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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3 11:13:58| 人氣6,137| 回應7 | 上一篇 | 下一篇

NCC違憲後,該如何亡羊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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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登載在中國時報(2006.7.23. A15 時論廣場)。大致上沒有更動,但是標題被編輯改為「為國會主導人事踩煞車」,還放在所謂「時論擂臺」,與劉孔中教授(也是NCC委員)批判釋字613的「嘆獨立機關空間遭扼殺」對比。

其實對中時的編輯安排,我並不大滿意。一方面,「為國會主導人事踩煞車」的標題只涵蓋我文章中的一半內容;另一半批評行政院與民進黨之杯葛,卻無法在這個標題顯現出來。

另一方面,我與劉孔中教授的投書,其實沒有直接的衝突。我的主軸不在評論釋字613,而是站在這個解釋的基礎上,談論行政院與立法院應如何因應,所以何來「擂臺」可言?

事實上,我對釋字613的確頗有意見(結論可接受,論理可理解但不滿)。然而在國民黨與親民黨立院沒看懂解釋就亂罵,加上行政院津津自喜的情況下,我暫時不想錦上添花(至少不想寫個沒有註釋與深入分析,容易被簡單扭曲的短文)。不過,如何在大法官解釋後的可能空間內,找出NCC繼續走下去的路,同時排除一些障礙以及似是而非的論調,是我這篇文章想提醒的。

又,國親在立法院運用「以立院政黨比例」來「主導組織人事權」的作法,這兩年來真是殺紅了眼--該冷靜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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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違憲後,該如何亡羊補牢?

廖元豪(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有關任命程序的規定宣告違憲,並定期失效。這無異於在我國競爭激烈、科技與市場發展迅速的傳播通訊環境又丟下一顆炸彈!如何理解大法官所畫出的尺度,並且妥適地因應大法官解釋,是最重要之事。

首先,行政院不得抵制有效運作的NCC,而應全力配合。要知道,大法官僅宣告NCC「委員任命程序」違憲。既未全面否定NCC合法性,同時更明示在九十七年底以前NCC相關行為的合法性皆不受影響。因此NCC在過渡期間內當然是個「合法組織」。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職權移撥」的條文並未被宣告違憲,行政院當然要配合執法。行政院口口聲聲「NCC違反權力分立」,但「拒絕執行有效之法律」正是最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基本原則的事項!

何況,在大法官解釋之前,行政院的消極不配合,還勉強可以「NCC可能即刻失效,故避免造成難以回復之既成狀態」當作理由;但釋字六一三號解釋既然明白承認NCC有超過二年的有效過渡期間,那麼行政院就沒有理由任何拒絕執行有效的法律,將原屬電信總局與新聞局的職權與資源,移交給NCC。除非行政院說服立法院修改法律,把已經撥給NCC的權限再撥回新聞局、交通部,以及電信總局。但在目前來看,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其次,立院多數政黨在謾罵之餘,更應該儘速在細讀大法官解釋後,修正被認定違憲的任命程序。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並沒有否定以NCC這樣的獨立機關來擔任電訊傳播的主管機關,更沒有阻絕各種獨立機關的空間。相關法律只要沒有將行政院人事權「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或「對行政院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就仍然可以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甚至在解釋理由書中,還試圖舉例如何「降低行政院對通傳會組成之政治影響」。因此,只要新修正的NCC委員任命方式,是立法院或多元人民團體之合理「參與」(而非取代),那並無違憲的問題。行政院也不要以為從此以後,所有的人事權都不需與立法院或其他團體「共享」。

事實上,這兩年來,立法院多數黨不斷地在各種法律中,試圖讓自己能夠「直接」影響甚或主導機關的「人事組成」。這種「立法部門直接影響個別人事組成」的組織設計方式,憲法理論上本就頗有爭議。獨立機關最流行的美國,其最高法院從不容許國會在沒有憲法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如此以立法自我擴權。我國立院多數可以立法掌握政策的主導權,又加上多號大法官解釋陸續奉送給立法院的強制調閱權、調查權以及質詢權等有力武器。為何捨此不圖,不好好利用這些較無爭議且更有實質價值的工具;偏要踩「直接控制人事」這個極有爭議的地雷?難道是沒有能力規劃政策與進行深入調查,而只能以「搶人事」來掩蓋無能?大法官的這號解釋,也是為這種作法稍踩煞車而已。

