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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3 10:51:22| 人氣2,19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濟弱扶傾還是為虎作倀?律師與基進社會運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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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前文)

我擬以學者兼民權運動者Mari Matsuda的「雙元策略」(duality)來回答這個問題。所謂的雙元策略,是一種遊走於「體制內」與「體制外」的法律思維。一方面,我們應該要知道法律在歷史上、現實上,往往被用來鞏固現狀,壓迫弱勢群體。法律如同現實主義者所云,是宰制的工具。但另一方面,與後現代的虛無主義者不同的是:我們仍會以法律做為必要的戰鬥工具,把法律變成解構與挑戰現狀的武器。有時,法律人會站在法庭外,高聲批判「司法已死」;但有時卻要走進法庭,嚴肅地表示「這是公正的法律,法院是為了實現正義而存在!」[36]

運用雙元策略的前題條件,是「多重自覺」(multiple consciousness)。亦即,妳必須能夠學習隨時站在不同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且明確地知道站在什麼角度,會有什麼不同的結論與評價。而這往往是弱勢族群在面對主流法律教義時,訓練出來的思維模式。[37]但Matsuda指出,其實「游移於不同的自覺或思維」,本來就是律師或法學院教育的重要特質。所以似乎沒有想像中的那麼難。但雙元策略需要的不只是「游移」,而是要「選擇立場」:追求正義。亦即,要找尋一個「將法律朝向正義方向推動」的意識與立場。她說:「我期待律師們能達成的多重自覺並不只是『看見所有觀點』的能力,而是有意地選擇『從受壓迫者的觀點看世界』」[38]

要做到這一點,絕非搞抽象思維或理論正義能夠達到。相反地,我們必須接觸真實世界,關切受壓迫者的生活細節與需求。[39]我們無須高談闊論正義理論,而只要追問任何理論家:「你的理論對我們的兄弟姊妹有什麼幫助?」「不是渺茫的未來,是今天他能不能吃飽?」受壓迫者的細節處境,才是一切法律論述與策略的出發點。法律不是建立在客觀中立之上,而應正視壓迫宰制的現實。律師與法學者,都應該致力並刻意發展「反意識型態」(Counter-Ideology),將反壓迫當作最重要的法律策略(Antisubordination Strategies in Law)。[40]

而這就是基進社會運動—走入基層,與邊緣弱勢一起打拼!

民權運動者Eric Mann也從自身經驗,談論「以法律做為改變社會之鬥爭戰略」(Law as a Tactic in the Struggle for Social Change)。[41]尤其是如何運用創意來援用法律,打贏許多不可能的戰役。但Mann的立場很清楚:法律是建立「跨種族工人階級運動」的策略之一環。法律不是高高在上或是中立客觀的基準,相反地,它是服務社運奮鬥目標的工具。[42]

Mann進一步指出,在美國的政治與法律趨向保守反動的時代,更需要新一代的法律知識份子以追求社會改革為己任,而非僅追求個人的職業目標。[43]他在面對法學院教授們的所做的演講中就質疑:我怎能鼓勵年輕人走入一個如此侵害弱者權利的專業領域?不,身為律師或法律教授絕不一定要變成法律現狀的辯護者。歷史留名的許多律師,都與最弱勢族群站在一起。所以,律師與學者應該走入社會運動,並把自己當作政治學者或政治組織者。[44]

其他論述法律策略與社會運動的文獻不勝枚舉,充分顯示出社運、法律學術與法律實務三者的緊密結合。政治學者Charles R. Epp就指出:一般人論及法律,往往只關切法院最後的判決,並將法院視作獨立而不受社會影響的組織。殊不知一個經典判決,尤其是民權運動判決的作成,其實不知累積了多少運動資源與歷史。沒有多年的民權運動、社會運動與其他政治因素相配合,法院不可能憑空想像並採行一套新論述![45]即已最著名的Brown案而言,NAACP在Brown案的獲勝前,已經累積多年對抗種族隔離制度的經驗,並且與各種運動力量連結。[46]尤有甚者,Brown判決本身,在南方強烈的反彈下,根本無法靠法院自己充分執行。是黑人激烈的民權抗爭,才逐漸使聯邦政府、媒體,以及北方的民眾支持解除隔離。[47]美國反歧視法的制定與執行,在今天能有小小成就,確是法律與社運攜手並進造成的結果。[48]



伍、結語

前一輩的法律人,冒著身家性命的風險,為我們爭取到形式民主。我們這一代,要為自己與後世留下些什麼?在這個形式上早已做到一人一票,但民主品質低劣、環境遭破壞、公共決策粗糙不堪,社會壓迫與歧視充斥的台灣,統獨、憲改等「上層」的「高論」不該再是我們的重心;捲起袖子走入社運共同動腦流汗,讓法律成為改變社會的工具,是我們最好的選項。

固然台灣的司法制度與許多客觀環境與美國有別,但主觀的改革熱情還是需要的。試想,當代的律師與學者,再怎麼辛苦或危險,能跟美麗島世代相比嗎?而當美國名校法學院畢業生,願意投入收入微薄(不到四萬美元的年薪,算來應該比台灣的資深律師同儕還低得多吧)的公益團體擔任專職律師,我們的社運團體卻往往連諮詢顧問都不容易找到的時候,經濟因素實在不是好藉口。

走入社運,是給自己更多學習的機會。而且,愈多人走入,妳我就愈不孤單。在此謹對曾經以及持續投入社會改革的律師先進致敬,也鼓勵更多的法界菁英共同來為被社會忽視與遺棄的人群奮鬥!法律不是中立的,正義不是抽象的,法律與正義永遠應該站在被壓迫者的那一邊!

******************
【註釋】


[36] See Mari J. Matsuda, When the First Quail Calls: Multiple Consciousness as Jurisprudential Method, 14 Women’s Rts. L. Rep. 297, 298 (1992).

[37] See id. at 297-98.

[38] Id. at 299.

[39] Id.

[40] See Mari J. Matsuda, Voices of America: Accent, Antidiscrimination Law, and a Jurisprudence for the Last Reconstruction, 100 Yale L.J. 1329, 1398-1401 (1991).

[41] See Eric Mann, Radical Social Movements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Progressive Intellectuals, 32 Loy. L.A. L. Rev. 761, 764-66 (1999).

[42] See id. at 766.

[43] See id. at 768.

[44] See id. at 768-69.

[45] See Charles R. Epp, The Rights Revolution: Lawyers, Activists, and Supreme Court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1998).

[46] See Mark V. Tushnet, The NAACP’s Legal Strategy against Segregated Eduction 1925-1950 (2004).

[47] See Charles J. Ogletree, Jr., All Deliberate Speed: Reflections on the First Half Century of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2004); Gerald N. Rosenberg, The 1964 Civil Rights Act: The Crucial Role of Social Movements in the Enact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Anti-Discrimination Law, 49 St. Louis U. L.J. 1147 (2005).

[48] See Christopher Coleman et al., Social Movements and Social-Change Litigation: Synergy in the Montgomery Bus Protest, 30 Law & Soc. Inquiry 663 (2005); Michael McCann, Rights at Work: Pay Equity Reform and the Politics of Legal Mobilization (1994).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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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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