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受邀在教育部「人權資訊電子報」所寫的文章,請指教。(可從以下連結登入瀏覽附註釋的全文)
http://www.hre.edu.tw/report/epaper/no21/topic2_1.htm
近來關於髮禁爭議,部分中小學教育人員全然忽視(或敵視)自由人權,甚至動輒拿「憲兵」、「軍隊」來跟學生比較...真的令人挺難過的。在一個不民主的環境下長成的人,將來怎能成為尊重民主自由秩序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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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決定學生的頭髮?
—檢討髮禁爭議中的憲法人權問題
近日來的髮禁爭議,從教育部、各縣市教育局、各公私立學校、家長、學
生,似乎都有著不同的意見。筆者做為一個教育者兼法律人,從這些爭議論述中
看出一個嚴重問題:許多教育工作者對於人權、法治的概念似嫌太過薄弱,甚至
有許多誤解之處。這樣的現象對於理應已邁向民主法治的台灣,其實是一個警
訊。「民主是一種生活方式」、「教育即生活」都是眾人耳熟能詳的話語,但若
擔任「社會化」最重要的學校教育工作者,都對「民主」這種「生活方式」一知
半解,我們如何期待這樣的教育環境能夠培養出民主社會所需要的公民?
本文擬針對有關髮禁的幾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與澄清。
第一,髮式與髮長涉及所謂「基本人權」嗎?學生享有所謂「人權」嗎?
第二,學校要受基本人權的拘束嗎?
第三,人權不是絕對的,但目前各校的髮禁(或許宜稱「髮式管理」)合
憲合法嗎?
第四,教育部有權要求各校解禁嗎?
一、髮禁限制了人權嗎?—兼論什麼是人權
或許對我們這個剛剛踏入民主法治的國家而言,人權是一個陌生或至少學
習中的概念。但教育工作者身負培養國家未來公民的重任,必須對民主的基礎—
人權—有清楚的認知。基本上,人權是一種將個人自主尊嚴提到最高地位的價值
觀,它承認每一個人都受到國家社會的平等尊重與關懷。
當然,為了社會秩序與集體利益,個人的利益有時候必須退讓、妥協。但
現代以人權為念的民主法治國家,不容許輕言「犧牲小我完成大我」。動輒說「公
共利益高於人權」是錯誤的;反之,憲法要求國家必須極為謹慎地畫出「集體」
與「個人」的界線。當國家要個人犧牲一部份權益以成就公共利益的時候,必須
負擔沈重的舉證責任,證明這樣的犧牲是必要的、是不得已且別無他法的。這就
是所謂的「比例原則」!
此外,憲法上的人權條款,特別是要針對社會的相對弱勢者予以保障:少
數族裔、女性、刑事被告、窮人、異議份子,以及其他為主流所輕視、嫌惡、排
擠、壓迫的群體。「主流民意」不需要特別用人權機制去保障—因為擁有政治或
其他力量的優勢群體,無須訴諸特別的憲法保障。民意機關、商業勢力等主流力
量已經足以保護他們了。憲法關切的,是多數暴力或主流民意的濫用。
回到髮禁(以下稱「髮式管理」)的議題來。首先要破除一個迷思:學生
沒有人權。
這個問題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本應無庸置疑。每一個「人」都有人權,
學生自然不例外。所謂的「學生不享有人權」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早該被拋
棄。
誤解的根源在於兩個錯誤想法。一是認為學校有輔導管理的權限,所以學
生不能享有自由;二是以為人權乃是絕對的概念。
但承認學生享有人權,並不等於剝奪學校的輔導管理權力(與義務)。承
認學生人權只是分析的起點而非終點:一旦承認髮式管理涉及限制學生人權,那
麼學校的管理就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與其他憲法要求。反過來說,如果學校能夠證
明髮式管理是維持教育目的之必要措施,那麼或許這樣的限制仍然是合法的。學
校要擁有管理權限,無須一開始就全面否定學生享有人權。承認學生人權的存
在,實際上也是學校理性化管理的開始:校規與各項規範,都必須有詳實的論證
與研究,告訴學生與家長「為什麼要這樣做」。而不能依恃「民可使由之,不可
使知之」的心態,以威權的手段來加以管理。
那麼,髮式管理限制了什麼樣的人權?
