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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1 00:08:27| 人氣3,9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初訪中國大陸:兩岸行政法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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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底去了中國大陸八天,去了北京與上海。這是我第一次踏上中國大陸的土壤。

行色匆匆,感想不少,但當然沒有資格作定論。因此,我完全沒有某些人那種「感嘆祖國偉大浩瀚」的感覺;卻也沒有那種驕傲鄙視的情緒。基本上,我認為這是一個有著「無窮的希望&無數的危機」的地方。

在北京大學的「高等教育法制研討會」中,我負責評論沈巋教授一篇有關大學生懲戒制度的論文。同時也參與了兩天多數場次的討論。

這次參與的北大學者,以及其發表的論文與評論,比我從前接觸(數量極有限)的大陸行政法學界素質高太多了!這樣交流至少可以學到一些東西,也有一些收穫。

而且或許受嚴格形式主義的法學影響較淺,同時受美國法學論述(實務當然沒有)影響頗深(許多人都有留美經驗,或至少經由閱讀而非常熟悉美國憲法或行政法學。),思維的邏輯嚴謹度與體系井然程度雖遜於台灣學界前輩們;但思考的靈活度則比台灣同儕高多了!而在非政治敏感領域(如學生懲戒程序與救濟、普通法院違憲審查制度是否採行等),批判的火力也非常強。

當然,在政治的框框下,發展有著很大的侷限。這麼多聰慧敏銳的頭腦,卻只能在框框內打轉。回頭看台灣,早就沒有政治框框的地方(至少形式上沒有),如果不發揮想像力、創造力,而只限縮在既有釋義學的框架內,那就實在太可惜了。行政法是一個多麼跟政策決定及執行關係密切的學問,但台灣的行政法研究卻近乎放棄對「決策」的控制與互動之研究,實在可惜。

下面是摘錄我對沈教授的評論稿部分文字:

*****************

一、值得台灣學習的論證途徑:脈絡、功能與邏輯的結合

在評論實體問題之前,閱讀「沈文」給我最深的印象,是作者同
時融合了脈絡(context)、功能(function)與狹義法律邏輯的分析
論證途徑。從多重角度切入,探究司法如何審查高校懲戒學生的決
定。這樣彈性靈活而不失嚴謹的思考模式,相當值得執著於「法理」、
「邏輯」、「條文」等形式邏輯分析的台灣行政法界學習。

例如,在探究「民辦高校」之懲戒案件應循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管道處理時,沈文認為選擇的標準應該是「是否有必要承
認公立學校和民辦學校在學校自治上的差異而定」。並且認
為應該承認民辦高校的獨立校風,以免封閉了家長與學生的選擇空
間。另一方面,沈文卻也認為,由於學位授予基本上為國家所壟斷,
且涉及公私學校畢業生在社會的平等對待,民辦高校的「學位授予權」
以及其他涉及學位授予的懲戒行為,應可通過行政訴訟予以審查。

這裡採取的是一種比較偏近「功能分析」的論證。沈文並沒有空
泛、一刀切地將所有民辦高校的懲戒行為作相同的定性,而是細膩地
區分不同的性質與功能,以決定訴訟爭議的審理場域。此外,沈文也
不是採取「本質化」的論述,硬說何種懲戒或何種學校,就是公權力
或私經濟活動;沈教授提出了一些現實的考量與價值判斷,作為他的
分析基礎。相比之下,台灣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並
沒有深入考量「私立學校」在台灣的教育整體環境下的功能,也沒有
細膩地區分不同私立學校的不同類型功能,就簡單地認定私立學校是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組織,似稍嫌形式主義而欠缺功能分析。