傳播通訊該用普通行政部會或是獨立機關來主管,在政策上本來是個可以辯論的問題。但在當前的法律與政治脈絡中,鮮有人能接受「回到新聞局」或是「回到雙頭馬車」的時代;「獨立機關」可說已是唯一的選項。既然如此,朝野均應接受這個前提,並思量如何才能創設出專業自主且向公眾負責的傳播媒體組織。

獨立機關不是要全然「去政治化」,只是要「去黨派政治」與「去財閥政治」!朝野主要政黨請自問,你們要或不要NCC的理由,真的符合獨立機關的精神嗎?

台長: 布魯斯

ET
我個人認為應該把焦點再拉開一些
”獨立機關”是有其必要性
而非由當權政黨指派政院部會人員聽令辦事
2006-07-23 14:41:10
藝文
老師,
想請問一下在美國有類似這樣獨立機關的運作制度可以參考嗎?

當然任何一種立意良好的制度,都有可能因人為惡用而無法產生應有的效果。我覺得這號解釋已經很難得的在解釋文中就說的蠻清楚了(如果只放在理由書中,恐怕就會吵的更兇了),但看來還是各說各的嘛!所以我比較好奇的是,國外有沒有相關的經驗可以供作修法參考呢?
2006-07-23 19:27:16
Richard
在有權者自尊自大,漠視一切監督,
嚴格監督又被等同於政黨惡鬥之下,
目前建立獨立機關的風潮(尤其是通傳會與檢察總長)
其實反映了台灣政治運作中對於獨立客觀部門的強烈需求。

殺紅了眼的,其實是大法官。

檢察總長為行政院所屬,
但是依照新修正的法院組織法,是由總統提命、立院同意,
行政院長在法律上沒有參與任命的空間。
依照613解釋文,同樣違憲!

當然檢察總長是否應該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提名,
在憲法上確有商榷餘地。
不過這個案子在立法院,就像通傳會採取政黨與行政院比例推薦一樣,朝野間並無爭議(通傳會最後只對行政院推薦的席次談不攏)。
而目前的情況,似乎與蘇永欽老師十年前描述的「立院擴權」情狀不並不相同(目前的民進黨團,應該沒有出賣行政院吧!)
大法官對此採取高強度的審查方式,反多數決的對抗,是否過於尖銳?

我所擔心的是,有識之士固守於外國法的成功經驗,認為採取同樣的法制設計,即可充分確保獨立機關的獨立性,而未能看出台灣目前對於獨立機關的強烈需求,以及建立其獨立性的困難。

在一個有權者都不知道自制、尊重體制的政治環境裡,獨立機關佔據令人覬覦的重要位置,本就容易成為各方施壓的對象。而獨立機關本身不能參與政治角力,等於連自衛實力也無,只有招架的餘地。如果不在制度設計上,進一步強化其獨立地位,則其存在價值真的不大。
2006-07-24 00:03:05
Richard
還有一點,我認為大法官們完全忽視此號解釋所造成的政治效應。

大法官當然不能也不可以考慮解釋結果會對哪個政黨有利。但是如果解釋的結果會造成違反憲法意旨的狀況出現,甚至違反的狀況已經出現,而解釋結果會成為其最有力的武器時,你說大法官應不應該考慮?

613就是這個情形。新聞局與交通部不顧部會間應互相尊重,公開以有意扭曲的理由批判通傳會,目的就是要鬥臭這批委員,早日把管理媒體的權力再抓回到手裡。

行政院顯示出如此明顯的壓制新聞自由,以及操弄言論市場與民主程序的意圖,大法官竟然可以視而不見,還要把委員任命權多分一些給行政院!其解釋的結果,真的會比較有利於憲法價值的維護與實現嗎?還是躲在自己架設的「無知之幕」之後,愚弄自己也把大眾當傻子?
2006-07-24 00:40:03
純路過
「檢察總長為行政院所屬」?
檢察總長是「獨立機關」嗎?

