律優先/兩性平權,要付出代價的。
不想付出代價,其價值如何能彰顯?

這代價包括了承受/監督/批判。
當事人/相關人/所有人,都應予面對。

PS:
關於新政府的大官要員們,我建議,
先簽署保證戮力從公等等的法律文件,
同意配合行政/司法調查,並放棄 [先訴抗辯權]。
就任前,該文件就公佈於眾。 #
2008-03-26 11:14:01
phil6dog
更正:

[先訴抗辯權] 係法學術語,非法條文字。
敝前貼文相關敘述,應改為 [並比照放棄先訴抗辯],
較符合本人原意:
- 要求他們不講無謂理由,
應積極配合行政/司法調查。 #
2008-03-29 19:58:19
說實在以前從來沒有想過這個問題,總覺得只要是&quot自願&quot就好.但是卻忽略了外籍配偶語言/知識上受到壓迫的地位.用騙的說實在也是很難舉證的.覺得您的文章非常發人深省.
2009-02-11 14:52:41
李素素
日據時代女性無繼承權,那何時始有繼承權,須有確切日期,因要辦繼承
2014-07-18 19:06:45
路人
當女人真的很辛苦 只能說自己運氣很差 真希望世界上所有的男人都可以消失就好了 世界上只有女生就不會不平等了
2015-03-16 23:24:0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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