其他的例子不勝枚舉。例如,沈文在探究懲戒行為的司法審查可
能性時,先從權利保護與定分止爭的角度分析高校懲戒行為為何應受
規制,同時論及這樣的規制該顧及諸多考量,進而導出:司法救濟必
須是「一個進入門檻低、干預和尊重適度平衡、立場高度一致」的機
制。又如,沈文也指出那些認定「高校懲戒行為不受司法審
查」的理論,其實是為了保持司法節制,避免過份干預學校自主性。
因此,真正「雙贏」的策略,應該是「普遍承認其可審查性,先行迎
入司法審查的平台」,但同時法院宜在「審查強度上拿捏適度」。

此外,在最後提出司法審查的具體方法時,沈文也勇敢地提出「兩
步審查法」,同時參酌大陸的行政法制現況,提出具體的建議。其中
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沈文關於「國家法律規範侵犯學生憲法權利,法
院應如何處理」的爭議,充分考量大陸法制目前的現況(如:法院可
否承擔違憲審查之職,亦處不明朗狀態;同時仍竭力在可能的空間中
期許法院能夠考量人民的憲法權利,進而可能對學校規則作「合理性
審查」或「廣義的合法性」審查,並建議「在疑難案件中創造性地運
用行政法原則」。這也顯示沈文在理論建構與具體建議,都十分著重
現實脈絡的分析,卻也兼顧理念上的價值。

脈絡-功能的分析途徑,基本上不把法律理論視為先驗的、本質
的存在,而把它當作解決具體問題的制度手段。所以,在「民辦高校
的定位與司法審查」、「權利」、「法院審查強度與範圍」這些概念
的討論上,所運用的不是傳統法律思維的三段論法,而是點出現實的
問題,同時把法律制度置於社會與法律背景中,分析不同的法律解釋
可能的結果。進而做出「選擇」!在這種思考模式下,無論是法院的
判決,或是學者的論述,都是某種「法律策略」(legal strategy)。
這種論證途徑,尤其在高度政策取向的行政法領域,是非常重要的。

台灣的法學(包括行政法學)發展較早,也較完整地引入了德國
的整套行政法理論體系。這當然對於法律適用的穩定性極有助益;但
「體系」過於早熟的建構,也同時剝奪了脈絡-功能想像的空間。學
界與實務傾向把引自國外的特定法律概念,視為既定的、不待討論的
存在;而未能深入反省這些概念的偶然性(contingency)。

形式主義的好處是可以快速、機械式地套用而無須每每回到「源
頭」去思索法律問題。但不假思索的「套用」,也容易產生粗率論證,
不切實際的缺點。例如前述的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僅從「是
否影響學生身分」的角度,認定懲戒行為中僅有「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行為」可受司法審查(註),在我看來就不如沈文所提的「廣開司法審查之
門,但在審查強度拿捏」來得細膩。 而同號解釋逕行將私立學校一
律當作受託行使公權力的機關,而未能(如沈文一般)充分顧及「私
校」應有極高的自主性;也沒有考慮到教育雖是「公共」事業,但某
種程度上甚至應該「遠離國家」的特性!

或許正是因為大陸的行政法學,以及行政法學所奠基的社會背景
環境,都正在不斷發展變動之中;因而學者們願意且有機會面對各種
可能的發展途徑,摸索、嘗試不同的理論。其實台灣何嘗不然?面對
全球化的政經文化衝擊、外國移民湧入造成人口族群的變化,台灣的
行政法學同樣處於一個急遽變動的背景環境。在「基本體系」建構完
成後,當然也有必要跳脫純註釋的思考,把所有的法律理論當作「假
設」以及解決問題的「策略」或「工具」。這樣才能真正達到「控制
行政決策」的目標。如何理解相關背景,並且進行策略思考,乃是台
灣行政法當前的一大挑戰。


(註)舉例而言,「記大過」的懲戒不能提起訴訟,但累積三大過,卻可以被
退學。請問這時司法審查要審查哪一個大過處分?更進一步而言,「記
大過一支」已經足使學生名譽受損,甚至影響將來報考研究所、謀職等
後續行為自由,如何能說這沒有影響「權利」?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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