老天,我一定是眼睛花了。
2006-07-25 10:40:09
看不起蘇永欽
台灣就是有一堆如蘇永欽這種屁股決定腦袋的法學「教授」在誤人子弟,台灣的法治教育才會一直無法跟上先進國家的水準!

再來看看也曾經是政大法律系「教授」的馬英九,不是曾經說過「沒有立法的公投有如文革」這種鳥話嗎?事實上,這世界上多得是沒有公投法就直接舉行公投的國家,照馬英九的邏輯,這些國家豈不都在搞文革?

由此可見,政大過去被稱為是中國國民黨的黨校,還真不是浪得虛名!

虧這個蘇永欽還敢號稱是「公法學者」.....
在憲法訴訟(在我國叫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實務中
給予兩年緩衝期的憲法裁判
其本意是在於讓違憲的國家機關或法律
有「儘速修正違憲狀態的緩衝期」
以避免造成法律適用的真空期
並不代表替你在這2年的作為的合憲性背書
如果能夠儘速修正到合憲狀態
當然應該要儘速修正

可是這個蘇先生卻故意無視
要「忍辱負重」做到任期結束
死都不肯放權
一個讀公法的公法學者不尊重憲法法院的裁判
還敢在課堂向學生夸言公法的價值
還敢要求人民尊重法治社會價值的理想?

既然它們準備厚黑到底不計一切唾面自乾
那麼大家隨時唾它吧.平時水可以多喝一點.這樣唾液纔會多.
不要放棄馬路上任何一位戴著墨鏡面有慚色的可疑人物喔.
蘇氏乩壇果然準備繼續開張.一門三刼的生命水,九二共識,鋤頭柄刺馬說.....等一系列虛擬商品及文字獄建案將持續熱賣上市....佩服佩服!

若是拿前一陣子一堆人要沒有犯法的阿扁下台以「樹立典範」的事件,來跟這一次NCC被宣告違憲後,一堆人卻要蘇永欽等人繼續幹下去的「忍辱負重」的荒謬情況相比的話,看樣子在台灣總統下台了沒關係,NCC若無法運作肯定會讓國家滅亡!

否則蘇永欽等9位違憲的NCC委員怎麼會這麼「委屈」的說他們要「忍辱負重」的違憲下去,一堆人還為他們喝采呢?或許,大概台灣人整天只要打電話、上網的跟別人「通訊」就可以生活吧?所以NCC委員們身上的責任才會比阿扁這個總統還重,因此總統沒犯罪也必須要下台好「樹立典範」,NCC委員就算違憲了也千萬不能讓他們下台!

詐欺嫌犯蘇永安若被起訴、判決時
記得大家一起高喊叫蘇永欽下台
蘇永欽要負高道德標準道義責任

還有那個編造九二共識的蘇起
當初也說那個神水對有病的他有效喔
也記得一起叫他下台
一樣要負高道德標準道義責任
2006-07-25 11:17:26
Richard
依照最高法院檢察署本身網站介紹的機關沿革,自六十九年七月一日實施審檢分隸,最高法院檢察署連同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其轄下各級檢察署,正式隸屬「法務部」。

http://www.tps.moj.gov.tw/ct.asp?xItem=3650&CtNode=105

在獨立性方面,釋字461理由第二段,把檢察官與公平會委員,並列為行政院所屬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人員。

從法院組織法規定來看,檢察體系由檢察總長指揮監督,並未規定法務部或行政院的指揮監督權。而就行政監督而言,同法第一一一條第一、二兩款規定,法務部對於檢察署的行政監督權也不及於最高法院檢察署,該署由檢察總長自行監督。

這算不算獨立機關?看官可以自行判斷。不過我提到的獨立,就是上述這些法條所賦予的獨立性。
2006-07-26 02:51:54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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