首先,由於髮式管理直接限制了學生頭髮長度與式樣,而頭髮是身體的一
部份,所以這樣的管理措施限制了個人專屬的身體自主權,涉及了憲法第八條保
障的身體自由以及憲法第二十二條默示保障的人格權。要求學生「剪短頭髮」其
實相當於一種「強迫整容」。如果強迫墊高鼻樑、隆乳、牙齒矯正…是公認的干
涉身體自由,為何同屬身體一部份的頭髮被剪掉就沒人關切呢?
此外,髮式管理也限制了憲法第十一條保障的言論自由。頭髮式樣往往涉
及個人的自我表現;而學校要求學生特定的頭髮樣式,其目的與效果乃在控制學
生的自我表達方式,同時具有「壓制愛美心態」的保守價值傾向。性質上屬於一
種「針對言論內容所為的管制」(content-based restriction),應受憲法的嚴格審
查。
二、學校受到基本人權拘束嗎?
我們常聽到所謂「『尊重』基本人權」的說法。但在法律上,人權不只是
用來「尊重」的,它是一套法律制度,可以強制執行。所有的國家機關、公權力
組織,都必須受基本人權的「拘束」(而不只是軟性的「尊重」)。
先談公立學校。公立各級學校雖是教育組織,但並不是法外空間,而且是
國家依法設立的組織,當然也應該受憲法的拘束。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
書就明確地指出「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
地位」。公立學校應受憲法規範,自無疑義。
至於私立學校可否主張屬於私人組織,如同公司行號一樣,有相當大的營
業自主權,不受憲法直接規範呢?就此而言,前述的釋字382號解釋理由書是如
此回答的:
「…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
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
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
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也就是說,私立學校在我國的地位,其實是一種「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
組織」。因此大法官在該號解釋中,即認定私立學校的退學處分,一樣受到憲法
的拘束,也與公立學校處分一樣受到行政法院的審查。
同樣是學校,可能因為組織型態不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憲法控制,或是
透過不同的手段來控制。例如,大專院校因為受到憲法「大學自治」的制度性保
障,因此無須法律授權,而可以逕行以內部校規管理學生(參照釋字第563號解
釋)。而如美國的中小學校規與管理措施,多半是由學區委員會(the governing
board of school district)訂定。委員會不但有獨立法人地位,享有比一般行政機
關更大的自主權;同時委員乃由地方民眾選舉產生,具有民意基礎。其管理權限
自然受到法院較高的尊重。它們雖然仍然受到憲法人權條款的拘束,但行政監督
或司法審查會留給它們較多的空間,而留給各校相當的「內控」或「自主」空間。
至於私立學校,雖然要受到憲法的制約,但基於對私組織與教育場域多元化的尊
重,教育主管機關的監督也有一定界限。
但我國的公立中小學,既無大學自治可資主張,又不具有民意基礎,甚至
也不是獨立的法人。髮式管理既然涉及人權問題,恐怕不能以「校園自主」來取
代行政與司法的「外控」監督。
另外,據報載有部分學校擬由「全體學生公投」來訂定髮式管理規定。這
也是一種誤解。「髮式」既然是一種憲法保障的自由權利,如果學校行政人員不
能限制,那麼也同樣不能授權學校「全體學生」來限制!這種作法「外觀上」看
起來是學生決定而非學校決定,但是其實學生「公投」是學校授權的,公投的結
果則由學校以強制力予以背書,實際上還是「學校之行為」。試想,如果沒有學
校的授權,那麼「多數學生」憑什麼強迫「少數學生」接受他們的髮式規定以及
生活品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